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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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根據企業組織演進的實務,企業發展到不同的規模,就得實施符合此一規模之最佳管理制度。企業發展歷程中,在追求組織與部門績效時,最常實施的就是利潤中心與成本中心,利潤中心以近乎量化式的效益,決定出各部門的實質績效;而成本中心將一些看似直接又非直接部門的績效,依其服務創造的效能,轉化成被服務部門成本的一部分;兩者都有其特定的功能。

  然而當組織發展成多事業部門或誇國事業體的集團制,那麼深具策略事業單位(Strategic Business Unit)屬性的績效衡量制度,就得與時俱進,逐步邁向各事業部都得負起部群經營效益的責任中心制度。

  國營事業像台電公司,民營企業像台塑與鴻海集團都歷經這樣的績效制度變革,而變革的最大用意,在於此一制度能更清楚的釐清經營績效責任歸屬,為更有效的激勵制度開創有利的條件。

  學者劉水深指出:責任中心其實就是一個自主管理的團隊,不但能自我主導、自我管理,還能擬定團隊目標、解決困難,協助成員持續學習。依照目標的不同,責任中心又可分為利潤中心、成本中心、收益中心和投資中心。

  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認為:利潤中心就是依照聯邦分權制,把各種活動統合成事業部門,各自負擔損益責任,例如,統一超商的分店,各自獨立又承擔行銷和利潤責任,就是標準的利潤中心;而責任中心制充分授權的特性,將能提高企業策略的敏感度,因為最高階管理者不必過問日常瑣事,才能騰出更多時間,思考未來的策略走向;各單位部門的經理人為了超越績效,也將提高策略層次的考量,透過正向的內部競爭,提升組織效能。

  彼得杜拉克進一步指出:「自主性」是培育管理才能的關鍵,企業部門主管愈自主、愈能訓練成熟的經理人,自然更能達成企業的最終目標。責任中心希望走出官僚體制的缺點,鼓勵每一階層的員工,充分發揮潛力,中階主管將被自我管理團隊取代,幾乎不需要任何管理,就能發揮工作效能。

  責任中心概念下的單位部門,各自承擔不同責任。其中,「投資中心」獲得的授權最大、責任也最高,必須進行策略性投資,也負責長期的投資報酬目標。不過,投資中心的概念可大可小,必須負責事業投資的成敗,例如台塑集團的台化、南亞、台塑、台塑化等,都各自扮演投資中心的角色。

二、責任中心績效之衡量意義

  責任中心制度是一種分權化組織的管理控制制度,激勵各主管做到「全員經營」的理想境界,就其職權領導其屬員,透過高效能與高效率(effective and efficient)之管理,完成其所應負的「責任目標」,此「責任目標」,或為成本、收益、利潤、投資報酬率,或其他品質、技術水準等非貨幣性的績效衡量。

  因此,成立責任中心的目的,旨在分權化組織下,提供內部人員一激勵誘因,使單位人員在此激勵誘因的驅使下,藉著績效的衡量,來確定各部門的經營成果,達成企業設定目標的一種管理控制制度,其實施之優點如下:

  1. 減輕高層主管之負擔

讓高階層管理人員免除日常業務的負擔,以集中注意於更重要的規劃工作,亦即月例行性的工作授權分層負責,最高主管可以集中精力做其重要決策及重要管理原則。

  1. 明確表達各部門之績效

實施利潤中心制度可以清楚地知道各部門的經營成果,否則沒有獨立的利潤計算,很難判斷部門的成敗優劣,無從決定經營、投資的方針,亦即根據經營成果,除設立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對於成果較差者,予以深入瞭解,發掘問題點,加以改善外,並可據以擬訂各項經營決策及投資政策之參考。

  1. 培養經營人才

在集權經營制度下,除了極少數高階人員外,大多數管理人員必須聽命行事,遇有經營問題,必須向上級請示,較少有機會綜理獨立的經營責任,容易養成依賴性,缺乏獨立經營的能力,利潤中心主管,則被要求肩挑全盤經營的責任。

  1. 增加企業的機動性

大公司具有「投資風險」分散,財力集中運用,研究調查專業化等優點,由於利潤中心制度之實施,每一利潤中心猶如一小公司,故行動靈活,決策迅速,可使兼具中小企業之優點。又實施利潤授權,把營業權交給最熟悉業務的部門人員直接做決策,往往可以做出更迅速、更好的決策來,亦即增加決策的時效性。

三、責任中心的類型

  本文參考台電公司的組織與績效設計原則,另根據Horngren, Foster & Datar(1995)的研究,將責任中心的類型區分為:收入中心、標準成本中心、費用中心、利潤中心、投資中心等類型,相關責任中心各類型之設立條件、責任程度及控制類型比較分析如下表:

