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要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證,時常因為要準備的書件資料繁多,廠商的態樣又多,要準備資料有一定的困難度。而且,臨時工廠登記並不是政府常態性的業務,甚至有部分機關並不知道有這樣的一個法案,使得廠商常常求助無門。本文主要將近年來輔導廠商申請登記的心得列出來供讀者參考,可讓有意願申請或是想了解的人多一份可供參考的資料,或許可降低申請的難度。
未登記工廠有意願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證,首先須確認是否符合下列四項資格:
1. 符合「工廠」之定義:主要為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之規定,若未達下述之規模,則不具備申請之資格。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A. 一般所謂之工廠,指的是在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B. 所謂「一定面積」是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
C.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是用電須達75千瓦以上。
D. 並排除部分行業:屠宰業,單店規模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單存分裝、檢測、消毒、冷藏、冷凍維修安裝,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的,瓦斯或醫療用氣體分裝業,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者。
2. 須提出文件證明97.3.14前已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在原址持續營運中。說明如下:
A. 提出同一地址97年之前政府機關製作的書面資料,且須可證明該地址為工廠者,例如罰單、稽查文件、或舊有之工廠登記證等等。
B. 若無政府文件,則須提出建物證明及製造、加工證明各一,文件需紀載時間為民國97年之前,且文件地址需與目前要登記的廠址相符。
- 建物證明:常用的有建築使用執照、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戶口遷入證明、航照圖等。
- 製造、加工證明:可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須為製造業)、台電的電費單據(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一)、購買生產用機器、設備的合約及費用證明等等。
3. 屬低污染事業:目前採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也就是不可申請的37項,項目請參見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註一】。常見的有:味精、高鮮味精、印染整理業、製材業、紙漿製造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肥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合成橡膠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金屬熱處理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等。
4. 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訂有租任契約。若土地非自有者,那地主一定需知情且同意,且不得位於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等區域。
只要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都可申請,包括常有之情況:公司工廠並不位於相同地址者、土地或廠房非自有者、建築物沒有使用執照者、位於農業區者,都可以申請,而且這些就是政府鼓勵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主要對象。
要提出第一階段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以台中市為例):
說明列舉如下: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切結書、委任書:填寫市政府建議之範本即可。
三、 97年03月14日前之證明:需舉出證明文件,並以A4紙張複印。
四、 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如市政府建議之範本,需列出:
1. 描述工廠之製造程序,說明原物料經由哪些步驟變成為成品。
2. 說明工廠有無製程用水。
3. 說明產生廢棄物之量(公斤或公噸/月),以及處理方式。
4. 說明每種原物料的年須量。
5. 說明工廠中之加工用設備。
6. 說明產品名稱,需與申請書上資料對應。
五、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檢附公司登記資料,注意,不是營利事業登記。
六、 土地證明文件:
1. 地形圖:必須到國土測繪中心購買,並標誌出工廠位置,副本以A4等比例影印工廠所在位置的部分圖面。
2. 位置圖:說明由附近之重要地標或道路,要如何到工廠,可以Google地圖做適當之縮放呈現。
3. 土地清冊:填寫市政府建議之範本,將所有地號之土地資料列成清冊,每個地號一筆資料,並由後列之土地配置圖計算出每個地號的使用面積。
4. 土地登記簿謄本:如下圖標示。
5. 地籍圖謄本:如下圖標示。
6.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若土地登記謄本地使用分區標示為(空白),就是都市計畫內土地,須向當地鄉鎮區公所申請分區證明。
7. 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如下圖標示,並視需要計算使用面積,紀錄於土地清冊中。
8. 現場照片:自行拍攝工廠內外各兩張以上,外部拍攝建築物主體,內部拍攝加工環境及設備,可將照片電子檔以A4輸出即可。
七、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如下圖標示,描繪出建物各樓層簡圖後,標示尺寸、分區用途,並計算每一部分之面積,最後歸類加總成建築物面積以及廠房面積,填寫在申請書上。另外若建築物有使用執照者,不論登記之用途為何,皆須檢附使用執照。
1F面積:44米*35米=1540㎡ 發電機部份面積:24米*7.3米*4.1米=136㎡
1F面積合計:1540㎡+136㎡=1676㎡
2F面積:30米*35米=1050㎡
八、 機器設備配置圖:以平面簡圖為基礎,將機器設備標示在廠房部分,彆列表計算加總設備之電力容量,填寫在申請書上。
九、 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填寫市政府建議之範本即可。
當廠商填寫完上述資料後,依照縣市政府規定印製成一式六份或是一式四份,並於每頁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後,送件至各縣市政府之工業科,即完成第一階段申請程序,可靜候審查結果,過程中也可先行評估第二階段資料準備是否會遭遇困難,事先排除。
上述資料為筆者近年來輔導廠商辦理登記之心得,可能無法滿足所有的情境,廠商申請時也須依據縣市政府的審查意見加以修正,並儘量提供資料陳述自己的狀況,期望上述資料能對有意願申請的廠商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