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持續「職安/工程/消安」證照使用效力
- 撰文者:
- 2019/01/18 瀏覽數:35838
在製造業/營造業/服務業的工作環境,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及應具備之知識,法令有規定從事之人員應具有相關證照,而在辛苦的上課並經過測驗合格後,才能取得結業證書或證照,但這些證照都有其使用的限期,如何持續相關證照的效力呢?
依目前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的職安、工程、消安及危險物品運送等訓練證照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訓練相關證照
訓練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需要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的職類有:
| 訓練職類 | 訓練名稱/適用對象 | 限期與時數 (再訓練) |
|---|---|---|
| (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1. 甲種、乙種、丙種業務主管 2. 營造業甲種、乙種、丙種業務主管 |
每 2 年至少 6 小時 |
| (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職業安全管理師 / 職業衛生管理師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每 2 年至少 12 小時 |
| (三)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每 3 年至少 12 小時 |
| (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 甲級、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甲級、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
| (五)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及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
(六) 各類作業主管:
|
1. 高壓氣體製造/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2. 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施工架組配/鋼構組配/屋頂作業/隧道等挖掘/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3. 有機溶劑/缺氧/特定化學物質/粉塵/鉛作業/四烷基鉛/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主管 |
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
| (七)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 1. 各類起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操作人員 2. 甲級、乙級、丙級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八) 特殊作業人員 | 小型鍋爐/堆高機/輕型起重機/吊掛作業/乙炔熔接/火藥爆破/伐木/機械集材運材/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九) 急救人員 | 急救人員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十) 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 (十一)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 (十二) 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 (十三) 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 (十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每 3 年至少 3 小時 | |
上述各項訓練依其規定之限期,可參加各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單位舉辦的在職訓練,或各主管機關辦理的免費工安宣導會,但都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備核與認可,在上課後取得認證即可延續證書的效力。
二、工程訓練相關證照
| 訓練名稱 | 訓練規定 | 限期與時數 |
|---|---|---|
| (一)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 |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規定:已取得公共工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36 小時),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現場人員)。 | 每 4 年 36 小時 |
| (二) 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 | 依據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3 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 6 條: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 每 4 年 32 小時 |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可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准的訓練單位所開發的回訓課程,回訓班沒有強制規定要上何種課程,選擇合適或想精進的主題來上課;但若是機電工程,業主或主管機關仍較希望回訓機電相關課程,機電廠商在選擇上需留意。
課程結訓經測驗合格後,結業證書在3-4周才會發放及上傳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教育訓練管理系統,如此要再擔任工程品管人員時也才能登錄。
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亦可選擇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的訓練單位所舉辦的回訓課程上課,經結訓測驗合格,再換領工地主任執業證,以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三、消防安全訓練相關證照
| 訓練名稱 | 訓練規定 | 限期與時數 |
|---|---|---|
| (一) 防火管理人複訓 | 依據內政部 104 年 6 月 29 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初訓合格後,**每 3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 次。 | 每 3 年 6 小時 |
| (二) 保安監督人複訓 |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保安監督人任職期間並應**每 2 年**接受複訓 1 次。」 | 每 2 年 8 小時 |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消防局」,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需在消防署核可的訓練單位上課,結訓測驗合格取得複訓結業證書,始得繼續擔任。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複訓
訓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辦理。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在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後,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需參加核可訓練機構的複訓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而複訓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
故不論是已擁有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初訓或複訓的訓練證明書,得注意「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參加複訓課程」,若不是屆滿前二個月內,就得重新上初訓課程,這是與其他訓練最大不同之處。
總之,已擁有的證書或證照,如果在工作上需擔任其職務,則得維持其有效的使用效力,當然,如果證書不使用,則無需回訓,待需要時,趕緊找訓練單位及課程來上課;但不同訓練的主管機關有不同作業程序,對於在上課、取得證書或系統登錄或開課頻率,與業務執行需使用時有時間差距,則應考慮提早參訓。
【參考文獻】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內政部消防署「防火管理制度實施作業要點」
- 交通部公路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訓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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