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與GHG Protocol標準整併:企業重新佈局IFRS氣候揭露新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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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0 瀏覽數:17
一、兩大碳盤查標準合併:一場正在進行、將重塑全球企業碳管理語言的革命
2025年9月9日,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與 GHG Protocol 正式宣布建立策略合作夥伴關係,雙方將把既有的溫室氣體 (GHG) 盤查和報告標準整合為協調一致、共同品牌的「全球統一標準」。
這則新聞並非僅是象徵性宣告或單純的技術性公告,而是宣示碳盤查邁入新階段,過去ISO與GHG Protocol 雖各自被廣泛採用,但在範疇三(Scope 3)的分類方式、排放因子選擇、資料品質要求及盤查與揭露程序等面向存在差異,常導致企業在供應鏈管理、國際報告與查證實務上出現「不同標準、不同結果」的情況,因此,標準合併不只是簡化流程、降低混淆,更可能成為企業全球排放揭露與減碳治理的「唯一共通準則基礎」。
ISO與GHG Protocol準則要項對照表
| 面向 | ISO 14064-1:2018 | GHG Protocol / Scope 3 Standard |
|---|---|---|
| 制定單位 | ISO 國際標準化組織 | WRI(世界資源研究所) WBCSD(世界企業永續委員會) |
| 核心目標 | 盤查「組織層級」排放量,建立可查證數據 | 建立「價值鏈完整性」,反映企業活動全生命週期排放量影響 |
| 範疇設定 | 強調類別1、2(範疇一、二),類別3-6(範疇三)為選擇性 | 明確要求範疇三分為15類別 |
| 應用層次 | 方法一致與查證流程 | 揭露透明與決策相關性 |
| 查驗依據 | ISO 14064-3 查證原則 | 與財報揭露一致,可接受第三方確信或合理保證 |
換言之,當ISO與GHG Protocol正式攜手時,這不僅是標準更新,這代表過去「多標準並行」的彈性空間在逐步消失,並宣示全球碳治理語言正走向一致化與可比化,未來不論是跨國供應鏈、國際投資人、或是監管機構,都將以這個統一標準為依據。其次,這場整併所帶來的影響,並不只停留在方法論層次,而將牽動範疇三的盤查方式、IFRS S2的揭露架構,以及企業未來在供應鏈與財務資訊之間如何建立一致的碳管理能力。以下將分別從這三個面向展開,說明標準合併之後,企業真正需要理解的變化與準備。
二、IFRS S1+S2上路:碳盤查標準合併後的揭露語言將全面一致化
金管會已於 2023 年公布接軌藍圖,自 2026 年起將分階段導入IFRS S1與S2,要求上市櫃公司在年報中以專章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排放數據因此不再僅是永續報告的補充,而是需達到財務揭露水準的正式資訊,必須兼具可比性、可查證性與跨企業一致性,這與 ISO與GHG Protocol兩大標準整合方向完全一致。

圖片資料來源: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簡報,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 2026 年:資本額逾 100 億元企業率先適用(約 125 家)
- 2027 年:資本額 20~100 億元企業納入
- 2028 年起:其餘上市櫃公司逐步導入
在這樣的制度架構下,兩大標準的合併不再只是技術整合,而將成為企業在 IFRS 架構下進行排放揭露時必須依循的盤查準則(語言),IFRS S2 明確要求排放計算方法需具備財務資訊品質,而兩大碳盤查標準的整併正是為了提供這樣的「一致性基礎」。
三、範疇三改革啟動:兩大標準整併重塑 IFRS 揭露邏輯
台灣是全球供應鏈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多數企業不是品牌端,而是供應商、二階供應商甚至三階供應商,這使得範疇三不是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的項目,而是「上游客戶要求就必須交付」的義務,然而,範疇三的資料常散落在外部合作夥伴、委外廠商與物流業者手中,企業往往無法掌握第一手數據,因此習慣依文獻或排放因子推估,但在ISO 14064-1:2018的分類架構下(類別3-6),這種估法會被視為「低資料品質」,未來在統一標準與查證體系下,更可能被要求補齊或強化資料來源,在台灣範疇三的現實難題比想像中更棘手。
