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回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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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安全與衛生的認知是生命價值的重要保障,近年因為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引發政府重視,因此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07年發布「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及制定「臺灣職業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領」。

  安全與衛生是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環,為降低事業單位經營風險,事業單位必須對內頒布工作安全衛生政策與工作守則,實施安全管理與訓練,進行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的稽核,並嚴格執行要求員工知悉與「必須」遵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增進勞工之相關安全衛生知識與認知,加強職業災害的預防,爰重新檢討現行學科與術科訓練及測驗機制、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報備的程序、回訓訓練的時數…等,為使勞工能明確接收到相關作業之新的法規規定與加深原有法規的印象,明訂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擔任相關業務者,除了取得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者外,另需定期參加在職教育訓練。事業單位針對教育訓練必須有明確的管理機制,定期通知並規定勞工「必須」參加在職訓練課程。

貳、法令規章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確實瞭解最新執行業務之相關法令,以提昇工作職能並確保安全衛生管理品質:

一、每三年至少回訓六小時之種類如下:

  1.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2.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3.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
  5. 營造作業主管。
  6. 有害作業主管。

二、每三年至少回訓三小時之種類如下:

  1.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2. 特殊作業人員。
  3. 急救人員。
  4. 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5.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6. 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7. 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三、每兩年至少回訓六小時之種類如下:

  1.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種、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甲種、營造業乙種、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4.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安全衛生管理之工作涉略廣泛,舉凡職場環境、設備及機械、物料、人員……等等,其中對人的管理更是棘手。每個人對安全衛生的重視度及認知迥異,管理人員要如何針對不同的職災,採取應變的措施,端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經驗。

  在職教育訓練政策是否能落實實施,必須藉由事業單位、教育訓練單位與政府機關等各層級的推廣,才能有效提升及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保障勞工生命與健康,進而提升企業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參、主管機關推動之決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提高事業單位與勞工的安全衛生認知,推行安全衛生自主管理運動,特訂無災害工時紀錄實施指導要點。除了強化事業單位自主管理能力,並持續推動事業單位導入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事業單位藉由安全衛生規劃、執行、查核與改善協調(即PDCA)的管理機制,給予安全的職場環境。

  勞工在職場上雖然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但法規的熟晰度卻不是很深入,為避免主管機關查核時,相關作業或設施設備不符法規規定,建議事業單位確實實施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人往往過於「習慣」不安全的小動作或不安全的行為,導致可能發生職災,回訓課程是否受到重視,端看事業單位如何看待勞工安全衛生的認知。

  建議事業單位除了落實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之外,可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動之無災害工時紀錄,事業單位應每月自行主動統計無災害工時,並將結果填記於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藉此方式,事業單位可更深入對勞工安全衛生的認知並加強自我訓練,提升在職教育訓練的成效,以上觀點供您參酌。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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