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他山之石躍高質成長 – 淺談高成長企業支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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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久以來,企業成長一直是學術界及決策者關心的重點,從數十年前Schumpeter (1942)提出創造式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乃至Penrose (1959)的企業成長理論(Firm Growing Theory),企業成長的方方面面從行銷到人資,從經營到倉管,可說是被研究的相當透徹,而其中一項隨著時代演進持續受到注目的,便是就業創造的重要性。1980年已降,許多學者陸續提出就業增長的影響僅來自於少數企業的證據,進一步研究後,美國實證研究(David Birch,1994 )指出1988年至1992年間,有60%之新就業機會是由4%的企業創造;其後英國的高端智庫英國國家科技藝術基金會(Nesta)亦提出該國於2005年間至2008年間有54%的新就業機會是由6%的企業所創造。針對這些能創造高就業的企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其定義為「在三年期間的員工數或營業額之平均年成長率超過20%,且起始年的員工數門檻至少要10人以上」,並給予其一個充滿願景與活力的名稱:「高成長企業」(High Growth Enterprise)。

  隨著國際研究驗證高成長企業以極少的比重對於新工作機會的創造或生產力提升有著顯著比例貢獻,使得該型企業成為近期包括歐盟各國、美國、韓國等主要國家政策支援的重點目標,如OECD近年啟動多項計畫,研究影響高成長企業的因素、催生高成長企業的最佳機制和區域化的高成長企業等議題,國際間主要國家亦群起效尤,期透過協助企業進行高成長轉型來作為創造就業與提升經濟動能的主要驅力。

圖一:主要國家對高成長企業政策關注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研究院整理,2014

  國際間有許多高成長企業之支援政策業已發展得相當成熟,諸如丹麥的Growth Houses、瑞典的National Incubator Program、德國的High-Tech Grunderfonds、英國的Growth Accelerator,以及美國的The U.S. Jobs and Innovation Accelerator Challenge等等,伴隨國情與側重重點之相異,筆者將針對其中較宜為我國所借鏡及標竿學習之案例加以介紹。

丹麥成長屋 (Denmark's Growth Houses)

  丹麥政府自2007年起編列經費補助及組成一獨立非營利組織「成長屋」,希冀針對新創小型且具成長野心和潛力的企業(潛力、就業成長率大於10%、營業額成長率大於15%、出口成長率大於10%),透過成長屋之運作來對其就業、營業額、以及出口產生正面之影響,同時矯正顧問市場的供需失衡,以及造成新創企業或中小企業資訊不對稱的市場失靈現象。

  其運作主要透過三層功能的設計,首先在第一階段的地基層(GroundFloor),提供部分或免費的諮詢診斷,協助企業瞭解其成長潛力,並制訂成長計畫書、轉介公部門或民間部門的服務資源等,實現其成長潛力;第二階段的一樓(FirstFloor)則為一提供整合服務系統的樞紐,透過成長屋與不同利害關係人角色協同合作,使其進一步發展為企業成長計畫。此階段整合了各地區創造商業成長可能的計畫資訊,合作夥伴包括地方企業服務、民間服務提供機構、研究園區與育成中心、貿易委員會、技術服務機構等;而最後一階段的頂樓(TopFloor),則是協助企業申請創業成長相關計畫,包括來自不同省市、地方、國家或歐盟層次的補助。

圖二:丹麥成長屋示意圖

資料來源:OECD,2013

  該計畫在五年內透過樞紐的建立,已與許多公家單位及私人企業有所聯繫,有效協助新創企業克服初始的障礙;此外,透過經驗豐富的計畫顧問以及面對面的交流,該計畫能給予企業相對客製化之成長轉型建議以及輔導協助。

英國成長加速器 (England's Growth Accelerator)

