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零時代 碳規則與碳資產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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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卿惠、黃瑞盈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

  近年來, 在台灣許多媒體報導中,各種碳規則和碳名詞不斷爆炸式地湧現,廣大群眾對於碳議題內容及影響越發霧裡看花。國際上減碳議題的討論,其實早自1994年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就已開始逐年演進,至今已近30 年!

  當中影響最大的,即是1997 年《京都議定書》和2015 年《巴黎協定》,也可說是當今所有碳規則的鼻祖。台灣社會相對如此無感,其實主因之一,也是因為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國,參與度相對低。不過,隨著「2050 淨零轉型」成為國家和企業競爭力的顯學,台灣也不得不加入這場世紀賽局。

國際加快淨零進程
爭相訂定碳規則 × 碳配套措施

  回顧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因眾多締約國都未能在承諾期前達成減量目標,收效甚微、落寞退場。但凡事總有第一次,有了此次經驗,2015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通過了更具明確性、透明度等具體承諾規範的《巴黎協定》接替。

  《巴黎協定》的共同目標即是:以工業革命為基準,維持本世紀前升溫不要超過1.5 度。為了要達成這個目標,2050 淨零成為最重要的里程碑。《巴黎協定》設定的長期氣候目標,由各國自行評估、自行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即為「自己的淨零目標自己訂」,每隔5 年進行總檢討。

  歐盟作為《巴黎協定》簽訂的地主國,是全球最積極推行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經濟體。為了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貢獻量,義無反顧推出許多相應配套法案,除了最知名的碳交易市場(ETS) 外,也對進口產品逐步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建立歐盟境內各種永續淨零指標。

  歐盟破釜沉舟的決心,讓其他國家深刻感受這股「淨零大勢」無法避免,也感受到國家和企業競爭力可能會大受影響的危機感,遂紛紛加入這股淨零風潮,擔心若沒跟上這波淨零浪潮,反而失去更重要的經濟未來。

  即使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國,台灣也感受到這股不淨零轉型,很可能會削弱經濟的潛在危機,2023 年開始邁入碳有價時代。最重要的部分,即是施行《氣候變遷因應法》和部分子法: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作為自願性減量額度(碳權)的交易平台、逐步徵收碳費、完善台版CBAM等,並連結各部會之力,給予最大程度的優惠、補貼、獎勵等配套,讓企業可以更靈活因應。金管會也透過綠色金融2.0、公司治理3.0,用風險管理的考量,將溫室氣體和永續相關的規定,規範上市櫃公司。

  這些舉措都在在揭示:台灣清楚認知到,碳排放成本將成為一國產業和企業未來,能否維持經濟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不過台灣的碳規則正在起步階段,仍有進步的空間,隨著國際加快淨零進程的腳步,企業也要做好心理準備:這些要求會更嚴格、範圍也會擴及更多產業。
除了各國政府法遵規範增加,國際綠色供應鏈為了維持自己的市場制高點,對供應商的減碳要求不斷提高,才是讓台灣企業更切實地面對減碳議題的關鍵動機。

不淨零就掉單
國際綠色供應鏈的制約

  台灣以外貿立國,不淨零就掉單這個現實,比法規要求更讓企業戒慎恐懼。畢竟沒有哪個企業的競爭力,是靠守法守來的,所以企業追隨國際綠色供應鏈的步伐,不斷要求自己加速減碳進程,也比法規走得更前面。

國際綠色供應鏈一般來說,由以下面向制約其供應商:

  1. 確實盤點自身碳排放量,針對立即有需求的面向(法規、客戶要求或想領先同業提昇競爭力),執行組織面或是產品面的檢視,了解排碳量的基線。
  1. 參與國際倡議如RE100 或SBTi,以科學化方式設立具企圖心的綠能與減碳目標。
  1. 規劃減碳策略,除了綠能與減碳製程外,也考慮流程外包及更嚴謹的採購標準,並從中尋找發展低碳製程、碳移除技術或新市場機會點等。
  1. 建構內部數據蒐集系統或內部碳定價機制,持續修正監管。

棒子衝擊 × 蘿蔔機制
碳資產形成共識不易

  這一切本就是一個漫長緩慢的過程,當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的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 必須採用共識決,在每一個碳規則都會影響到經濟發展的情況之下,各國哪有這麼容易,馬上能達成針對溫室氣體治理提出具體可行的措施?

