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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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幾年職場勞工的身心狀況與工作環境議題越來越受到大眾的重視,在台灣,以生產製造及科技產業為主力的現今職場,面對超時或輪班的工作型態,或經常性暴露於具有危害因子的作業環境中,常常不知不覺中就因忙於工作而忽略了自己的身體狀況。近幾年來有關勞工疑似因職業因素罹患疾病的新聞也經常揭露在各大媒體報導。其實或許在你工作的事業單位中,就有一群人默默的在關心及追蹤你的身心狀況,並適時地給予相關協助,這些人就是臨廠服務的護理人員,也就是俗稱的「廠護」或「職護」,正式職稱為「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二、主要職掌

  對臨場服務的護理人員除了一般刻板印象中僅承辦事業單位的健康檢查業務之外,其實依現行法令規定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

  1. 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2. 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3. 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4.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5. 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6.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7. 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另外針對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及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另外規定應使醫護人員會同勞工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

  1.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2.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3. 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4. 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設置法源

  事業單位應設置多少人力來執行勞工健康服務的工作?以下就現行法令之規定簡單說明(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規則附表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事業單位應配置之臨廠服務護理人員亦可參考下表。

  其中為了避免許多事業單位在聘僱人員往往僅為應付法令規定而使護理人員從事非醫護相關業務,對於設置之人員亦規定應專門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及健康管理等之工作,不得兼任其他業務,對於事業單位雇主如有要求從事非醫護業務時,建議可與雇主說明協調並洽相關主管機關協助。

四、人員選任與教育訓練

  是否一般的護理人員就可以擔任臨場護理服務的工作?其實為了確保從事相關服務工作的護理人員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及職場護理等相關專業知識,以利其遂行業務推動,針對事業單位選任的護理人員亦做了以下的規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對欲擔任臨廠服務之護理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2.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之訓練合格

  其中就上開所述的訓練內容及相關時數,可參考以下附表(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二部分項目):

五、結語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台灣職場健康保護法令及制度日趨完善,參考近日公告實施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其中條文亦明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預計於104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本條之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另訂之),相信在未來將會大大增加各產業對相關護理人力的需求。也期望未來在專業醫護人員進入職場後,能協助雇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打造更優質健康的職場環境。

 

【參考文獻】

  • 陳俊勳、劉美蘭(2007),健康管理與促進之實務分享,工安技術論壇,2007June:13-17。
  • 杜宗禮(2012),我國職場勞工健康照護之發展近況,台灣醫界,Vol.55 No.12:45-48。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安全衛生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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