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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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數人會將人生最精華的部份,奉獻給職場,職場是取得溫飽、發揮所長、獲得肯定的地方,但卻也可能是使其受傷、生病、殘廢或死亡的地方。近來拜媒體蓬勃發展,相信各位應時常聽到「職業災害」、「工殤」、「職業傷害」、「職業病」等字眼,但卻不一定清楚定義及其內容究竟為何?現在將透過這篇文章,分享一些職業災害補償的相關知識。

一、職業災害的定義

  依據新修正公告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註1】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簡單的說就是職業災害有三個要件:

  【註1】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院於102年6月18日三讀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令公布,為讓法案公布後能順利推動,勞委會刻正全面檢討及積極增(修)訂將近60種之附屬法規,以讓事業單位依據辦理,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現行乃依原法執行,惟已有新訂法規,事業單位應先行因應規劃配合辦理。

  1. 因為工作過程之間的地、物、人、事、行為等等所引起的。
  2. 對象為從事工作者(勞工、志工等)。
  3. 結果為疾病(職業病)、傷害(職業傷害)、失能(殘廢)或死亡(工殤)。

  也就是說當在工作過程中,有可能因作業場所之設施不良、機械設備未有適當安全防護罩等硬體設施不良、個人防護具沒有正確使用,或由於員工沒有接受安全衛生訓練、現場作業主管未善盡管理責任等原因,導致勞工發生疾病受傷、甚至死亡,因而無法工作甚至影響勞工生活都可稱為職業災害。

二、職業災害現場應變

  職業災害是所有人最不想要的結果,旦當它發生時必須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減少人員及財物的損失。首先事業單位應針對自身工作特性,建立一套緊急應變程序供發生緊急事件時的狀況處理參考。於職業災害發生時,現場指揮官應採取之必要措施,除為了防止災害擴大應採取停止作業、關閉閥門、切斷電源等措施外,最重要的是應將罹災者搶救出來,但搶救時應注意當時情況,對於進入現場救人者採取適當措施(防護具),以免造成二次災害。例如進入缺氧作業場所內救人就要防範本身也窒息或中毒,不要救人不成,反而賠上自己寶貴的生命。將罹災者救出後,應立即由醫護人員或急救人員實施急救,並即以救護車送至最近之「適當」醫療機構予以治療,例如農藥中毒者,需至備有解毒劑醫院【註2:衛生福利部全國解毒劑儲備網】。

  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註3】。

  【註3】重大職災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職安法修改為8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三 字第 32211 號公告,指定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職業災害如左: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勞工罹災需住院治療在一人以上之災害。

三、職業災害後續處理補償

  職業災害發生之後,應辦理職業災害之調查、統計分析,以及辦理職業災害補償。職業災害之調查有利於釐清責任歸屬,職業災害之統計分析乃在於提供有用的資料,以便作為安全衛生管理的參考架構。

  事業單位在職業災害之善後處理最大的問題在於職業災害補(賠)償。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係由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或其他商業保險等相關法規措施,共同建構勞工因職業災害造成勞工生活困境時,給予撫卹照顧之保護體系,但卻因個案間情況不一及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勞僱各有立場進而反目成仇,相互提告,接下將簡單的說明職業災害補償、賠償相關法規:

  1. 職業災害「補償」指根法所指定的金額補助,而不是指針對不法行為依法起訴所獲得的補償性賠償金。英文同義字為Compensation。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無論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補償責任。該補償主要包括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現行實務上,一般僱主皆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所以大部僱主都以為一旦發生職災,就申請勞保理賠即可。但實際上是有落差的【註4】,以工資補償為例,勞保給付是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但勞基法規定為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而且兩者之間可以抵充,意思就是說,要是老闆有替你投勞保,他就只要付勞基法跟勞保之間的差額給你就好;如果老闆沒有替你投勞保,那他就要把全部的補償都付給你。當然,以不抵老闆也可充,除了勞保給付之外,全額給勞工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註4】勞保給付與勞基法應負補償責任差額比較

  1. 職業災害「賠償」指以不法之侵權行為,致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而填補其所受之損害,謂之賠償。英文同義字為Indemnity。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係雇主對勞工有「侵權行為」並造成損害所採取之行為。例如,雇主違反法規定以致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勞工安全衛生法」,向雇主請求賠償。然請求賠償損害賠償一定是負責賠償的ㄧ方有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因而必須賠償。

  舉例來說A公司作業員月薪33K有投勞保投保薪資30K,某日發生職災事故二人受傷,作業員亮亮住院3天,明明住院治療1個月。僱主申請勞保給付醫療及工資給付來補償亮亮、明明,但亮亮工資未給付(未達4日),而明明部份僅給付21K(投保薪的7成),但依勞基法規亮亮、明明應可領取全數工資也就是月薪33K,明明除了要忍受病痛,還要減少12K收入,此時建議雇主應主動補足差額補償為宜。明明若因不滿補償可依法訴請補償,倘若因而發現雇主違反法規定以致發生職業災害例如,雇主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以致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1.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如醫療看護費用等;3.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一旦成立賠償金可就得看法官大人如何判決。

四、職災勞工保護法之保障及補肋

  2003年4月28日、也就是「國際工傷日」當天開始施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可以補充既有職災補償體系的不足,內容簡單介紹如下:

  1. 職災補償保障範圍擴大

  勞保的職災給付是最基本的保障。但部份雇主違法不替勞工加保,使得最基本的保障也有漏洞。於是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沒有投保的勞工如果發生職災,也可以最低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如果雇主是應投保而未投保,還會被處以相同於補助金額的罰款。

  1. 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職災勞工訴訟有補助

  除了無過失責任的職災補償之外,如果在雇主有過失的情形下,勞工還可提起職災過失的民事賠償訴訟,可是勞工不容易取得過失的證據,所以現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沒過失,才能免除職災賠償。另職災勞工可申請訴訟救助,及減免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之費用。

  1. 職災勞工生活津貼、器具及看護等補助

  「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職災勞工申請完勞保殘障給付或補助之後,如果喪失工作能力、生活必須使用輔助器具或需他人照顧,可向勞保局數年不等的申請生活津貼、器具及看護等補助。

  1. 職業病的法定認定及鑑定程序

  職業病的認定牽涉到對致病因子的專業判斷,是較難釐清職災因果關係的部分,且以往的認定、或發生爭議時的鑑定程序,提升至法律的層次,或有助於建立職業病認定及鑑定結果的法定效力,並規定鑑定委員會可入工作場所檢查。

  1. 職災勞工可自請資遣或退休

  職災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者,可自請資遣或強制退休,多了資遣費或退休金的保障。

  所有人都不樂見職業災害發生,一旦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後,勞工(家屬)可以依下列方法申請相關權益:

  • 雇主依法給予工傷假。
  • 向勞工局索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前往醫院就醫,可免除自付額之醫療費用。
  • 在醫療期間沒有工作時,可以向雇主請領「原領工資」。若工傷超過四天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給付」如有差額需由雇主補足。
  • 若是醫療後變成殘廢時,可以向雇主及勞保局請領「殘廢給付」。
  • 向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政府各項協助補助。

  如果勞資雙方或其他有賠償之權利、義務之當事人協議達成和解後,應訂立「和解書」。若雇主認為不是職業災害而不給付,產生不同意見時,可請求工會或縣政府勞工行政單位協調,甚至請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以確定法律基礎後,再向雇主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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