  當1997 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次達成共識,要求各先進國建立起更具法律效力的國家減量目標時,已經是人類史無前例的創舉。不過為了緩和減碳新規則(棒子)衝擊,同時也出現了相關的先進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減碳成果可以轉換的配套(蘿蔔)機制:分別是排放交易、聯合減量和清潔發展機制。

1 排放交易
 Emissions Trading / ET

各國把自己的減量目標作為總量管制的限額,進行國與國間、或企業與企業間的交易,目標是讓國家和企業都有更靈活的因應機制。

2 聯合減量
 Joint Implementation / JI

先進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與開發中國家共同執行減碳/ 負碳計畫。因主要為國家政府和國家政府之間進行的國家專案計畫,所以影響沒有太多擴散。

3 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CDM

主要是已開發國家透過資金和技術合作,在開發中國家發展再生能源或工業製程減碳等專案計畫,透過科學計算出減碳量,返還給先進國家作為減碳成果。這個邏輯和機制,也成為當今自願性碳權(國際上稱碳信用,Carbon Credits) 交易市場最重要的基石。包含3 種不同型態:

  1. 聯合國CDM 主要是透過既有減量方法學機制(CDM 方法學)鼓勵已開發國家在開發中國家執行減量專案,經過聯合國查驗認可取得認證減量額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 後,可在國際上無國界的自由交易。清潔發展機制已於2021 年隨著《京都議定書》到期一起退場,目前UNFCCC 正在積極研議新機制中。
  2. 國際自願性碳權核發可透過私人獨立機構如:Verra, Gold Standard 等,碳權單位名稱為自願減量額度(Voluntary Emission Reducitons, VER) 與CDM 的CER 區分。可在國際上無國界的自由交易。
  3. 國家或區域內依據國內法規也可發放自願性碳權,不可跨國使用。
     

  所謂的資產,最主要的定義就是變現。當每多排一克碳都會增加成本,每少排或多吸收一克碳都可以變成商品,在市場上交易時,碳權(強制性和自願性)的資產性質就出現了。

未來碳資產
改變企業淨零轉型態度

  誰會是碳權發展的最重要推手?答案還是企業。當企業盡力執行減碳,目前技術難以完全移除碳排放量,因此作為輔助工具在強制性碳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購買碳權來抵法遵;或是購買自願性碳權來進行其碳抵換或碳中和,都為碳權創造了市場需求。

  在先進國家,雖然才算剛起步,碳權除被視為無形商品外,也漸漸衍生出更多金融屬性。現階段, 除了基礎的碳權開發商、交易商、投資商,也有碳權專案的評級機構、碳權期貨、碳權ETF、碳權融資、碳權創投等,甚至也開始逐步發展出碳權的次級市場。碳資產的策略佈局,相信很快也會成為身為企業重要的碳管理項目之一。我們不能改變2050 淨零的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巨大衝擊,但可以改變看待2050 淨零轉型的態度。邁向淨零的道路崎嶇、漫長且充滿挑戰,但若我們企業可以把這些當作是創造未來競爭力和未來碳資產的進程,淨零之路,或許也可以充滿期待。
 

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重要議題

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為《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 的締約方大會(COP),是世界最重氣候,每年由不同政府主辦。

COP3

1997 年

舉辦地:日本京都

《京都議定書》訂出溫室氣體減量與時間表:

  • 相對1990 年水準,工業國平均削減5.2%
  • 跨國減量共同執行(JI)、排放交易(ET)、清潔發展機制(CDM)

COP21

2015 年

舉辦地:法國巴黎

《巴黎協定》:

  • 締約國需提出自定貢獻(NDCs),並每5 年提交NDCs
  • 地球升溫追求減至1.5 度內的目標
  • 已開發國家需提供綠色氣候融資協助開發中國家

COP26

2021 年

英國 格拉斯哥

《格拉斯哥協定》:

  • 全球氣溫升高,應低於攝氏1.5 度內
  • 國家自定貢獻(NDCs) 改為逐年檢視
  • 燃煤發電(化石燃料)逐步減少
  • 已開發國家持續提供資金協助發展中國家因應
  • 訂定「碳市場」規則(各國可交易碳排放額度)
  • 甲烷減排(約100 個國家承諾2030 年排放量較2020 年減少30%)

COP27

2022 年

舉辦地:埃及 夏姆錫克

大會口號「一起實踐」(Together for Implementation)

  • 設立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
  • 甲烷減排(增加約50 國簽署)
  • 共同保護森林生態系統
  • 重視糧食危機
  • 先行者聯盟增至65 家(企業總市值達8兆美元,透過綠色採購促進難減碳產業達成低碳技術)

COP28

2023 年

舉辦地: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決議:198 國允脫離化石燃料

  • 進行能源系統轉型、脫離化石燃料承諾,儘速取消低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
  • 2030 年前全球再生能源成長2 倍,能源效率提高1 倍
  • 確定設立損失及損害基金,援助受氣候災難影響的發展中國家
  • 加速道路交通碳排(如儘速發展低排放運具)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24年3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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