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已於103年7月3日正式實施,其修法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規定/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補助與奬勵及跨機關合作等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規定等,此修正將使各行業的工作者都能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當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保障人數從670萬人擴大到1,067萬人時,對於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之需求也將增加;職安法實施後有關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證書使用、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結訓及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之相關效力權益及變革說明如下:
一、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效力: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於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配合職安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部分之職類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含甲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職安法施行日(103年7月3日)前取得上述修正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者,其資格或效力並不受影響。
故已取得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得經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免再接受該項教育訓練;而結業證書在2年期限內,可參加「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訓練的抵充時數課程,也仍可報名全國性乙級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
二、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結訓方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5條規定: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除接受教育訓練外,尚須通過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技術士技能檢定,且依第2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職類,經教育訓練期滿者,應發給期滿證明,而非結業證書。故參訓學員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期滿證明後,需報考全國性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通過後取得證照,才具有合格的職安員資格。
另又為符合第24條之規定,上述管理人員(職安師、職衛師、職安員)經訓練期滿後,如欲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管理類測驗合格,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 (104.1.1生效)。
三、技能檢定成績保留與學、術科測試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於102年6月25日勞中二字第1020202429號公布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此次修正內容包括:
(一)、學科測試及格者將不再保留,術科及格者可保留:
依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但在100年11月18日有修正,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另增列第10-1條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也就是在103年前技能檢定的「學科」考試及格成績可保留3年,但自104年起,若「學科」成績及格將不再保留,只有「術科」成績可保留,故104年後的報檢人,若是學科及格、而術科未及格,則每次需再報考2科,重新繳費與考試。
(二)、學科測驗方式由原來的單選題增加複選題:
在「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修正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甲、乙級測試方式包含單選題60題(每題1分、答錯不扣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答錯不扣分),測試時間為100分鐘,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
(三)、術科測驗方式由原來的紙本考試改為電腦測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09.10.16公告,「110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預計辦理三梯次140職類,其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三職類,自110年起,學、術科測試全面改採「電腦測試」。
「電腦測試」方式,測驗時間為100分鐘。測驗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專業課程等3項。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或百分比法(只列示及格或不及格,不加註術科分數)。
然自110年度起僅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學、術科均採電腦測試,而「職業安全管理」及「職業衛生管理」學科採電腦測試,術科仍採紙本考試的方式。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1人為專職。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由上述的變革與規定,產業界需配合職安法增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的需求,及想要轉換工作跑道或仍待業想要投入工安工作者,可以朝此方向來學習進修,考取證照後,以擔任事業單位的安衛管理人員,且在103年底前結訓的職安員結業證書,仍可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職。
在110年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術科採電腦測試後,其單選或複選等考題愈考愈細微,對於法規或專業課程需要多方的認知了解,才好因應考試,生產力中心對於已結訓的勞(職)安員學員,提供舊生可免費回原單位旁聽職安法修正等課程,以助於學習與了解正確法規,加速應試準備的腳步,以利早日通過考試,多一張證照,多一分保障,且唯有安全健康的勞動力,才能確保企業競爭力。
更新日期:2022/03/24
【文獻參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處102年6月18日公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勞中二字第1020202429號。
- 勞動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7月2日。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解說。
- 勞動職業安全衛生署函-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勞職綜字第1030007395號。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09年10月16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