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0法則」(The 80/20 Rule)最早是由義大利經濟學家帕列托(Vilfredo Pareto)於1897年發現,帕列托透過統計觀察到當時大部分國家的財富(80%),流向少數人的手裡(20%),而且統計範圍越廣,數據及趨勢則越見精準,所以提出了80/20的法則。80/20法則認為:原因與結果、投入與產出、努力與收穫之間,普遍存在著難以解釋的不平衡關係。例如:在商業獲利模式中,往往80%的利潤是從20%的顧客中獲得;而資本國家財富的分配,也常有80%的財富集中在20%的富人手中之趨勢等。所以時直今日,很多的企業仍在找尋投資的最省力模式,設法將80/20法則應用於獲利模式上,尤其在做策略規劃上,企業普遍會將多數資源(80%)投入關鍵(20%)的核心技術上,透過技術創新以獲取市場利潤,期能達到事半功倍之效
若將80/20法則所強調的「省力法則」運用於營造業安全衛生災害的預防上,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果呢?可否透過80/20法則找出有效且省力的預防改善方向,並投以較多的資源,以獲取最大的安全效益;最後,在找出有效且省力的預防改善方向後,在營造業職災預防的安全防護上我們該如何執行,才能有效的降低職災發生機機率。
首先在說明前,我們得先瞭解營造業的特性,及為什麼營造業職災發生機率總是居高不下。一般而言,職災發生的原因不外乎「人(不安全的行為)」與「環境(不安全的狀況)」的因素,而營造業在這兩大因素中是屬於不斷動態變化的,因此在安全管理上有其困難度,其特性如下:
營造現場的勞工及作業環境,會隨著工程的進度而變化。例如:在做基礎工程(如打樁、基樁、露天開挖、擋土支撐…等作業)、地上工程(如鋼構組配、施工架組配、鋼筋混泥土…等作業)、消防水電工程、外牆工程、吊料工程時的工班團隊很多,且彼此不一定熟識,甚至各自為政;而現場環境也會隨著地下工程或地上作業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危害(如擋土崩塌、人員墜落、被夾、被捲、積水感電、缺氧危害等),故與其他產業相比,營造業勞工暴露於危害風險的面向較多、較廣。
營造現場由不同事業單位的勞工混合作業,除管理不易外,還有臨時工問題。臨時工往往不為雇主所重視,常在趕工時臨時聘僱,造成問題叢生,如:臨時工未依法投保,職災發生後的補償無保障;未受良好技能訓練及相關安全衛生教育,使得臨時工素質偏弱,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安全危害意識薄弱,是營造業職災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設備、環境由很多單位或不同職類的勞工共用。此部分會因勞工作業習慣偏差,造成職災風險提高,例如:前班作業勞工於高架作業進料時,拆除交叉拉桿、下拉桿等防墜措施,作業結束後若因習慣不良,未馬上恢復相關防護,待其他勞工於上作業時,即有墜落危險之虞。
承攬形態多層化,造成指揮、命令系統複雜。承攬形態多層化,往往造成安全衛生經費在層層轉包下被層層剝削,到了執行的營造小包手上,往往因為利潤低,第一個犧牲的一定是安全相關的經費,筆者曾看過高架作業時,包商雇主因為成本考量,架設不符規定且應力不足的施工架、工作台,甚至高架作業應有的安全護欄,竟使用「警示帶」替代,然後僅「口頭」的危害告知,問其原因則說:「安全,用講的最省錢啊!」另外,小包除了成本利潤不高外,更重要的是時間成本也被壓縮,造成勞工必須在不安全的環境中作業,且為了趕工還必須不斷的疲勞加班,至發生許多不安全的行為(如:喝酒精飲料提神、為提高工作效率不戴個人防護具、或未採取安全作業方法…等)。
營造現場為露天型態的作業,受天候條件影響很大。營造施工為戶外進行的行業,其工作品質及進度受天候影響相當大,例如:夏天高溫高熱加上高度勞力的狀態下,易造成勞工中暑、熱衰竭,至造成作業中職災意外頻傳;另外,颱風或大雨會致使工程停工,停工後相關安全的「重點檢查」是否落實?及停工後的趕工追工惡習,往往造成勞工職災風險提高,影響甚鉅啊!