  該成長加速器為英國商業、創新暨技能部(Departments of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BIS)提出之具體執行計畫,旨在幫助英國表現較出色的26,000家員工數250人以下、營業額4000萬英鎊以下的中小企業,且具有三年內營業額或員工數之年成長率超過20%的潛力公司,幫助他們籌集資金、創新商業化或發揮領導能力中小企業實現其雄心和潛力,並計畫創造55,000個高價值工作。

        該計畫針對創立年限不同階段的企業提供不同服務內容,以不同方向及訴求協助企業找出各階段之成長障礙,同時規劃進入下一個成長階段或持續現有成長所需採取的關鍵步驟。首先在創立1至3年期間,該計畫將以協助吸引適合企業的資金補助、提高企業吸引外部投資整備程度、尋找並獲得與持續獲利成長的顧客、引導尋找與獲得創新的補助等等;在3-7年間,該計畫將協助企業與競爭者做差異化策略、引導企業擴大規模、協助建立更有效率的企業營運機制、協助企業建立個人或企業品牌、引導企業建立一個高績效團隊等等;而以達7年以上之企業,該計畫之重點便著重在協助學習管理變革以執行高成長策略、引導企業取得M&A管道、協助訓練企業員工轉型為高成長團隊所需的技能、協助企業培育未來領導人才及接班或傳承規劃、引導企業持續成長與改善等。換言之,英國成長加速器針對三階段之企業,著重之重點分別在於初期的財務穩健、中期的市場穩固、以及長期的永續發展。

  筆者有幸參與政府單位推動中小企業品質提升計畫,鑑於協助中小企業往高成長企業發展是以品質為基底之重要轉型,計畫於2016年亦改名為「創新中小企業高質成長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初步針對我國之高成長企業歸納出其相關特質,首先於「技術面」,高成長企業多著重於創新研發投入以及強調客製化與差異化,以做到分類領先及經營模式之創新;其次在「策略面」,強調網絡關係之建立,同時順應市場之趨勢,在共創價值、社群經營、溯源等等皆有重點發展;再者於「市場面」,高成長企業著眼於國際市場之拓展以及品牌口碑之經營,一方面透過智慧科技之應用來進行多國布局,一方面則以品質創造口碑,知名度領先同業;而最後在「組織面」,高成長企業往往會組建多元團隊,並持續投資人才、落實人才培育。

  未來針對該類型企業之輔導,或可就其相關特質進行規劃,並以他山之石作為政策規劃之借鏡,如根據對象之創立年限給予不同主軸之協助,並階段性的展開其轉型之伴隨發展;此外,國際間之高成長支援政策標竿案例亦有部分風險存在,諸如營業額、出口和就業成長之目標訂定合理性及通用性、數據類型和來源,以及數據分析技術方面有很大的改進空間,缺乏針對中介機構評估,無法對使用者提供多一層之保障等等,我國未來於設計上,便可加以調整,使其有階段性計畫、有可靠數據集團隊、有企業伴隨機制、亦有可建構指導網絡等,一步步量身訂作出符合我國國情及產業生態,以及貼近業者所需之具彈性拔尖政策。

圖三:我國高成長企業之特質

  綜觀高成長企業之研究,雖然亦有部分學者認為高成長企業所產生的關鍵作用經驗結果往往是由於數據不足導致的分析測量誤差或誤解,加諸其定義之觀察期較長,往往會有時序遞延之情形,以致像是彙整歸納之現象。然若能透過相關背景研究及觀察,掌握商業趨勢之脈絡,將政府之輔導資源精準的注入風口上的領航者,為其量身打造轉型躍昇之支援平台,相信於乘數效應的擴散下,更能產生全面性的外溢效應,助中小企業風采重現,使經濟成長再攀高峰。

 

資料來源:

OECD,2013,“An international benchmarking analysis of public programs for high-growth firms”.

NESTA,2009, “The vital 6 per cent:How high-growth innovative businesses”

Henley Business School, 2012, “High Growth Accelerator”.

台灣經濟研究院, 2014, 台灣高成長中小企業發展趨勢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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