從堆高機操作訓練談證照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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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訓練的目的就是培訓人從不會到會的過程,堆高機操作證書就像我們想要開車,就須先取得汽車駕照一樣意思,只是我們考駕照之前,會先透過汽車駕訓班的學車過程,了解開車的基本概念及技巧,再報名公路局的汽車駕照考試,經過筆試、路考兩個階段,全部通過了才可以領得汽車駕照,然後依個人學習的成果自行上路。

  古有名諺學而時習之,要學習就要經常練習,才能達到專精的地步,若因為對某些事物不清楚與不明白,透過專業訓練達到好的成效或專精,這就是訓練的本質涵義。堆高機的操作訓練則是因為職場或工作上的需求,進而經過基本培訓再到技能檢定,達到專業的水準,如此的過程除法令的約束外,其次是保障勞工生命財產的一種方式,因為職業災害發生,就是因為不知身邊危害源,或職場潛在的危險而發生事故,所以多一份危害認知即可少一份傷害的損失。

  本訓練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理,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訂之(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為現行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雇主若僱用未經訓練之勞工操作堆高機,經查獲得通知限期改善,業者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發生死亡災害者,雇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辦理),所以建議業者不要因小失大,以身試法。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特殊作業人員第二項,「駕駛荷重在一公噸堆高機操作人」皆需接受本訓練。有鑒於本法令發布至今已有三、四十年的時間,一直以來皆是技術士及職訓兩軌同時進行,原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為年滿18歲以上有興趣的人員即可報考,並沒有規定事先須透過職業訓練習得操作堆高機的技巧,才可以參加檢定考試,所以一般錄取率都不是很高,因為一般人員都是在工廠透過老師傅的教導,得到操作堆高機的技巧,雖然師徒傳承也是不錯的學習方式,但是面對嚴謹及制度化的考試方式就是考驗參加者對操作堆高機真正的熟練度了。

  另一種方式是透過職訓機構培訓制度取得的結業證書,本訓練原期程合計18小時,10小時的專業學科訓練,如堆高機相關法、堆高機力學、堆高機操作技巧等,另需有8小時堆高機操作實習課程,最後再透過學、術科的測驗,成績及格者才能領取操作堆高機的結業證書。但因訓練方式過於簡單流於形式,主要原因是術科考試方式未訂定標準化,只憑監考官個人主觀認定給分,給予社會觀感稍嫌粗糙,此方式無法真正培育參訓學員操作堆高機的真正實力,因此形成學員取得證書後還無法於職場實際運用,失去原先訓練課程的真正用意,首先我們要分析堆高機操作訓練及技能檢定考試兩者的差異性在哪裡。

 一般來參加「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的人員有兩種情況,第一是本身有學過堆高機的人,對堆高機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另一種人則是完全沒接觸過堆高機,只是因工作的需要而被公司派訓,或個人想轉換職場而事先習得一技之長,不管哪一種目的其結果都是希望能取得這張結業證書。

  早期為訓考合一,就是透過職訓機構完成18小時的學、術科訓練,最後於原場地經由監考人員認可後取得結業證書,考試的方式為學科筆試,題型為是非及選擇題共計50題合計100分,分數達60分為及格,另外則是透過實際操作堆高機的方式依考試規定路線行走,叉舉貨物行進中放置固定框架位置,過程中無碰撞、熄火、壓框線等,最後再將堆高機空車開回原停車格內,整個過程於三分內完成即可通過術科測驗(相關考試方式可參98年前由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出版之堆高機操作教材)。至於技能檢定考試方式則複雜多了,對堆高機操作技巧不熟悉者,可能需增加實習的時間以提升自己對操作堆高機的能力。

  有關「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方式,一開始即分為學科、術科測驗方式,一年約有三次左右梯次,與其他類型檢定考試同時段進行(另一種為即測即評方式),學科為80題選擇題採全國統一時間考試,術科考試則依報名人數多寡分場次進行,每天最多24位考生,考試方式則分為三階段進行,第一站為靜態檢查,有二十項內容須於15分鐘內逐項檢查完畢,並依被檢查之結過填寫於表單內,勾選其是否正常與異常兩種答案,通常設定異常項目約為3至4項。

  第二站是堆高機S型前進後退進行,於八分鐘內完成,途中不得壓線、碰撞、熄火或危險操作行為,若無前項違規情事者,方可順利完成此站規定,第三站則是堆高機最為困難的一站,若您對操作堆高機技巧不是很熟悉時,此站將成為最辛苦與最困難的一站,而且時間也是15分鐘內完成,方式為自停車庫出發到叉舉貨物上、下架時,皆不得有壓線、碰撞、熄火等情事發生,若15分鐘內未完成前後兩次上、下貨物者將視同不及格,通常對於課前即有操作過堆高機經驗的人較容易駕輕就熟,但只透過18小時訓練的人就不見得容易(詳細內容請參酌中部辦公室之報名簡章),以上說明之三站皆通過者,技檢中心才能寄發單一級「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的證照給學員,若有任一站為不及格者,得下次再來囉。

  綜觀堆高機的訓練與技能檢定考試方式,自98年9月起修改成單一種考試方式,想要參加技能檢定者,須先行領取訓練單位發給的期滿證明,結合兩種階段模式,方可報名參加全國性技能檢定考試。無論是改變訓練方式或加強考試技巧,重點都是希望學員先透過操作技巧的培訓,再透過專業的監評考試制度,達到訓考合一的最高境界。

當然不管你有沒有考上堆高機操作證照還是要提醒你,在操作堆高機時要注意的相關事項如下:

  1.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速度未達每小時二○公里者,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2. 堆高機應設警報裝置。
  3. 堆高機應裝置前照燈及後照燈。但堆高機已註明限照度良好場所使用者,不在此限。
  4. 堆高機應設有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之場合者,不在此限:
  • 其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之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其值逾四公噸者為四公噸)之等分布靜荷重者。
  • 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應未滿十六公分者。
  • 對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之下端之距離應在九十公分以上者。
  • 對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應在一‧八公尺以上者。
  1. 堆高機應裝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危害勞工之虞之場合者,不在此限。
  2. 堆高機之油壓裝置,應設有防止油壓過度昇高之安全閥。
  3. 使用昇降方式駕駛座之堆高機,應於駕駛座置備有扶手及防止墜落危險之設備。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其駕駛座應使用緩衝材料,使之在運行時,不致加諸駕駛人員身體顯著振動之構造。
  4. 堆高機於駕駛人員易見之處,標示下列事項:
  • 製造廠商名稱。
  • 製造年月日與製造號碼。
  • 最大荷重。
  • 容許荷重(係指加諸於對應堆高機之構造、材料及貨叉等來裝載之貨物重心位置上最大之荷重)。

  以上之相關設置及規定可參考「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50、51、54、55、58、85等條文。最後再次提醒您堆高機雖然不是危險性機械沒有立即危險之虞,但是發生堆高機操作意外還是時有所聞,例如被夾於堆高機移動及固定物之間、人員墜落、操作人員遭受貨品或外物撞擊、排放之廢氣中毒、操控性不佳造成堆高機翻覆等意外,在操作時實在不可輕忽它的危險性喔。

  在如此競爭的工作職場上需要的技能可能不止一種,需視個人的興趣與專長培養,考取堆高機操作證照只是其中一項,還需多方考量,有人喜歡接受挑戰,以考取證照的多寡為最大樂趣,但我們無需隨波逐流,也不必趕流行,端視個人職場需求與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的頻率,可利人利己的教育,何樂而不為呢。想得知更多考試資訊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中部辦公室所辦理之技能檢定考試網頁,以上觀感心得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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