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自由開放及創新是臺灣經濟發展的成功關鍵,自由經濟示範區即係透過大幅鬆綁人流、物流、金流等相關限制,發展具前瞻性之高端產業活動,以提升企業營運效能、吸引國內外投資,成為推動我國下一階段經濟成長之重要引擎,並有助臺灣早日融入區域經濟整合。這是政府當前極為重要的經濟政策之一,也是馬總統黃金十年所提出的願景。
行政院於102/4/29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於102/8/16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行動計畫,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以「境內關外」結合「前店後廠、委外加工」的營運模式,擴大港區腹地,並利用後廠資源產生加乘效果。希望在上述模式下,除了目前的示範區所在地方外,其他如新北市及彰化縣政府近期所爭取的擴大效果,都能以前店後廠的概念加以延伸並予納入。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時程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計畫核定至「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完成立法之前,有很多不需要透過法律修正而循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的修訂即可推動的事情,在此一階段就要及早展開推動。
至於需要「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才能啟動的部分(如租稅優惠),則屬於第二階段。目前第一階段優先示範產業部分,有4項產業將先行推動,包括智慧運籌、國際醫療、農產加值和產業合作。
貳、示範區之理念
在許多疑慮尚未釐清前,推動全島自由化難以一步到位。故在較小區域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先行先試,其核心理念為:
- 自由化、國際化
在自由化的部分,大幅鬆綁對物流、人流、金流、資訊流及知識流的各項限制,打造便利的經商環境;在國際化的部分,落實市場開放,區內外資由 WTO 邁向 FTA/TPP;區內陸資由 ECFA 邁向WTO。
- 前瞻性
選擇具發展潛力、示範功能,並能創造更多經濟效益的產業活動。
參、示範區之意涵
- 示範產業自由化的效果
若產生正面綜效,則可推廣全島,擴大適用;相反地若產生負面效果,可藉此瞭解相關衝擊並做調整。
- 示範新型態經濟活動
示範具有前瞻性的產業活動,引導產業的發展方向;此外,示範外界仍存疑慮的產業活動,用結果來釋群疑。
- 逐步擴大範圍後的最終目標
全區適用,發展臺灣成為自由貿易島。
肆、示範區之發展重點
- 智慧運籌
- 利基:臺灣地理位置優越、具有優質的海空設施,且產業供應鏈電子化程度高,ICT 技術佳。
- 營運模式:
圖一:智慧運籌營運模式
- 國際醫療
- 利基:臺灣醫療技術達國際水準、醫療價格具有吸引力,所以來臺旅客人數攀升,可帶動觀光醫療。
- 營運模式:在不影響國人權益的前提下,吸引國際(含陸籍)人士來臺接受重症治療、健檢與醫美,並且連帶促進觀光(美食養生、溫泉療養)、生技醫材、保險法務等產業發展。
圖二:國際醫療營運模式
- 農業加值
- 利基:臺灣有優質農產加工技術,可開拓新市場,且目前育種、栽培、貯藏及運輸等關鍵技術及研發能量,可提升農業價值鏈,再搭配完善的生產履歷,可確保農產品安全。
- 營運模式:引進豐沛資金及原物料,透過國內技術、人才與產業管理進行加值活動(技術商品化、加工等),打造農業品牌,行銷全球。
圖三:農業加值營運模式
- 產業合作
- 利基:臺灣創新商品化能力強,可藉由跨國合作提升技術,並帶動產業結構轉型;大陸及新興市場為臺灣產業合作創造機會。
- 營運模式:
圖四:產業合作營運模式
- 示範區之推動策略
- 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 人員進出自由化
- 放寬白領人士來臺工作居留限制:
- 免2年工作經驗限制。
- 鬆綁區內事業營業額限制。
- 放寬示範區內一定規模事業得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商務居留。
- 放寬白領人士來臺進出限制:
- 區內事業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一個月內之短期商務活動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且人數比照外籍人士不受限制。
- 放寬與示範區商務活動有關之商務人士來臺限制(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短期停留免簽證、大陸商務人士核發3年期之「多次入出境許可」) 。
- 商品進出自由化
- 農工原料及貨品輸入稅負優惠。
- 免徵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相關稅費。
- 外銷100%、內銷10%免徵營所稅。
- 大陸產品符合如下任一條件得輸入示範區。
- 輸入供示範區內或委外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 經重整、加工、製造後轉化為依法可輸入之大陸貨品,得予內銷(農產品除外)。
- 資金進出自由化
放寬區內資金自由移動,視區內事業實際業務需要,區內事業資金得自由移動;對示範區內之外國人不涉及新臺幣之金融需求,由OBU提供服務。
-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加強開放市場,並放寬投資限制:在示範區投資製造業之陸資,比照外人投資規定,同時參照WTO承諾,放寬陸資投資區內服務業相關規定,提供示範區所需服務(涉及國家安全者除外)
- 打造友善租稅環境
- 吸引臺商及外商加強投資
臺商及區內事業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進行實質投資免稅。
- 協助企業取得專利及技術
外商提供區內事業欠缺但亟需之專利及技術授權(或讓與)之所得免稅。
- 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外(陸)籍專業人士免申報海外來源所得。
- 鼓勵企業投入研發
區內事業投資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 限度內,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不超過各該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
- 鼓勵跨國企業來臺設立區域營運總部
具相當規模之跨國企業設立區域營運總部,並新增投資或創造就業達一定標準者,總部設立3年內,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服務、權利金、投資收益等,匯入臺灣實質投資可享營所稅10%之優惠。
-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 加強土地取得時效
- 公有土地撥用,私有土地徵收,園區土地只租不售。
- 簡化土地變更審議程序。
- 彈性土地使用管制並提供優惠
- 因地制宜(區域特性):如園區不涉及變更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功能分區管制計畫送內政部核備。
- 量身訂作(產業屬性):各示範區可自行擬具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或計畫容許使用。
- 賦予廠商土地租金優惠之法源依據。
- 免除相關土地變更之回饋或開發影響費。
-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 提供高效率單一窗口
整合工商登記、土管、建管、個別設廠之環保許可審查、勞工、安檢及稅務等業務。
- 完善基礎設施
- 視產業發展需要,興建會展中心、管理服務中心、水電、共用儲運設施、聯外交通設施等。
- 優先推動先進資通訊示範應用計畫(如智慧聯網)。
- 區內佈建超高速光纖寬頻網路,廣設無線寬頻。
- 推動時程與規劃區位
以僅需修改行政法規者優先辦理,並同步研訂「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俟通過後,即開始第二階段的示範區推動工作。
- 第一階段(特別條例公布前):
- 先以現行自貿港區「境內關外」為核心,透過前店後廠委外加工模式,結合鄰近園區同步推動,在北、中、南地區自然形成聚落。
- 以自貿港區為起點,係因自貿港現已有相關法制及基礎。
- 第一階段示範區係自貿港區與周週園區的結合,例如:臺中港與彰濱工業區、高雄港與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等。
- 優先示範產業如國際醫療或產業合作,不需要限在自貿港區,故示範區其實是一種「伸縮」概念。
- 第二階段(特別條例公布後)
- 考量地方發展條件增設園區,由中央規劃或地方申設方式辦理。
- 第二階段示範區將開放擴大至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