過去,ISO長期以「原則性」方式描述範疇三,強調可依企業自身影響與活動特性判定邊界與分類;相反地,GHG Protocol 則採用明確的15類分類法,細緻到供應商排放、產品物流、資本財、員工通勤、產品使用與廢棄階段等,都必須逐一被納入,兩者對於範疇三的哲學截然不同,一個給彈性,一個要求一致性,未來只要分類方式不同,企業的揭露範圍會不同、數據完整性會不同、查證方式會不同,最終呈現在財務揭露端的資訊也會不同,這正是標準不能再「各說各話」的理由。
ISO 與 GHG Protocol 整併後,兩者在範疇三上的差異將逐漸收斂,企業不再能自行定義分類方式,而需與國際供應鏈一致,同時也將重塑IFRS揭露邏輯及可比性要求。
IFRS S2附錄 B64 明定,企業在計算排放量時,應依據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及 Scope 3 Standard。若採用其他方法,則必須說明一致性。
這也是為何ISO與GHG Protocol的合併被視為一個「範疇三改革」的開始,合併後的標準勢必會朝向GHG Protocol的分類邏輯靠攏,因為這是全球金融市場與供應鏈最熟悉的語言,也最能支撐 IFRS S2的揭露要求,企業在過去或許可以用ISO的原則性描述作為彈性空間,但在這波標準統一後,範疇三將開始被要求「精準」、「可比」、「可查證」,而不再能依主觀判定或僅提供推估值。
範疇三與IFRS S2對照表
| 範疇三子類別 | 範例活動 | IFRS S2 對應揭露焦點 |
|---|---|---|
| C1 採購商品與服務 | 原物料、零組件採購 | 供應鏈碳排、採購決策影響 |
| C2 資本性資產 | 設備、廠房建置 | 投資週期碳影響與資產折舊 |
| C3 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 | 上游能源開採、傳輸 | 與範疇二一致性揭露 |
| C4 上游運輸與配送 | 物流、倉儲 | 供應鏈碳揭露透明度 |
| C5 營運中產生廢棄物 | 製程廢棄物、包材回收 | 減量與循環策略 |
| C6 商務旅行 | 交通、住宿排放 | 公司治理行為碳足跡 |
| C7 員工通勤 | 交通模式 | 勞動政策與能源結構 |
| C8 上游租賃資產 | 外租設備使用 | 合約活動碳界定 |
| C9 下游運輸與配送 | 產品出貨 | 銷售鏈碳揭露 |
| C10 售出產品加工 | 下游製造商再製 | 客戶端碳資訊 |
| C11 售出產品使用 | 產品使用期能源消耗 | 財務敏感度分析(能源產品) |
| C12 售出產品報廢處理 | 回收、廢棄 | 循環經濟揭露 |
| C13 下游租賃資產 | 客戶使用期間 | 資產類別碳資訊 |
| C14 特許營運活動 | 外包或授權生產 | 風險歸屬揭露 |
| C15 投資活動 | 股權、合資投資 | 金融揭露與資本配置風險 |
四、雙標準時代的終結:台灣企業將面對四個無法迴避的現實
當ISO與GHG Protocol宣布合併之後,許多台灣企業的第一個反應往往是:「標準整合不是好事嗎?反而減少了混亂。」但從實務面觀察,這個結束雙軌制度的轉折,揭露出四個台灣企業早已存在、卻一直被忽略的現實問題,而這些問題在IFRS S2上路後將完全浮上檯面。
第一個現實,過去習慣依不同需求選用不同標準的彈性,將不再存在
過去,企業可以向客戶表示採用 GHG Protocol、向查證單位表示使用 ISO 14064-1,彼此之間若因方法差異導致數據不一致,也能以「本公司採不同標準」作為合理解釋,然而,在統一標準成形後,企業再也無法用「方法不同」來解釋落差。換句話說,標準合併是為了讓所有企業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而台灣企業習慣的彈性空間正在快速縮減。
第二個現實,企業的範疇三資料品質,將首次直接接受國際可比性的檢驗
過去多數企業對範疇三的盤查以估算為主,活動數據缺乏第一手資料,甚至分不清哪些屬於 GHG Protocol的15類,在本地市場內,這種做法可能不會有人深究,但當標準整合後,跨國客戶、查證機構、甚至投資人將基於統一架構要求企業解釋:「為何同類型企業的範疇三資料品質可以是 A,你的卻只有 C?」這並不是比較好壞,而是台灣企業第一次必須面對:範疇三不只是填表,而是真正的供應鏈管理能力。
