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的挑戰 近似?侵權?從熱搜爭議看商標與著作權防線


文/馮震宇 圖/達志影像

重點摘要
1. 商標與專利保護的現代IP基本原則,即先申請主義以及屬地主義。
2.創作保護主義,即創作人完成創作就可在創作國自動取得著作權保護,不需要再向各國政府申請註冊或登記(美國除外)。
3.我國對涉及抄襲的侵權判斷原則為「接觸+實質近似=侵權」。

這兩起涉及圖樣近似而引發輿論關注的案件,一邊是臺灣百萬網紅蔡阿嘎妻子所創立的母嬰品牌 HAHABABY,被網友指稱超過數十款商品疑似與日韓品牌「撞臉」;另一邊則是國際精品品牌 Louis Vuitton (LV) 在中國狀告手搖飲品牌「茉莉奶白」,指控其使用與LV 已註冊的經典「四葉花卉」近似圖樣涉及侵權。這兩起事件均揭示產品或商標在設計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面臨輿論或訴訟的威脅。

百萬網紅母嬰商品
涉嫌抄襲日韓品牌

在臺灣,HAHABABY 的爭議率先由網友引爆,甚至有網友架設「HAHABABY 撞臉全紀錄」網站,詳細整理該品牌涉嫌抄襲日韓SOU.SOU、MARKEY'S、niko and... 等數十個品牌,近似的素材更涵蓋服飾版型、花色圖案、包款設計,甚至還有網友指稱在二手拍中買到未剪標籤的日本原品牌服飾,疑似被作為設計時的參考樣本。

雖然 HAHABABY 在事件發生後由其總監出面澄清,稱「商品皆經過完整設計流程」,否認抄襲;但最終在 7 月 28 日發布道歉聲明,坦承「過去快速開發商品時,未完整保留設計與製作紀錄」,並將爭議商品陸續下架。由於被借鑑的日韓品牌並未在臺對 HAHABABY提起侵權訴訟,該案的爭議目前仍停留在輿論層面。

四葉花卉的商標爭議
LV 狀告茉莉奶白

相反的,從深圳發跡的人氣奶茶店茉莉奶白(Molly Tea,其主打品項為帶有清新花香的鮮奶茶)則面臨與 HAHABABY 輿論戰截然不同的爭議。這是因為國際精品 LV 以「品牌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為由,指控茉莉奶白所使用的黑色花紋設計,與其已註冊的經典「四葉花卉」圖形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經審理後,一審法院認定茉莉奶白構成侵權,除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權商標圖案外,還判決該公司應賠償人民幣 1,030萬元。

此判決引發廣大中國網友質疑,相關報導短短數天就吸引超過四億次瀏覽量,許多中國網友認為這類十字對稱的四葉花卉圖案,在中國古代早已存在。例如,唐代的寶相花紋、傳統中式建築與窗櫺常見的四瓣花與柿蒂紋等,不應因 LV 率先註冊就排除其他人使用。

先搶先贏的商標
申請主義 vs 著作權創作保護主義

中國網友質疑唐代就有類似設計的觀點,其實忽視了商標與專利保護的現代 IP 基本原則,即先申請主義(所謂的先搶先贏)以及屬地主義(只在所獲准註冊的國家有效)。因此,雖然網友所稱在中國古代早有類似的花紋設計,但卻不能撼動早在 1986 年就在中國獲得商標註冊的 LV。相反的,HAHABABY 所涉及的著作權則採取商標專利不同的保護原則,也就是創作保護主義,只要創作人完成創作就可在創作國自動取得著作權保護,不需要再向各國政府申請註冊或登記(美國除外)。

但此種原則使舉證與查詢更加困難,特別是外國創作人若要在臺灣獲得保護,還先要符合《著作權法》第 4 條互惠保護的規定,也就是該國也對我國人民的創作亦採同樣的保護。故日韓品牌若要在臺灣對 HAHABABY 主張侵害著作權,不只是要符合《著作權法》第 4 條的要求,還要證明其是首先創作,且HAHABABY 曾接觸到其創作,而最終的設計構成實質的近似。這種舉證責任的架構,其實並不利於外國創作人透過訴訟在臺灣主張權利。

近似,究竟是不是抄襲?

這兩案的共通因素,在於所涉及的設計是否構成近似。在現代智財體系中,「近似」是一個非常關鍵、卻非常抽象的法律概念,且在《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也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著作權法》的判斷標準

在《著作權法》方面,最好的例子就是智財法院在「橙果金魚案」的判決。該案涉及臺南科技大學一名學生指控蔣友柏所創橙果設計公司的員工,涉嫌抄襲其畢業成果展中的金魚圖樣。橙果在該案中即主張金魚所在多有,並不能因為原告先創作而壟斷金魚的設計。

法院首先在該案重申我國對涉及抄襲的侵權判斷原則為「接觸+實質近似=侵權」。法院指出,在判斷近似時,除應注意是否有獨立創作的原創性外,「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而在「接觸」要件之判斷上,則「須與二著作『相似』之程度綜合觀之,如相似程度不高,則著作權人或公訴人應負較高之關於『接觸可能』之證明;但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

因此,若日韓品牌真要跨海來臺對 HAHABABY 起訴,首先除證明自己的原創性外,就要看HAHABABY 的產品設計與其產品相似的程度而定。若相似程度很高,只要證明 HAHABABY 有合理接觸其產品的機會或可能性即可,而前述網友在二手拍買到未剪標的日本原品牌服飾,就是證明接觸的例證之一;若不是十分相似,則原告就要負較高的舉證責任。

《商標法》的判斷標準

相對的,在《商標法》領域,近似的判斷更是重中之重。

根據智慧財產局所訂頒的「商標近似審查基準」規定,商標近似的判斷雖也以「整體觀察」為原則,但要從外觀、觀念與讀音三方面來綜合判斷是否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並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下,是否會引起混同誤認為基準。

除此之外,由於不論侵害著作權或是商標都有刑責(僅《專利法》無刑責),若要被告負侵權的刑事責任,原告必須要證明被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告往往可以用僅有輕過失作為抗告,也凸顯問題的複雜度。

茉莉奶白使用類似 LV 的四葉花卉圖樣則凸顯出其故意性。LV 早在 1986 年就在中國取得其經典的「四葉花卉」圖形商標註冊,更因為其不斷廣告行銷,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另一方面,茉莉奶白從 2022 年開始陸續向中國商標局提出 17 件與 LV 經典四葉花卉圖形類似的商標申請,經審查後都以該圖形與 LV 「四葉花卉」商標近似為由被核駁,只有「茉莉奶白」純文字商標獲准註冊。雖然圖形商標未獲准註冊,該公司仍在其全中國超過 2,300 家門市、行銷廣告與產品上繼續使用該近似圖樣,這也是法院判決侵權的關鍵,據此認定該公司具有主觀惡意,並從重判賠。

善用 IP 檢索工具
降低智財權損譽判刑風險

雖然這兩件案件涉嫌侵害不同的智慧財產權,但是兩案的共通點,即在於近似判斷與是否侵害的問題,凸顯出企業若未能在設計方面特別注意 IP,任何圖樣設計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商標權。一旦發生,輕則損及商譽,重則要負起侵權的民刑事責任。

雖然設計事小,且 AI 設計日趨簡便,企業仍不能掉以輕心。完成設計後,應善用 IP 檢索工具,如 Google 圖片檢索或 AI 進行檢索。在商標方面,更可利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的全球品牌資料庫(Global Brand Database) 進行檢索,以免因為產品或商標圖樣近似,衍生不必要的困擾與爭議。(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26年9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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