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是勞動部主要政策之一,也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所明定。不管任何行業,使用機械從事起重作業總是高風險的工作,依96~105年重大職災之災害媒介物分析,因吊掛鉤具、移動式起重機、堆高機等媒介致災佔全體媒介致災19%,因此研究建議強化原事業單位或業主之責任,確保承攬人勞工在進入工作場所前,接受相關安全衛生訓練,並落實承攬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曹常成、謝邦昌,2019)。
壹、相關必要之教育訓練
目前製造業、營造業常見起重機械包含固定式起重機(天車)、移動式起重機(吊車)、堆高機…等,而勞動部基於前述為落實安全衛生管理並辦理訓練,於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明定雇主應對從事工作之勞工有施以訓練,勞工有接受訓練的義務。而為管理前述訓練也另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前述機械法定訓練分別明定於第12條及14條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規定/危險性之機械
前述固定式起重機(天車)及移動式起重機(吊車),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規定/特殊作業
在前述堆高機起重機械於訓練規則中分類屬於特殊作業,另小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亦屬此特殊作業。有關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規定如下: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七、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八、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九、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一、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二、潛水作業人員。
十三、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貳、測驗與認證資格取得
固定式起重機(天車)、移動式起重機(吊車)、堆高機於訓練規則分屬於危險性機械及特殊作業,不同的訓練目前也有不同的測驗方式,有關前述起重機械測驗方式及認證資格整理如下表:
|
訓練種類 |
訓練時數 |
測驗方式 |
認證資格 |
1 |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
38 |
技能檢定 |
技術士證 |
2 |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
38 |
技能檢定 |
技術士證 |
3 |
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 |
18 |
技能檢定 |
技術士證 |
4 |
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 |
18 |
結訓測驗 |
結業證書 |
5 |
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 |
18 |
結訓測驗 |
結業證書 |
6 |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 |
18 |
結訓測驗 |
結業證書 |
由上表可知前述起重機械結訓測驗有技術士檢定及課後之結訓測驗,一般人所認知技能檢定之術科檢定是以實機操作方式來評量。然資訊科技日益進步,技能檢定也將有所變革,從111年起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術科檢定將改採擬真設備(AR)方式辦理,讓訓練及檢定邁向新紀元,對訓練單位及應檢人也是一項新挑戰。
參、結論
資訊科技日新月異,測驗及檢定結合科技設備發展也是未來趨勢,若科技設備與實機操作間能運用得宜,相輔相成,對訓練單位及考生是一大福音,但相對過程必定會比現狀更為複雜。因此訓練單位的良窳,應是未來事業單位或個人選擇訓練單位優先考量,確保訓練品質,以利認證資格之取得。
參考文獻:
曹常成、謝邦昌(2019),我國職業災害因素分析與防護策略研究—製造業與營造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