第三個現實,企業長期依賴的Excel盤查,將不足以支撐未來的查驗證需求
統一標準後,查證端會要求明確的數據追溯能力、資料版本控管、排放因子來源、數據品質評等,這些都並非Excel能穩定滿足的功能,當IFRS要求永續資訊需達到「可查證」的等級,企業勢必需要導入更多系統化工具,如:數據串流、供應鏈資料平台等,這不是技術潮流,而是查證機制的必然結果。
第四個現實,永續議題已成為企業財務報告風控必備要項,而非企業自訂可選KPI
過去企業常將永續報告視為公關溝通工具,是「對外形象」的一部分,但 IFRS S1/S2上路後,永續資訊正式成為財務揭露的一環,這意味著企業揭露的排放數據若不精準,不只會在永續報告中被質疑,更可能影響評鑑、監管、甚至企業本身的金融成本。換言之,碳盤查從永續部門的KPI,變成企業風險管理責任。
這四個現實交織在一起,讓標準合併不再只是「技術對齊」,而是為台灣企業敲響了一個深刻的提醒,兩大標準整併並非只是換了一套盤查標準,而是進入碳數據將被國際全方位檢視的新時代。
五、IFRS範疇三不是環保議題,而是財務議題
真正的風險不在工廠內,而在供應鏈外。
從IFRS S2的角度,範疇三之所以重要,因為它才是真正影響企業財務風險的主體,IFRS的邏輯從來不是「盤查」,而是「財務資訊揭露」,因此它關心的不是企業「排多少碳」,而是:
- 哪些活動會影響企業的成本?
- 哪些供應商的排放可能構成營運中斷風險?
- 哪些產品使用階段的排放會造成監管壓力?
- 哪些物流或委外流程,可能因碳費、碳關稅而增加財務支出?
換言之,範疇三不是環保議題,而是財務議題,這是兩大標準主要關注「計算方法」;IFRS 則關注「哪些排放會如何影響企業的獲利能力」兩者本質差異,因此IFRS明確要求企業不得以「資料不足」為由跳過範疇三,並要求企業針對價值鏈的重大排放來源提出說明、風險分析與策略回應。
台灣多數企業處於全球供應鏈上游,過去習慣把產品出廠後的排放視為「與我無關」,但IFRS的概念完全相反:產品一旦離開工廠,企業的責任才真正開始。例如:
- 歐盟 CBAM 直接要求產品「出生至裝船」的排放
- 客戶開始要求提供物流、材料、製程的第一手數據
- 科技業龍頭要求下游提交SBTi或Net-Zero路徑
- 監管單位要求說明排放對毛利率與成本影響
當範疇三不再是「永續報告的選配項目」,而是企業財務揭露中的敏感資訊,揭露得太少會被質疑風險評估不足,揭露不準會被查證機構、主管機關與股東追問,揭露太晚則可能被市場扣分。
六、盤查新標準與企業應對策略
企業面對範疇三挑戰並非來自技術,而是來自制度邏輯的整合能力,若能在 ISO、GHG Protocol 與 IFRS 三者之間建立「一致性矩陣」,不僅可降低揭露風險,更能將氣候資訊轉化為投資可用的管理指標,從被動「永續資料揭露者」轉為「永續財務資訊主導者」,為此筆者建議可將推動分三階段進行:
| 階段 | 重點 | 關鍵任務 |
|---|---|---|
| 初始階段 | 盤查一致性 | 以 ISO 14064-1 為基礎, 建立 GHG Protocol 類別對照表與數據蒐集機制。 |
| 整合階段 | 揭露一致性 | 將範疇三納入 GHG-CCS 平台, 形成年度揭露流程與確信準備文件。 |
| 成熟階段 | 管理導向 | 將碳數據納入財務決策與供應鏈合作, 進行碳成本與轉型風險分析。 |
每一階段都不僅是文件作業的疊加,而是治理成熟度的疊升,當企業能將碳排資料視為資產管理的一部分,便不再是被動揭露,而是主動掌控永續價值。
再透過「重大性矩陣」界定揭露優先順序,先從高排放、高影響項目著手,在實務上建議企業採三步驟銜接 ISO 盤查與 GHG Protocol進行方法整合如下三步驟:
-
建立對照表
將ISO盤查邊界對應至 GHG Protocol 類別。
-
補充範疇三資料來源
若無一次資料,應建立供應商問卷與估算模型。
-
揭露一致化
在報告中說明方法一致性、數據來源與未涵蓋類別原因。
ISO(6類)與GHG Protocol(15類)對照表
| ISO 14064-1:2018 | GHG Protocol | ||
|---|---|---|---|
| 類別 | 附錄 F(表 F1) | 範疇 | 類別 |
| 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 1.1 固定式燃燒源之直接排放 | Scope 1 | - |
| 1.2 移動式燃燒源之直接排放 | - | ||
| 1.3 產業過程之直接過程排放與移除 | - | ||
| 1.4 人為系統所釋放的溫室氣體產生的直接暫時性排放 | - | ||
