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害鑑定流程
目前國內專利侵權攻防戰中侵權與否之判定原則,大部分係依據智慧財產局於93年提供司法院參考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而該要點內之專利侵害鑑定流程(如下圖)即是一待鑑定對象是否有落入申請專利範圍所須經過之一連串事實判定步驟。
二、是否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五個鑑定點
從專利侵害鑑定流程圖中步驟可瞭解,待鑑定對象是否有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判定有四處,但因是否符合「文義讀取」與是否適用「均等論」均須以基於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為前題,且適用「逆均等論」與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係依被告有無主張適用為前題。
故實際上是有五個鑑定點,分別為:
- 待鑑定對象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
- 待鑑定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
- 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
- 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逆均等論」;
- 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
三、相關名詞解釋
- 全要件原則(All Element Rule)
所謂係指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express)在待鑑定對象中,包括文義的表現及均等的表現。
在專利侵害訴訟中,須先分析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其所有構成要件及被告對象之所有構成要件,兩者再逐一加以比對;若被告對象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侵害才成立之原則,否則即是缺少了一構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
- 文義讀取
係確認解釋後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技術特徵的文字意義是否完全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
-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
係避免他人僅就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或替換,而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
若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way),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時,應判斷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無實質差異,適用「均等論」。
「實質相同」係指兩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 逆均等論(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逆均等論」又稱「消極均等論」,係為防止專利權人任意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而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予以限縮。
若待鑑定對象已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待鑑定對象係以實質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義讀取」,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
- 禁反言原則(File Wrapper Estoppel)
「禁反言」為「申請歷史禁反言」之簡稱,係防止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中已被限定或已被排除之事項。
申請專利範圍為界定專利權範圍之依據,一旦公告,任何人皆可取得申請至維護過程中每一階段之文件,基於對專利權人在該過程中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的信賴,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先已限定或排除之事項。因此,「禁反言」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 先前技術阻卻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四、是否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鑑定
- 符合全要件原則之鑑定
在專利侵害鑑定步驟中,首先要比對的是專利權申請專利範圍其所有構成要件及被告對象之所有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若被告對象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才有落入專利範圍之可能,否則即是缺少了一構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落入專利範圍。
- 符合「文義讀取」之鑑定
在基於全要件原則下,若待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而被告未主張適用「逆均等論」,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而若被告主張適用「逆均等論」 (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逆均等論」。
- 適用「逆均等論」之鑑定
待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後,若待鑑定對象適用「逆均等論」,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而若不適用「逆均等論」,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
- 適用「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之鑑定
若待鑑定對象不符合「文義讀取」,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被告未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時,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
而若被告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時,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待鑑定對象不適用「均等論」,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 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之鑑定
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後,被告主張適用「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或「先前技術阻卻」,若待鑑定對象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二者或其中之一,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若不適用「禁反言」,且不適用「先前技術阻卻」,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落入專利權(均等)範圍。
五、結語
專利侵權攻防戰中「均等論」為專利權人之攻擊武器
專利侵權案之待鑑定對象通常是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或替換,在專利侵權攻防戰中,若以「全要件原則」符合「文義讀取」之封閉屬性鑑定,對專利人來說是較不利的,而「均等論」因對專利權範圍具有擴張解釋的屬性,故對專利權人來說是最佳的武器,應在此部份多加著墨,實務經驗中亦曾於法院辯論攻防中,發生有專利權人在主張被告之鑑定報告未有「禁反言」,故對其有不利之言論。
非專利權人該有之認知
在產品競爭激烈的年代,智慧財產權成為阻止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最好武器,公司所生產之產品稍不留意,即有可能收到競爭對手之侵權存證信函。
若最後真的要走司法訴訟之途,非專利權人可於「全要件原則」符合「文義讀取」之封閉屬性鑑定部分,儘量找出專利案具有之技術特徵中於公司產品所未具有的部分,及於「逆均等論」、「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等屬阻卻專利權擴張屬性之鑑定部分主張適用,但於主張適用「逆均等論」時要謹慎提出,否則就等同承認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
【參考文獻】
- 智慧財產局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