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製造業/營造業/服務業的工作環境,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及應具備之知識,法令有規定從事之人員應具有相關證照,而在辛苦的上課並經過測驗合格後,才能取得結業證書或證照,但這些證照都有其使用的限期,如何持續相關證照的效力呢?
依目前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的職安、工程、消安及危險物品運送等訓練證照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訓練相關證照
訓練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需要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的職類有:
訓練職類 |
訓練名稱 |
限期與時數 |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1.甲種、乙種、丙種業務主管 2.營造業甲種、乙種、丙種業務主管 |
每2年至少6小時 |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每2年至少12小時 |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每3年至少12小時 |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甲級、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甲級、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每3年至少6小時 |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及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每3年至少6小時 |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
營造作業主管
有害作業主管 |
1.高壓氣體作業主管/高壓氣體製造 安全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供應及消 費作業主管 2.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 施工架組配/鋼構組配/屋頂作業/ 隧道等挖掘/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3.有機溶劑/缺氧/特定化學物質/ 粉塵/鉛作業/四烷基鉛/高壓室內 作業/潛水作業主管 |
每3年至少6小時 |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或 設備操作人員 |
1.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及一公 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三公噸以 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公噸以上之人 字臂起重桿/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 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吊籠 2.甲級、乙級、丙級鍋爐操作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
每3年至少3小時 |
(八)特殊作業人員 |
小型鍋爐/堆高機/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 字臂起重桿/吊掛作業/乙炔熔接作業/火藥爆破作業/伐木作業/機械集材運材作業/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油輪清艙作業 |
每3年至少3小時 |
(九)急救人員 |
急救人員 |
每3年至少3小時 |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
每3年至少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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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
每3年至少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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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 、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
每3年至少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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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
每3年至少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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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每3年至少3小時 |
上述各項訓練依其規定之限期,可參加各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單位舉辦的在職訓練,或各主管機關辦理的免費工安宣導會,但都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備核與認可,在上課後取得認證即可延續證書的效力。
二、工程訓練相關證照
訓練名稱 |
訓練規定 |
限期與時數 |
(一)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 回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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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規定: 已取得公共工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 ,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36小時)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現場人員)。 |
每4年36小時 |
(二)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 |
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 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
每4年32小時 |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可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准的訓練單位所開發的回訓課程,回訓班沒有強制規定要上何種課程,選擇合適或想精進的主題來上課;但若是機電工程,業主或主管機關仍較希望回訓機電相關課程,機電廠商在選擇上需留意。
課程結訓經測驗合格後,結業證書在3-4周才會發放及上傳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教育訓練管理系統,如此要再擔任工程品管人員時也才能登錄。
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亦可選擇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的訓練單位所舉辦的回訓課程上課,經結訓測驗合格,再換領工地主任執業證,以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三、消防安全訓練相關證照
訓練名稱 |
訓練規定 |
限期與時數 |
(一)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 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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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
每3年6小時 |
(二)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 複訓 |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保安監督人任職期間並應每2年接受複訓1次。」 |
每2年8小時 |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消防局」,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需在消防署核可的訓練單位上課,結訓測驗合格取得複訓結業證書,始得繼續擔任。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複訓
訓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辦理。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在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後,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需參加核可訓練機構的複訓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而複訓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
故不論是已擁有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初訓或複訓的訓練證明書,得注意「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參加複訓課程」,若不是屆滿前二個月內,就得重新上初訓課程,這是與其他訓練最大不同之處。
總之,已擁有的證書或證照,如果在工作上需擔任其職務,則得維持其有效的使用效力,當然,如果證書不使用,則無需回訓,待需要時,趕緊找訓練單位及課程來上課;但不同訓練的主管機關有不同作業程序,對於在上課、取得證書或系統登錄或開課頻率,與業務執行需使用時有時間差距,則應考慮提早參訓。
【參考文獻】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內政部消防署「防火管理制度實施作業要點」
- 交通部公路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