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作業是屬危險性高的作業項目,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我國平均每年約有25人因從事屋頂作業發生職災死亡,而102年全產業重大職災死亡人數計306人,其中屋頂作業墜落重大職災死亡人數即佔50人,較100年增加28人,有逐漸增加之趨勢。
在屋頂作業墜落災害案件數中,第一是廠房的屋頂作業,第二是民宅的屋頂作業,第三是機關學校等房舍屋頂作業。而在墜落災害的作業別,則以屋頂修繕佔最多,其次是利用屋頂為工作路徑(如水塔安裝、線路作業等),再其次是於屋頂巡視、清理等臨時性的作業,也因此較不注重工作時的安全防護。
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係指:一、從事石綿瓦、塑膠浪板、採光罩、生鏽金屬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之組立、修繕、拆除作業。二、於上述屋頂上從事設備(如:採光、通風排氣、冷卻水塔、太陽能發電…等設備)安裝、檢修、拆除作業。
所以要執行前二項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而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另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而要具有屋頂作業主管之資格,需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屋頂作業主管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含: 1.屋頂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3小時、2.屋頂作業相關知識3小時、3.屋頂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6小時、4.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3小時、5.屋頂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3小時等,時數共計18小時,上課期間請假時數不得超3小時,並經期末測驗成績達60分為及格,即可取得屋頂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以具資格,而其在職教育訓練(回訓)規定,則是每3年至少6小時,以延續結業證書之效力。
防止屋頂作業災害的最佳方法,就是消除或降低作業時所可能面對的危險源,例如儘量不讓勞工從事高處危險性工作,能夠在地面作業的項目盡量在地面完成,但屋頂作業是不可避免的高處作業,為防止墜落災害發生,可依屋頂作業勞動檢查重點:1.在石棉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應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網。2.背負式安全帶應確實掛置於安全母索上。3.應設置安全上下屋頂的設備。4.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停止作業。5.屋頂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分配,應注意局部過度負荷而致塌陷或墜落。6.禁止由高處場所跳下至石綿瓦等易碎裂材料構築之屋頂。7.屋頂作業應架設捲揚式防墜器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8.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或使用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明警告訊息。9.應使用安全合梯。10.應使用安全移動梯。如果能依此10項重點來確認,雇主提供安全防護裝置及設備,勞工能落實防護具之使用,那麼就能防範可能的墜落災害發生或降底危害的程度。
參考文獻
- 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行政院勞動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行政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行政院勞動部,屋頂作業墜落災害防止對策與法規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