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近幾年來科技日新月異,生活環境水平提高,工業快速發展與急速成長,化學物品種類因經濟發展需求而倍數增加,當這些化學溶劑在使用、儲存及運送中管理不當,會造成公共場所嚴重危害及傷亡。在執行工業廠房事故災害搶救作業及在處理火警事故過程中,若災害現場牽涉到化學物質,其危險性更嚴重於一般類型火災。
回顧近幾年來,台灣發生多起起公共危險物品意外災害(如附表一),皆為重大工廠災害事故,多數皆為火災與爆炸事故,因而引起人命傷亡及工業廠房損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尤其以103年高雄發生石化氣爆事件對國內最為震撼,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其中包含多名消防人員犧牲及受傷,多條重要道路損毀,引發社會經濟損失非常嚴重。有鑑於此,消防署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來規範事業單位對公共危險物品有效安全管理,並要求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設置保安監督人,建立保安監督管理制度,以執行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始能有效預防及避免災害發生。
附表一、歷年危險物品災害案件統計表(87年至105年)
編號 |
發生時間 |
地點 |
事件 |
傷亡人數 |
發生原因 |
01 |
87年2月27日 |
高雄 |
○○興業公司沸騰液體氣化膨脹爆炸 |
4死44傷 |
人為疏失 |
02 |
98年3月28日 |
高雄 |
甲醇洩漏遇熱起火 |
1傷 |
設備故障 |
03 |
98年5月23日 |
新北 |
可燃性氣體外洩熱源氣爆 |
1死1傷 |
人為疏失 |
04 |
99年6月11日 |
台中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甲苯氣體發生氣爆 |
2死6傷 |
人為疏失 |
05 |
100年4月13日 |
桃園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異丙醇氣爆 |
7傷 |
設備故障 |
06 |
100年10月4日 |
新北 |
施工不慎重油儲槽爆炸 |
1死1傷 |
人為疏失 |
07 |
101年3月12日 |
苗栗 |
○○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聚乙烯醇儲槽氣爆 |
1死4傷 |
人為疏失 |
08 |
101年5月17日 |
彰化 |
甲苯溢出洩漏燃燒 |
1死13傷 |
設備故障 |
09 |
102年5月27日 |
嘉義 |
○○公司管線老舊破裂致氫氣外洩 |
4傷 |
設備故障 |
10 |
103年7月31日 |
高雄 |
液態丙烯外洩引起氣爆 |
32死321傷 |
人為縱火 |
11 |
105年2月1日 |
台中 |
○○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攪拌槽投料不甚爆炸起火 |
1死1傷 |
人為疏失 |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務消防隊-危險物品工廠安全管理之探討)
二、何謂保安監督制度:
1.需設置保安監督人法令依據:
於民國88年10月20日公布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即對公共危險物品有詳盡之安全管理規範。最新管理辦法於民國106年5月8日修訂。事業場所管理權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針對製造、儲存 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選任管理或監督幹部擔任保安監督人,製作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計畫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事宜,以利推動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得以應付災害發生時之自救工作。
2.保安監督人資格及專責職務:
(1)保安監督人之選任應由管理權人依權責選任較能指揮統合相關安全業務之幹部擔任,並經消防署和可訓練機構接受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者強化其指揮領導及專業能力後,方能有效執行場所之安全管理,始可擔任。
(2)保安監督人之職責係管理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業務,須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
業務。
3. 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
(1)保安監督初訓:
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24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另接受過防火管理人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書者,其保安監督講習訓練時數得以減免,施予16小時之訓練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
(2)保安監督人複訓:
保安監督人於任職期間應於每2年接受複訓1次,方能繼續擔任。
4.需設置保安監督人的場所: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5.未設置保安監督人罰則:
未依規定設置保安監督人者,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2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仍未改善者,得以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二、何謂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及分類
(一)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分6大類,其種類、範圍及分類(如附表1):
1.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2.第二類:易燃固體。
3.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4.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5.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6.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附表1、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範圍及分類
(二)公共危險物品乃指:
1.有火災、爆炸危險性之化學物質。
2.在20度C,1氣壓的狀態下為液體或固體狀態。
3.容易著火或自燃的物質。
4.供給氧氣使可燃物產生激烈燃燒之物質。
5.易燃、自燃性:屬第二、三、四、五類
6.助燃性:屬第一、六類
7.固體:屬第一、二、三、五類
8.液體:屬第四、五、六類
(三)另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故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量時,應依管理辦法規定;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公共危險物品是否超過管制量,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以維護公共安全。
(四)公共危險物品工廠安全檢查: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 每半年進行聯合檢查,要求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該保安監督人每月實施保安監督自主檢查,以強化工廠自主檢查能力。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未滿30倍之場所:機動運用適當人力,每年至少執行檢查1次。
三、公共危險物品管理的重要性:
(一)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1.建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檢查制度。
2. 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提升事業單位自主檢查及災害緊急應變能力,預防意外事故發生及減少災害損失。
3.成立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執行執行查核計畫。
4. 建置危險物品管理資訊庫
