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在職回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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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 起

  其實訓練簡單的說法就是從不會教導到會的學習過程,就像學校教育一樣,我們需要透過9年的國民義務教育(約3年後即將改為12年國民教育),學習到生活的基本知識與技能。但接受教育的程度與教育方式(除國民教育外)因人而異,有人學歷是國小、國中、高中、專科、大學、碩士、博士各有不同,或者一生透過研究學問,成為其工作的重要職志也說不定,但是我們離開學校教育之後呢?是不是會因工作的需要,再學習不同的專長或技能呢?答案是肯定的。

  古諺天生我材必有用,每個人都有它存在的意義,社會成員士、農、工、商,各行各業各司其職扮演好其自身的角色,人生因此才能體驗不同酸、甜、苦、辣的樂趣,如果人不用經歷生、老、病、死等過程,生活就不夠精采,人生也就沒有什麼可以期待了。

  本文所要分享的其實只是一個簡單的想法,我們每天在工作職場上,因應工作上的需要必須學得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如醫生、律師、會計師、護士等…都需要有專業證照,才能從事相關工作,但領有這些專業證照之後呢?是不是還需要不斷的充實職能新知與新技術,來因應時代轉換所帶來的衝擊與改變,因此不間斷的接受新知與教育訓練是必要的課題。

貳、法令規章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經以上條文說明無論是新雇勞工或在職勞工都有接受教育訓練的義務,如此說來各行各業的勞工進入職之前都需要職能訓練(這些訓練課程分類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其訓練課程包含11大類約共60種左右課程,項目之多很難一下子說清楚,本文所要敘述的是針對勞工於就業場所所領有之管理證照或操作證書,皆須依規定於一定年限參加在職訓練之說明,詳如參酌下列法規之規定。

已取得相關證書或證照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六小時;第四款至第六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六小時;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參、在職回訓的重要性

  相信你我都有重複看一本書,或喜歡的小說會一看再看的經驗,為何會有這樣的狀況呢?因為在不同階段或年齡,對文章的認知都有不一樣的體驗與看法,因此以訓練而言,回訓的機制,是希望勞工朋友透過不同時期的訓練,反覆練習與溫故知新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與減少職業災害,達到保護自己與他人生命財產的效益。

  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主旨在,提升勞工於職場不斷精進的一種規範,時代在變環境在變,不合時宜的規定也應依現行的環境,因地制宜才能合乎情、理、法的需要。就如立法院立法一樣,需要隨人民的需求來制定適宜的法規,如近期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是因為社會廣宣媒體及管道無所不在,考量每一位人民隱私的因素而修改更臻完善。

  所以勞工在接受原有的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後,因工作忙碌的關係,工作已佔據勞工全部的生活,有可能因此忽略政府新修改的法令或政策,若法令未規定在職回訓機制,勞工很難主動利用時間再進修。反觀各類課程的需求不同,也會規定依不同證書取得年限,再參加回訓的規定,本人就學習的考量覺得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也是一項很重要的措施。但能不能落實執行,即端視企業主對安全衛生及災害發生損失間的衡量。

  另一方面就是政府推動在職回訓的執行力,近期於勞工安全衛生研討會中,企業主認為部分操作證照就不需要回訓,如堆高機、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等操作證書就不表讚同,認為勞工每天操作堆高機機具對機具的熟練度,遠比授課講師還熟悉,法規修改的條文又不多,但是每三年卻要回訓三小時,覺得訓練不符實際需求,增加企業人力與金錢投入的成本,因此極力建議部分常態性的操作證照不需要回訓機制。

  但主管機關與會代表說明,法規之制定不是一促可及,也許現階段不是很完善,若有不周全的地方,亦有修改的空間,但是還需要透過修法方式才能更改的,不是我們現場幾人討論就可以決定的。當然有好的建議主管機關也是會順應民意,調整為最適宜的方案,只是需要一段等待法令修改的時間。

肆、結 語

  凡事規定或法規推動都有一體兩面,有人贊同有人反對,這是必然現象,其出發點都是善意的,我們應該站在大多數人的利益著想,不要以自我為中心,太多主觀意識就缺乏其中立性,無法滿足大部分民眾的需求,本人覺得多一分知識多一份力量,我們在職場上為減少災害的發生,寧願多花一點時間來教育勞工,也不要因為勞工發生職災後,再來談補償的制度,有句俗語說「天下難買早知道」,等你早知道就來不及囉。

  因此在職回訓是必要的,以操作類回訓時數來算,平均一年也才一小時,其實時間是很有限的,建議企業主應該有此規劃,讓勞工適時接受新知的機會,既可以增進勞資和諧亦可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這樣不是皆大歡喜的雙贏政策嗎?

  最後還是要苦口婆心的建議勞工朋友,生命是無價的,事故一旦發生生命很難重來,珍惜每一次學習的機會,所謂活到老學到老,學到老學不了,學海無涯阿。有機會進修是幸福的,至少讓我們在忙碌的工作中鬆一口氣,得到適度的充電與休息,暫不管法令的規定是幾年回訓一次,至少我們已得到心身靈的提升,祝福勞工朋友們平安快樂,精神生活更上一層樓(相關法令規定請至行政院勞工研究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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