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行無阻提高警覺》從肯亞境外詐欺案看釣愚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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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佑寰】

  近來肯亞跨國詐欺案吵得沸沸揚揚,此固涉及台灣與中國的主權及管轄權之爭,其實也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詐欺盛行於現今社會,尤以電信詐欺越來越猖狂,組織分工綿密,機房裡吹冷氣講電話,錢就滾滾來。台灣騙不夠,還出國拼經濟,反攻大陸,行騙天下。詐欺很像釣魚,把魚餌掛在鉤上,放進水裡,拿著釣竿等待魚兒上鉤。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George Akerlof與Robert Shiller合寫的《釣愚》(Phishing for Phools)一書指出資訊不對稱與人類非理性的心理因素是欺騙的2種典型方式,並舉例顯示現實經濟社會中存在各種騙局,包括:金融危機、食安風暴、藥品不當行銷、政治詐欺等。此外,詐欺還會達到供需均衡,創新的詐欺手法一開始賺最多,隨後會有越來越多人模仿競爭,利潤就越來越薄,最終達到均衡,但接下來又會有新的詐欺手法冒出來淘金騙財。現在科技與金融產業最夯的FinTech,也可能遭詐騙集團有樣學樣,在網路上推出金融商品魚目混珠,實務上已有冒用網銀APP假轉帳真詐騙的案例。

肯亞跨國詐欺案的戲劇效果
  今年(2016)4月某犯罪集團在肯亞涉嫌透過電信設備跨國詐欺中國民眾,肯亞政府將破獲的中國人及台灣人一併遣送回中國,引起台灣社會的軒然大波,有認為國家主權及人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擔心中國司法程序恐有害人權;也有認為應尊重中國的司法管轄權並將詐欺犯罪的加害人繩之以法處以重刑。「九局下半」的法務部長與新科立委口誅筆伐上演了一場「自己錯了還怪人」、「然後他就死掉了」的鬧劇。正反意見爭論不休時,另一批涉嫌跨國詐欺案而從馬來西亞遣送回國的台灣嫌犯,經空中監獄押解返國落地後就被放掉,因為涉案罪證沒有隨人移送,導致檢警依法無權押人,過往台灣法院審理電信詐欺案並輕判的記錄跟著被拿出來討論。
  於是有人見風轉舵,認為自己的小孩犯錯了還是交給中國嚴加管教比較好,但還是有大人不放心,擔憂別人的家長會施行虐待而堅持「自己的小孩自己管」。法務部派人帶隊前往中國搶救台灣人犯,嚴格來說他們可不是人犯,因為在法治國家,任何被告在法院判定有罪前都應推定無罪。這齣搶人大戲在520前恐難順利落幕,但台灣人民每天打開電視新聞看的戲永不嫌不夠辛辣刺激,舊新聞很快就被新新聞掩蓋,而民意如潮水,潮退之後,政客名嘴很快就下船,換下一題。
  前述肯亞跨國詐欺案因為牽扯到中國,就挑動到台灣與中國間的敏感神經,如果換作是台美聯合詐欺案,嫌犯被遣送到美國接受調查,也許討論就不這麼熱烈了。電視新聞圍繞在主權、管轄權、司法程序的政治及法律議題,對於多數民眾來說其實是霧裡看花。大家比較有感的是台灣社會裡詐欺盛行,導致許多民眾蒙受財產損失,因此更有切身利害關係的還是現實生活問題,希望減少詐欺情事的發生。

詐欺的真諦利用人性弱點
  詐欺手法其實就是釣魚,大量散發自動撥號的語音電話作為魚餌,再透過種種話術層層分工,引誘愚民上鉤。這個設局裡有個幾個重要特徵,都與心理操作有關:
     1.恐懼的心理:民眾擔心電話欠費而遭電信公司斷線影響人際溝通、擔心身份遭冒用、擔心財物遭到損失、擔心遭到司法機關追緝。因為恐懼,就給了騙子發揮的空間。
     2.對權威的屈服:民眾對於警察與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會有敬畏感。專人→警察→檢察官的安排,就是讓後者更高的權威替前者所言背書,增強可信度。最後看到制式的檢察機關公文書,就乖乖把錢交出來。
    3.多人分工接棒發話:為什麼要這樣做呢?這是為了要建立信賴感。如果一個人唱雙簧說到底,容易讓人起疑是否自導自演。3人分飾3角的方 式,可由後面那個人呼應並證明前面那個人所說的話,進而強化受話人對謊言的信賴。
  類似的詐欺手法與心理操弄,我們在經濟生活中也常遇到,近年來成為學術主流的行為經濟學與心理學都有討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Daniel Kahneman在《快思慢想》(Thinking, Fast and Slow)一書中闡述大多數民眾其實並不是經濟學裡的理性人。詐欺的真諦就是要利用人性的弱點,如恐懼、貪財、好色等,給予滿足的誘因。另一方面,還要建立信賴感,權威是信賴的來源之一,知名品牌、明星推薦、信評機構的評等也都是。至於要把假當做真,魚目混珠,則要靠包裝、虛實掩護、真假交錯及障眼法等伎倆。很多被害人就是快思勝過慢想,而遭有心人士詐欺操弄。

