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六大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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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63年4月16日公布施行,並於80年間提案修正後,至今21年未有大幅修正。勞委會鑒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勞工已面臨過勞、精神壓力及骨骼肌肉等現代職業病之危害,且近年石化、電子業等高風險性廠場,屢屢發生多起工安事故,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及不安。

  故行政院會於101年11月15日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此次修法,從六大構面著手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藉此完整建構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之防護體系。六大構面重點內容分別為:一、擴大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二、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四、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母性保護規定,五、強化高風險事業之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罰則,六、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本篇文章將針對六大構面重點內容進行說明,期能使企業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對此次修法之有所瞭解。

一、 擴大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

  為確保國民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擴大本法適用範圍至各業,除勞工外尚包括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例如從事勞動之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修法後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益國際公約」之精神,使人人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之權益。(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

二、 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

(一) 為從源頭減少機械、設備或器具所引起之危害,規定中央主管機管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未符合安全標準或未經驗證合格者,不得製作運出廠場或輸入。(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9條)

(二) 建立化學品之評估、許可、備查等管理機制:增訂危害性化學品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雇主,有義務提供或揭示物質安全資料表、清單及採取通識措施;並依其危害性及使用量等,進行風險評估及採取分級管理之措施。(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第13條及第14條)

三、 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

(一) 為防範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骨骼肌肉等疾病之危害,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明定雇主針對異常工作負荷促發之工作相關疾病、促發骨骼肌肉之重複性作業等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修正條文第6條)

(二) 對有害健康之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監測計畫及測定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12條)

(三) 強化勞工健康管理,明定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措施;勞工人數50人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修正條文第20條至第22條)

四、 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母性保護規定:

  刪除原條文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採取工作調整等健康保護措施。(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1條)

五、 強化高風險事業之督機制及提高違法罰則:

(一) 針對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增訂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修正條文第15條)

(二) 配合本次修正條文,修正罰則規定並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或姓名等罰則。(修正條文第40條至第49條)

六、 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一) 為鼓勵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規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績效評核、獎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

(二) 增訂事業單位對於不合規定之改善,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以確保安全品質。(修正條文第36條)

  近年來產業結構及社會變遷,勞工可能暴露於新的風險,職業安全衛生也因此面臨新的挑戰,企業因配合此次法案之修正,通盤檢討實務面執行情形,塑造安全及衛生之工作職場,以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條文、說明。(2012/11/15)
  • 勞委會網站資料。(20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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