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工作關係,筆者長期接受有意申請JIS MARK認證之業者的詢問,不論是在第一次認證準備前或通過初次工廠審查及初次產品試驗後,甚至已通過認證審查多年的廠商業者等,對於該如何正確使用JIS MARK標章來標示產品一事,都仍存在一些疑問,以至於當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對於如何善用通過JIS MARK認證審查實績來進行廣宣時,總是眾說紛紜,連公司之品質管理責任者也無法有效說明做出結論,因此若能確實理解JIS MARK標章之標示基本規定,不僅可減少廠商業者在公司內部溝通困擾,也可避免因標示方式錯誤,造成在定期審查時之缺失!
依照日本工業標準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工業產品的生產業者向主務大臣認可之登錄機關申請認證審查後,在此認證之相關工業產品上或是在產品的包裝、容器、送貨單上、標示此工業產品是符合日本工業規格要求,並可依照主務省令所規定的方法在工業產品上做標章的標示。
日本工業標準化法第19條第4項規定:
任何人對於在該工業產品上之標章標示,或其包裝、容器、送貨單上之標章標示的使用都不能違反第1項規定或使之混淆。
另日本工業規格符合性評鑑省令第1條第1項規定:
一、標示項目應依照下列要求標示:符合日本工業規格編號,符合日本工業規格種類或等級(限與該日本工業規格的種類以及等級有關的規定項目標示,以下類同),以及進行認證之登錄機關的姓名或名稱。但工業產品的形狀或工業產品的包裝、容器、送貨單能明確展現其特定有關項目以及日本工業規格編號者,該編號可以省略。
註:認證之登錄機關的姓名或名稱,可使用其簡稱或登錄商標。
二、標示應採用不易被刪改的印刷或使用蓋章,刻章,掛上標籤等適當的方法。
雖然絕大多數之認證業者也都瞭解JIS MARK標章標示的基本規定,但於實務應用時,常見待釐清之標示實例問題如下:
一、通過JIS MARK認證審查之工廠,是否可在其工廠看板上標示JIS MARK標章?若可以的話,在看板上之記載標示事項是否有限制規定?或者是認證之登錄機關可協助製作看板呢?
此問題依據JIS登錄認證機關協議會的說明:
1.業者在工廠看板上標示JIS MARK標章是可以的,但是不容許,會造成『獲得認證審查之工業產品以外的東西也有獲得認證』之誤解。業者於設置工廠看板前,應先與認證之登錄機關協調確認。
2. JIS登錄認證機關協議會,對於看板的基本樣式已有規範,看板上的標示事項,除了JIS MARK標章及登錄認證機關的名稱或簡稱外,認證證書上記載之『認證號碼』、『產品名稱』、『規格號碼』及『認證區分』等都必須要標示。若認證區分與規格相同時,僅標示『規格號碼』也可以,若認證證書上在認證區分•認證範圍項目裡有記載『種類•等級』的話,則『種類•等級』也是必須要之標示項目。認證取得者之名稱當然也可以列入標示。
3.關於產品名稱等之標示項目的表現方法,最終仍須經由登錄認證機關之判斷。
4.由於財團法人日本規格協會有JIS MARK標章標示之工廠看板製作之業務,通過JIS MARK認證審查之業者,可就其工廠看板上記載內容等相關事項在與登錄認證機關完成協調確認後,自行向財團法人日本規格協會下單或委由登錄認證機關向財團法人日本規格協會下單製作也可以。
二、雖然已依照規定基準在通過認證審查之工業產品上該標示之位置標記認證標章了(含JIS MARK標章、近旁標示事項、附記事項等),若在產品的其他部位(位置),僅再追加JIS MARK標章的標示,是否可以?
此問題依據JIS登錄認證機關協議會的說明:
1.若已滿足符合認證標章等相關之標示要求事項(舊制度之告示及一般認證指針的標示條件等),則不會禁止在產品其他部位(位置)追加JIS MARK標章的標示。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並不容許僅僅追加標示JIS MARK標章,至少也應該將登錄認證機關的Logo與JIS MARK標章配對一齊標示才可以。
三、雖然公司有一部分之產品已通過登錄認證機關之JIS MARK認證審查,但想在未取得認證審查之其他產品的包裝或捆包表面上標示『取得JIS MARK認證廠商』或類似之標示是否可以?並沒有標示JIS MARK標章。
此問題依據JIS登錄認證機關協議會的說明:
1.由於未通過認證審查之產品,於經過包裝或捆包後,恐怕容易被誤解認為是有通過認證之產品,此做法牴觸了『日本工業規格之適合性認證相關省令第15條第1項四號』之規定,此類標示不可以採用。
藉由上述對於JIS MARK標章標示常見之實例問題的釐清說明,相信有助於業者及讀者更進一步的了解,若能確實掌握JIS MARK標章標示的主要原則,是在於避免標示內容混淆,則可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
參考資料:JISマーク表示制度に関するブロックセミナー
JISマーク表示制度に関する解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