綿密的分工體系無從抓起
  在台灣犯詐欺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或利益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如果還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之4)。在一罪一罰的刑事處罰原則下,理論上是可以對加害者處以重刑(最重可達30年)。程序上對於詐欺犯還可以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進行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實務上常見的電信詐欺手法,多具有上述幾項特殊情節,依法得加重處罰。但為何法院實務上就電信詐欺的判決大多並未判處重刑呢?除了個案上所取得的事證可能有所不足(畢竟在法治國家,定罪必須以證據為前提)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檢警緝獲的被告很少是幕後的主謀,大多是下游分工的人員,如車手(接收上游訊息指示並安排取款事宜)、照水(把風)、業務(冒充司法人員與被害人會面取款)、還有就是在機房負責發話的人員、以及提供帳戶的人頭等。這些人很多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參與犯罪的層次較低,獲利相對不高,雖然也算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但法官多會綜合考量而給予更生的機會,從輕量刑。
  由上可知,詐騙集團藉由綿密的分工體系,主謀躲在幕後遙控,招募那些不願辛勞工作卻想快點賺錢的年輕人出張嘴跑跑腿,或是提供人頭帳戶,等到出事了,首謀就斷尾求生,由手下去背黑鍋。更高招的是將犯罪模式拷貝到海外,從事國際貿易,欺騙說同樣語言的中國人;機房設在國外,透過虛擬的電信網路來放長線釣大魚,讓台灣的司法機關調查證據更加困難,更不容易逮人定罪。

聯手追緝防堵詐騙
  然而當被害人是中國人時,躲在國外的詐騙集團可能難逃強國的跨海追緝,畢竟許多國家面對強大的中國來要人多會給面子。中國刑法第6條規定犯罪行為結果在中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國犯罪,因此中國依法主張對境外詐騙中國人的嫌犯有管轄權。而中國刑法第266條對於詐欺罪的處罰係依金額大小與情節嚴重性採取階層式的刑度。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所謂數額較大是指人民幣2千元以上,數額巨大是指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人民幣20萬元以上。可見中國對詐欺犯原則上採取嚴刑峻法,但其司法程序卻存有人權保護不周的疑慮。
  除了中國之外,台灣對於境外詐欺且被害人在中國的案例也有管轄權,與中國形成「管轄競合」。實務上台灣人在東南亞國家設機房對中國民眾進行電信詐欺而經當地警方破獲遣送回台後,確有遭到法院判刑的案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485號、第1544號等刑事判決),判決書還會交代為何台灣有管轄權,亦即:按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而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明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其之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釣愚經濟:詐欺無所不在
  從肯亞跨國詐欺案,讓我們見識到詐欺無國界,可說是無所不在。詐欺不是黑道的專利,白道也會騙人的錢,還正大光明包裝行銷,企業化經營,做好風險控管,例如給人穩固安全印象的銀行,卻有不肖理專以天花亂墜的話術誤導投資人購買獲利有上限,但損失無下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但合約裡卻已密密麻麻地以白紙黑字規避銀行的責任。以最近引發許多爭議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為例,甚至有銀行遭檢舉提供「一條龍」服務,誘使本來不具購買資格的小老百姓以公司法人名義來買TRF,並協助製作財報、設立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規避相關法令,導致衍生不少投資紛爭。
  把詐欺以釣魚相類比實在很傳神,也許我們會覺得來被釣的魚很愚笨,但許多被騙的人還都是高級知識分子。其實只要是人,都有可能被利用的人性弱點,這就是詐欺的真諦,大家都要提高警覺。
   
【完整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16年5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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