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的服務應用在Omni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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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男走進3C產品專賣店想買筆電,他看遍店裡所有的筆電後,決定要買其中一台,接著他拿著手機上網,看看其它地方的價格如何。結果發現,網路上賣的更便宜,於是他就直接在網路下單買了筆電。另外,B女在百貨公司的專櫃買衣服,現場都沒看到喜歡的。於是店員拿著iPad展示給她看一件店裡缺貨的衣服,她立刻上網查看網友評價,感覺相當滿意,所以就當場付錢,請店員調貨到店裡。

  前述2個案例說明,現在已經進入「全通路」(Omni channel)零售時代。當消費者在實體店挑選某件商品時,會想要上網搜尋比價,買到更便宜的同樣商品。當上網買商品時,又希望能立刻拿到。消費者總是希望透過科技與資訊可以讓生活與購物更滿意。手機購物已相當普遍,甚至有許多人會到實體商店中先體驗商品,再到較低價的網路商店購買,讓實體店儼然成了「展示中心」。

  根據103年SBIR成效評估報告調查顯示,針對100至102年間SBIR計畫,以B2B/B2C與社群/資訊整合/交易/軟體共用平台/物流/金流/安全服務等營運模式類別,進行交互分析,共盤點出99件電子商務相關計畫申請案與廠商,此類別廠商於整體創新服務之服務領域中,佔比高達53%,亦可謂目前台灣SBIR創新服務類別中的主要創新類型。相關數據如下圖所示。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在商業化效益方面,電子商務廠商將近43%已進行商業化,略低於整體創新服務類廠商;至於電子商務產業於補助後未能商業化之主要原因,依序為欠缺資金、市場總體需求改變、欠缺應用技術之廠商、缺乏行銷佈點等因素,亦反應電子商務產業特殊之營運模式。

  另針對此99家電子商務廠商進行分類,發現最大之差異在於廠商成立時間與產業進入時之產業別,就產業別而言,依其進入電子商務之模式,將電子商務廠商區分為資訊服務類或傳產服務業轉型類別,分別有58與41家;就成立時間而言,若依成立三年內即申請SBIR之創新事業定義,可則將電子商務廠商區分為新創事業與非新創事業,分別有39家與60家。

  若進一步瞭解電子商務廠商於SBIR補助中所衍生之效益,依照企業發展流程可區分為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申請類型均為Phase 1,此類廠商於申請SBIR前已具初步市場辨識分析並決定創業,並於SBIR補助期間完成營運模式設計,並逐步進行平台建置。第二種模式申請類型包括Phase 1 與Phase 2,此類廠商多已於該產業中經營多時,具有相關產業網絡。

  另針對電子商務創業,並於SBIR補助期間完成電子商務之營運模式與平台建置。第三種模式申請類型包括Phase 1 與Phase 2,此類廠商係利用電子商務拓展新市場,或進行原有業務知虛實整合,因此,申請SBIR前多已完成市場機會辨識、營運模式設計與平台建置等,SBIR補助之效益則可協助其完成產業網絡的多角化連結,並可進一步開發新市場應用。

  就調查結果發現電子商務產業具有其特殊產業模式,其產業特性與新創模式在於進入成本相對較低,僅有平台建置與人事成本,因此,初期對資金之需求亦較低,營運模式之設計與創業網絡之多角化方為成功關鍵;此外,電子商務平台初期之功能設定為重點,相同功能之平台僅會有一成功者,網路外部性將決定其創業成敗。

  進一步分析SBIR對國內電子商務產業之總體效益,首先,自SBIR補助成效與對其營運模式之影響,如下圖所示,發現SBIR計畫對不同類型之業都有不同成效,對其營運模式之影亦略有不同。一般而言,電子商務創業者係先建立營運模式再逐步擴大創業網路,反之,自其他產業轉型至電子商務者則係先發展網絡連結,再逐步建立營運模式與平台操作。

  因此,在此產業特性下,SBIR之補助有其特定可發揮之效益,首先,由於SBIR 補助時程較短、金額較低,效果多集中於協助廠商加速平台建置;其次,相關分析可發現,SBIR補助對新創平台的創業網絡多角化與商業化效果有限;最後,SBIR帶來之產業效益除電子商務產業本身外,亦可能外溢至週邊產業(旅遊、文創、婚禮、媒體、展演、商務平台),因可藉由新電子商務平台之發展,帶動其他產業發揮虛實整合的升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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