為健全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爆竹煙火等安全管理,建置危險物品管理資訊庫,其內容包括具有危險物品場所六類危險物品基本資料、製造、儲存及處理列管情形、檢查紀錄、違規資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及爆竹煙火相關認可產品、各類監督及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及受訓紀錄等各類資料查詢及統計功能,以強化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二)推動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制度
1.加強消防安全檢查,追蹤督導管制。
2.落實防火管理、防焰認證制度。
3.強化災害防救教育訓練:應規劃辦理緊急事故現場指揮系統教育訓練,制定災害防救計畫,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4.強化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5.建構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提升工廠安全衛生管理體制,落實自主管理。
6.增補工安人力配置:加強工安巡查及安全督導,減少職災發生。
四、保安監督制度訓練成效:
消防署近15年來落實推動危險物品保安監督制度,嚴格規範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需設置保安監督人,接受保安監督講習訓練,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推行保安監督管理制度,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洩漏、爆炸等重大災害發生,推廣至今,其防災績效相當卓越,92年至104年共計辦理保安監督人訓練講習581班次,核發保安監督人證書共15,129張。
因逐年保安監督講習受訓人數的提升,明顯地降低重大火災發生頻率亦減少傷亡人數,亦減少社會損失。消防署於106年5月8日再次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嚴格要求全國徹底執行完善危險物品管理,深感政府在公共危險物品防災上用心與努力皆是因為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發輝功效讓大眾皆具備防災知識,達到火災預防的能力。
92年至104年共辦理保安監督人訓練581班次,核發證書共15,129張。
項目 年度 |
機構辦理班數 |
訓練合格取得證書人數 |
92年 |
26 |
676 |
93年 |
30 |
778 |
94年 |
30 |
732 |
95年 |
36 |
892 |
96年 |
45 |
1099 |
97年 |
42 |
1077 |
98年 |
47 |
1149 |
99年 |
50 |
1357 |
100年 |
52 |
1360 |
101年 |
51 |
1292 |
102年 |
56 |
1594 |
103年 |
58 |
1502 |
104年 |
58 |
1621 |
(參考內政部消防署-消防白皮書網站)
98~105年危險物品發生災害次數、死傷人數統計表
項目 年度 |
災害件數 |
死亡人數 |
受傷人數 |
98年 |
7 |
4 |
11 |
99年 |
7 |
2 |
8 |
100年 |
9 |
2 |
8 |
101年 |
10 |
2 |
22 |
102年 |
4 |
0 |
4 |
103年 |
4 |
1 |
2 |
104年 |
3 |
0 |
1 |
105年 |
3 |
1 |
2 |
五、保安監督人與防火管理人區別
保安監督人雖然可由防火管理人兼任,但兩者仍有不同之處,其防火管理人之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大致著重於建築物急需設置防火管理人場所之防火管理,而保安監督人之消防防災計畫則著重於具有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之危險物品進行安全管理,二者之間對防災計畫內容不盡相同,故須分別擬訂較為適合。基此,兼任者需分別受訓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後方能同時擔任。
(一)兩者相異處
1.法源依據:
(1)防火管理人:依據消防法第13條。
(2)保安監督人: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
2.設置條件:
(1)防火管理人: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
(2)保安監督人: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
3.訓練時數:
- 初次受訓:
(1)防火管理人:至少12小時以上。
(2)保安監督人:至少24小時以上。
- 複訓訓練:
(1)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2)保安監督人:每二年複訓一次,每次至少8小時以上。
4.保安監督人與防火管理人證書無法互抵及兼用
依據92.3.21消防署消署危字第 0920004847 號公文函說明三規定:因保安監督人及防火管理人兩者之職掌不同,其證照不能相互充抵,惟已修習課程,同意予以減免。故接受過防火管理人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書者,其保安監督講習訓練時數得以減免,只需施予16小時之保安監督講習訓練。因此,兼任者需分別受訓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方能同時擔任。
5.職責:
(1)防火管理人: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保安監督人: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六類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6.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保安監督人雖可由防火管理人兼任,惟就防火管理人之消防防護計畫而言,其目的著重於建築物之防火管理,至保安監督人之消防防災計畫則著重於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二者計畫內容不盡相同,應分別擬訂為宜。
(二)兩者相同處
1.充任資格:二者皆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可充任。
2.選任後報備查:二者選任後皆於15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核備(或核定)爆竹煙火監督人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3.製作文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五、結論:
落實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制度是內政部消防署多年來努力的方向及目標,且致力於推動具危險物品工廠進行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政策,明顯地降低國內災害發生率,減少傷害、損失,其績效讓大家有目共睹。
消防署嚴格要求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需選任保安監督人,至消防署認可的專業訓練機構,接受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執行六類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培訓專業完善的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觀念,提昇危機處理、防災及救災流程管控知識,成為專責保安監督人,製作防災救災計畫及依計畫強化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推動員工教育訓練,定時內部進行現場防災模擬演練,增進所有員工能面對緊急事故應變及救災能力。良好的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制度需要政府嚴格把關及大力推動,更需要具備危險物品工廠配合政府政策,依規定進行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靠全體共同努力,如此可有效預防重大社會災害發生,降低事故發生率,減少財產損失及人命傷亡,亦可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社會國家安全,讓工作權及生命權獲得安全無慮的保障。
【參考文獻】
-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 內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務消防隊。
-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