| 1.5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變更及林業之直接排放與移除 | - | ||
| 類別 2:輸入能源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2.1 來自輸入電力的間接排放 | Scope 2 | - |
| 2.2 來自輸入能源的間接排放 | - | ||
| 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3.1 由貨物上游運輸與分配產生之排放 | Scope 3 | C4 |
| 3.2 由貨物下游運輸與分配產生之排放 | C9 | ||
| 3.3 員工通勤產生之排放 | C7 | ||
| 3.4 由輸運客戶與訪客產生之排放 | N/A | ||
| 3.5 由業務旅運產生的排放 | C6 | ||
| 類別 4:組織使用產品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4.1 由採購的貨物產生之排放 | Scope 3 | C1 |
| 4.2 由資本財貨產生之排放 | C2 | ||
| 4.3 由處置固體與液體廢棄物產生之排放 | C1 | ||
| 4.4 由資產使用產生之排放 (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的排放) |
C5 | ||
| 4.5 未規定於上述細分類中,由服務使用產生之排放 (諮商、清潔、維護、郵遞、銀行業務等) |
C8 C3 |
||
| 類別 5:使用組織產品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5.1 產品使用階段產生之排放或移除 (售出產品之加工) |
Scope 3 | C11 C10 |
| 5.2 由下游承租的資產產生之排放 (特許經營/加盟) |
C13 C14 |
||
| 5.3 由產品生命終止階段產生之排放 | C12 | ||
| 5.4 由投資產生之排放 | C15 | ||
| 類別 6:其他來源之排放 | 其他 | - | |
資料來源: ISO 14064-1:2018 附錄F 與 GHG Protocol (Scope 3) 彙整。
建議企業參考上表整合,不僅能符合監管要求,更能為投資人、供應鏈客戶與ESG評級機構提供具可比較性與可查證性的資訊。
七、標準整併、範疇三精準化與IFRS落地:企業揭露邁入新時代的關鍵交會點
ISO與GHG Protocol整併,象徵全球碳盤查語言正從多軌並行走向單一標準,其中最具影響力的變化正落在價值鏈排放的範疇三,過去因標準差異而保留下的彈性與灰色地帶,未來將逐步被統一的分類與一致性的查證要求取代,企業在盤查與揭露上的自由度也因此收斂。
同時,台灣已啟動 IFRS S1+S2 的三階段導入,永續資訊正式成為財務揭露的一環,意味著碳排放數據不再只是永續報告的敘述項目,而是需經得起審計與市場檢視的財務性資訊。兩大標準整併後方法論,正好成為支撐 IFRS 的底層語言,使企業得以以同一套邏輯揭露排放、降低查證不確定性並提升跨企業可比較性。
對企業而言建立穩定、可追溯、可查證的碳資訊管理能力,不再只是合規要求,而是形塑競爭力的核心工程。越早完成轉型者,越能在新的揭露時代中將永續由義務轉化為策略資產。
【參考資料】
- GHG Protocol 官方公告(2025/09/09):ISO and GHG Protocol announce strategic partnership to deliver unified global standards for greenhouse gas measurement and reporting
- ISO 14064 系列(ISO 官網):資訊包括:組織層級溫室氣體量化與報告、查證要求與原則。
-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企業盤查標準)
- Scope 3 Standard(15 類分類之官方來源)
- 金管會新聞公告(2023/08):台灣採用 IFRS S1/S2 作為未來永續揭露主要標準,2026 年起強制分階段實施,金管會新聞稿(公開資訊觀測站 & FSC 官網)
- IFRS S2 / Standard for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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