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們營造業之產業發展而言,自初期政府播遷來台,隨著經建計畫與十大建設之推動,近年更以雪山隧道、台北101大樓等工程偉績立足於國際,至今我國的工程技術與發展已有相當程度之水準,且其相關法令與規範之訂定與修正亦漸趨完備且更為嚴謹。
而就工程從業人員之部份而言,依我國現行之營造相關法規規定,除明定其擔任特定職務時,應屢行職務之義務項目外,更進一步明定其擔任該職務前應取得之資格與應接受之相關職業訓練之課程及時數等。而現行營造業之相關訓練課程,大致可粗分為:「證照類課程」及「非證照類課程」兩種。
「證照類課程」即是因各主要之工程相關業務分屬不同之政府主管機關所管轄,對於各訓練課程之報名參訓資格、出缺勤規定、評定考試測驗檢定等等,亦各有不同的法令規章所規定,依相關規定參加並完成訓練且通過考試後即可取得國家證照而得以擔任特定職務,此類課程如:工地主任、品質管理工程師、防火管理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屬之;相對於證照類課程而言。
「非證照類課程」則較無嚴格之參訓規定,即以各種不同之形式(演講、研討會、講習…等)辦理,課程內容相當多元,時間安排也較為彈性,故可依個人興趣或職務需求自由選擇參加。因「非證照類課程」之內容與種類形式等皆相當廣泛,故以下僅就營造業相關較具指標性之工程「證照類課程」提出粗略的概要介紹。
工地主任
- 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暨回訓班】
政府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別制定「營造業法」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頒布施行,其中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若符合所規定之資格者,即可報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職能訓練講習,若順利完成講習且出缺勤時數亦符合規定者,即取得「工地主任評定考試」報考之資格,待經測驗考試合格後,則可核發講習結業證書及工地主任執業證,便得擔任工地之工地主任。但此一證照,亦並非終身有效的,因為依規定還是得於期限內參加一定時數之回訓課程,重新換發執業證後方得繼續擔任其職務。
因此工程人員往往如:礙於課程時數及授課時間安排難以配合自身工作時間;或是對於講習內容及測驗有所顧慮;亦或者是目前職務並無要求應取得其證照資格;或已取得證照但已無繼續擔任該職務,故索性不參加回訓等因素,而未有意願參加相關訓練講習課程。因此據營建署至101年11月份止之統計資料所示,全國已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計有2萬2,987人,僅約佔全工程從業人員之2.8%。
但營造業廠家或工地負責人往往未能注意,若未依規定設置工地主任或其資格不符規定時,其罰則按情節輕重,得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且最重營造業若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則得廢止其許可。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暨回訓班】
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配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且為落實行政院所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進一步訂定並頒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且繼於一○一年二月公告修正,自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但其中第四點即為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設置品管人員之規定,但其金額自現行之新臺幣五千萬元降至二千萬元。此一規定對於業界造成相當大之影響,使得工程從業人員提出相當多之意見及看法,故獨此點規定方延至一○二年七月實施。
而對於前述之「品管人員」同樣應參加「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且通過測驗,取得結業證書後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之資格,且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故屆時若公共工程之承攬或施工廠商有違反規定之情事,除於工程契約文件中所訂定之如: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罰則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處罰規定處理。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班】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即依據民國六十三年四月頒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所訂定。其中針對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相關辦法即為:「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而針對其欲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者,亦應先行參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班」並完成規定時數之講習且通過測驗,始得參加技能檢定以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方得擔任其職務。
若雇主違反相關應設置之人員之規定,則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消防防火管理人員
- 內政部消防署-【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班】
依據一○○年十二月所修訂之「消防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上述之防火管理人除應為該建物之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外,亦需接受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後始得充任,且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若違反其相關人員設置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可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且若經處罰鍰後仍不為改善者,還得連續處罰。
由此可知「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相關法令所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而言之即是公共場所之業主或負責人,應指派專責人員(即防火管理人),接受相關規定之講習及訓練,且依其建築物特性不同,分別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策訂之防護計畫實施內部員工教育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確實保障該場所、建築物之公共安全,並降低危險事故之發生。
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所示,國內營造業事業單位總數截止民國一○○年底共計有43,818家,其中有辦理職業訓練者(含自辦訓練、委外訓練、派員訓練及補助個人進修等)約佔總數之31.8%;而民國一○○年營造業工程從業人員平均計有83萬1千人,其中接受訓練之人數約為22萬7千人次,佔總數之27.3%。由此統計數據可見,就國內目前營造業工程從業人員之職業訓練而言,實有待成長之空間。如欲求有效提昇工程建設品質及施工技術水準,達到確實強化國家生產力及競爭力之目的,實應以從業人員紮實之訓練為其基礎,亦是唯一之途徑。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社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行職業資訊研發成果專輯」。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