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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漫談

包裝食品標示相關法規彙整

  • 撰文者:
    • 林殿翔 林殿翔
  • 2021/04/08 瀏覽數:2793
  • 包裝食品
  • 食安法
  • 食品標示

  大家每天不管是自己購買食材開火煮飯或是屬於外食族三餐總是在外,都脫離不了跟食品接觸,而民眾與食品的接觸除了藉由感官上來評斷對產品的喜好與好壞之外,能與民眾做直接溝通的就是食品標示,標示指的是在產品容器或包裝上的文字、圖案等資訊,食品標示除了藉由品名能讓消費者了解食品的本質,也將成分、營養標示、保存期限等相關訊息詳細載明,而需要標示何種資訊內容,則應符合食安法第五章內的相關規範。

  食品標示法規其實琳瑯滿目,而母法則還是要依循食安法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的要求,其中依照食品的包裝型態(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包裝與食品洗潔劑,以及包裝與說明書內的廣告宣稱各有不同的條文能夠對應,所以業者要標示前要先界定自己產品的性質,才知道需要標示的內容。以下使用表格的方式整理了食安法22條內要求包裝食品應標示之內容要求,與法規配合的施行細則、其他標示規定與相關函釋內容供大家做參考。

食安法22條內容

配合22條食安法施行細則

其他法規要求或注意事項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字體大小、使用語言及輸入者之語言標示規定。
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得免相關規定。

104年10月02日FDA食字第1040044628號函釋:食品之最小販售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對於最小販售包裝進行定義。

一、品名。

施行細則第七條:

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各品類之產品應參照:105年08月22日公告修正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之規定。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

1.無論含量多寡,皆須展開標示。

2. 內容物名稱須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的名稱進行標示,可參考CNS名稱、「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等。複合原料需展開標示,若食品中之複合原料之品質規格能符合CNS要求者,則可依CNS品名標示之,如:醬油、醋等,則無須展列其各項組成物。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網: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nodeID=160)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施行細則第八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並依產品性質決定是否標明內容量、固形量或僅標示內容物淨重,以及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1.依產品特性,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

2.106年07月13日FDA食字第1069017468號函釋:

市售包裝食品得自願加註該公司實際品管之淨重或容量之誤差範圍,誤差值須合理,一般食品得「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第12924號「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辦理。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施行細則第九條:

針對食品添加物可使用名稱進行定義,有特殊功能者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添加物透過合法原料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施行細則第十條:

對於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稱製造廠商進行定義。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對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所稱國內負責廠商進行定義。
對於國內生產或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進行定義。

104年05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555號解釋令:食安法有關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應標示可追溯來源之解釋令。對於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所稱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進行解釋。

六、原產地(國)。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對於原產地(國)進行定義,而原產地(國)認定應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另對於輸入混裝食品其原產地(國)標示方式進行定義。

97年01月17日修訂公告(法規資料庫):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七、有效日期。

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有效日期標示方式進行定義。

75年08月04日衛署食字第609484號公告:對於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89年02月18日衛署食字第89008873號函釋:食品(食品添加物)之中文標示以不同方式標明,其有效日期之打印應符合相關規定。

91年05月01日衛署食字第0910029162號函釋:對於「有效日期」與「保存期限」之標示意義進行解釋,並請業者依法定名詞進行標示。

102年12月25日FDA食字第1021351916號函釋:因各國法規要求不同,對於食品的日期標示有其不同,此函釋對於國內有效日期與賞味期限進行定義,並對於賞味期限是否等同有效日期進行解釋。關於有效日期之問題。食藥署已公布「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供各界參考

八、營養標示。

-

107年03月14日部授食字第1071300397號公告修正:對於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者進行定義。

107年03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530號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109年08月20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585號,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104年05月29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號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102年0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65號公告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

102年0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62號公告修正: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

102年0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61號公告修正:有關事項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102年08月05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006號公告修正: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102年09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59號公告修正: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102年11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074號公告訂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104年10月14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461號公告訂定: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105年02月04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655號公告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105年06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51301787號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

105年06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51301673號公告訂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109年04月23日衛授食字第1091300196號預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

105年11月01日部授食字第1051303180號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

105年11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公告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

106年02月06日衛授食字第1051303972號公告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106年06月06日衛授食字第1061300611號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107年03月08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972號公告訂定: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

107年08月21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公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102年11月29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846號公告訂定: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103年02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193號公告訂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103年03月0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號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108年11月07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633號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104年03月0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公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104年08月1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2169號公告訂定: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109年08月20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588號預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併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

其他相關標示規定。

-

102年07月16日FDA食字第1021301849號公告: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102年04月30日FDA食字第1021301154號公告修正: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104年03月02日FDA食字第1031304516號公告: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

106年11月15日FDA食字第1061303455號公告: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

 

  上述表格整理之內容僅列其概要之敘述,如需要請依其公告時間與文號查閱完整之條文與解釋,然表格所整理者尚不含相關宣稱之規定,如業者有宣稱天然、有機或是產地宣稱等事項則應另參考相關規定。

  因標示之法規內容眾多,故主管機關也建立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解釋彙編查詢系統供業者查詢相關資訊,亦可利用諮詢服務平台上之服務電話與信箱由專人協助釋疑,將食品的內容正確並完整的標示,以達到與消費者溝通的效果,也讓消費者能正確挑選到符合自己需求產品,並對業者產生信賴。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
  •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Home/Index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解釋彙編查詢系統:https://fsas.fda.gov.tw
  •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整合查詢服務https://consumer.fda.gov.tw/index.aspx
  • 食品標示法規指引手冊(1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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