責任中心類型

  標準成本中心 裁量性費用中心 收入中心 利潤中心 投資中心
設立條件
  • 產出可明確定義
  • 投入產出之間有一定之比率
  • 對於產品售價及銷售量無權決定
  • 法明確定義
  • 投入產出之間無一定之比率
  • 無法用貨幣單位衡量產出
  • 對於產品之銷量、銷售價及銷售費用有一定控制權
  • 對於產品成本面缺乏控制能力
  • 具備經營之獨立性
  • 對原料及市場具有選擇權
  • 對於成本面及銷售面有一定之控制程度
  • 具備設立利潤中心之條件
  • 主管具有某種程度的投資決策權
  • 部門之投資基礎與利潤關係密切
責任制度
  • 成本支出之控制
  • 產品或服務品質之控制
  • 交期準確性之控制
  • 以合理成本達成目標
  • 產出結果可接受
  • 銷售收入、銷售量目標之達成
  • 控制銷售費用支出
  • 帳款回收
負責利潤之達成
  • 獲利目標之達成
  • 投資收益之獲得
控制類型與績效參考指標
  • 標準成本
  • 彈性預算
  • 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 預算目標
  • 市場佔有率
  • 顧客爭取率
  • 顧客延續率
  • 顧客滿意度
  • 顧客獲利率
  • 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 銷貨預算
  • 銷貨費用預算
  • 銷售成長率
  • 存貨資金成本
  • 帳款資金成本
  • 壞帳提列
  • 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 利潤目標
  • 轉投資創造每股獲利
  • 其他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 利潤目標
  • 投資報酬率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長期資產報酬率
  • 剩餘利益
  • 其他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作者修改自:謝金強,責任中心設置與責任會計處理-中油公司個案研究

四、責任中心之特性

  在國內幾個大型的國營事業單位,諸如台電與中油,都曾實施責任中心制度,比較其實施過程及經驗,發現責任中心制度尚有兩個基本特性:

  1. 公司採用分權化,分設許多“自主式”的部門,凡是與獲利能力有關的各項作業,均由該部門的經理人掌理。
  1. 分權下的各部門,相當於是“母公司”下的一個“子公司”,享有高度獨立之自主權。事實上,部門經理人均可隨心所欲,求其“小企業”之獲利。

  最近筆者在企業內訓時發現,有些企業集團正興起一股屬於轉投資型態之責任中心制;舉例而言,一家母公司早已把會賺錢的策略事業部門(SBU),以轉投資方式成立幾家公司,而留在母公司的部門面臨追求最大獲利模式之轉型壓力。

  例如原屬汽電共生發電部門,已轉投資成幾家獨立電廠,而母公司被要求轉型成電廠建廠工程顧問與服務公司,希望藉著此種新的營運模式,結合外界創造出最佳獲利模式之控股公司,本質上,在新事業起造初期,這也是集團母公司下一種新型態的責任中心,而投資子公司回饋母公司多少EPS為其經營績效衡量指標。

五、責任中心實施後的成效

  責任中心必須肇始於週密的規劃,才能達成預期的效益,一般而言,實施責任中心制度的成效如下:

  1. 有利於公司整體目標之達成

各事業部門責任中心之績效目標,係依據整體公司之經營目標,由上而下展開而設定,為求各部門績效目標之總和不低於整體公司的目標,責任中心實質上就隱含目標管理的精神。

舉一個筆者曾輔導過的機車製造公司為例,總公司針對某一車型目前市佔率列名第三,展現出必須在兩年內提高到第一名的強烈企圖心,並於年度策略規劃會議中,明列為公司之策略目標。

其後各責任中心為達成此一目標,據此分別展開各部門之績效目標,其中品檢部門就將其名為「成車完檢率」的績效目標值,由目前的92%提升成98%,才能協同其他責任部門,合力達成總公司之策略目標。由此觀之,責任中心的有效推動,確實有利於公司整體目標之達成。

  1. 促進各責任中心之間的溝通

因為責任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屬性不盡相同,為求每一部門都能各盡其責,最終能達成全公司之績效目標,因此,非但部門內(within)要深思熟慮,設定每一績效指標之目標值;部門間(between)之各級主管,在兼具公平與合理的原則下,也要共同討論出不同屬性責任中心績效指標衡量辦法。

唯有透過部門內與部門間的溝通程序,才能確保責任中心制度能立於不敗之地;換句話說,實施責任中心的成效之一,就在於強化各部門的溝通。  

六、總結

  總體而言,責任中心制度就像其他任何管理制度一樣,要確保該制度推行成功,必須有賴高層主管積極的支持與參與;責任中心制度之實施,除了高層支持外,充分授權,落實分層負責都是成功關鍵。而此一制度依據四項基本理念:建立成本觀念強化管理循環整合管理制度增進自主管理,藉以完成公司年度事業計畫,達成公司使命願景為最高訴求。

  實施過程中,最容易碰到的問題,在於其關鍵績效指標項目可能過多,因此導入前期,應將不具代表性的指標加以去除,或將同性質之指標加以類化(以因素分析後重新對指標命名),如此可簡化衡量成本,避免認知不同所造成的爭議,並使其能與目標管理或標竿管理相結合,這是實施責任中心制度十分重要的關鍵成功因素,值得有意推動此一制度的企業加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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