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宥䋫 - 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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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瀏覽數:16450
屋頂作業是屬危險性高的作業項目,近年因從事屋頂作業致發生墜落重大職災案件增加,而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增設「屋頂作業主管」訓練,使勞工取得資格以指揮及監督作業,在雇主提供安全防護裝置及設備,勞工能落實防護具之使用,以降低墜落災害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