在了解營造業特性後,我們再從主管機管統計的數據收集來掌握事實與思考事實,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統計年報顯示,「營建工程業」在106年度失能傷害頻率(F.R)為1.12(全國平均1.28),失能傷害嚴重率(S.R)為766(全國平均114)。
如圖一所示。透過數據,我們可以發現營建工程業在失能傷害頻率上雖已逐年降低,但在失能傷害嚴重率上,卻為近八年來最高紀錄,顯現營造工程業在危害上,仍屬於高風險行業,尚有很大改善空間。
另外,應用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營造業重大職災知識平台」資料,從歷年職災分析中以80/20法則探討營造業職災態勢,如圖二,我們可以發現在營造工程中,以「新建工程」及「零星修繕工程」產生的職災傷亡人次數佔比最高,兩項合計比例高於八成以上數據。
而在「新建工程」及「零星修繕工程」中,勞工發生的危害又以「墜落、滾落」居多,如圖三,亦佔八成以上數據,遠高於第二名「物體倒塌、崩塌」災害及第三名的「感電」危害。
接下來,以「災害類型」與勞工「不安全的行為」交叉分析,如圖四,可發現在「墜落、滾落」災害中,以「未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未使用個人防護具」、「不注意立足處環境」、「未使用保險措施或漠視警告」分佔前四名,居該職災類別數據八成以上。
最後,在將「災害類型」與雇主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不安全的狀態」交叉比對,如圖五,發現在「墜落、滾落」災害中,「不安全的作業環境」因素居高不下,其次為「雇主未使勞工使用個人防護具」,兩項合計,其數據亦高於八成以上比例。
承上,我們以80/20的法則分析營造業職災發生態勢後,得出幾項結果:
營造業建築工程有八成以上的職業災害集中在「墜落、滾落」危害,從2004~2017年將近有1,310人次數的傷亡案例(疾病、受傷、殘廢、死亡),加上大部分營造作業勞工常常是家中經濟支柱,所以平均每年約有94個幸福家庭受到影響、牽連,其危害之嚴重性不得不慎。
從分析中我們發現,在「墜落、滾落」危害中,「不安全的行為」以「未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傷亡人次527人)」及「未使用個人防護具(傷亡人次377人)」已占傷亡人次數近七成(69%)。勞工在個人防護具的“正確”使用上,常因教育訓練不足而使用不當,或訓練未能觸及流動的臨時工,造成訓練成效不彰;而在個人防護具的“確實”使用上,勞工則因工程趕工或作業便捷,在防護具使用上輕率、便宜行事,造成職災頻傳。
在「不安全狀態」中,「不安全作業環境(傷亡人次793人)」佔了傷亡人次數六成比例,此部分與「不安全行為」中危害第三名「不注意立足處環境(傷亡人次199人)」有關,是「人」於「環境」的交集。勞工未注意或故意站立、攀爬於不安全位置,是「人」的疏失;雇主未提供本質安全的作業環境,則是作業「環境」有關的疏失。
綜合上述結果,發現在「墜落、滾落」危害中,結合「個人防護具未正確、確實使用」、「不注意立足處環境」,及「不安全作業環境」所產生的危害,已佔整體營造業危害八成以上的比例,若以80/20法則所強調的「省力法則」為改善基準,主管機關及營造廠商為降低營造業職災發生機率,應先投資於「墜落、滾落」危害的安全防護與改善上。
透過80/20法則的應用,我們得以將八成以上的職災發生率(傷亡人次數)聚焦於二成的危害上(墜落、滾落)上,接下來則是針對「墜落、滾落」危害的預防措施重點介紹。墜落、滾落的安全控制原則可分為四個部分:消除(Eliminate)、預防(Prevent)、擒墜(Arrest)及警告(Warn),分述如下:
消除(Eliminate)
消除是一種本質安全的設計,例如,勞工於高架作業會有墜落、滾落的危害,如果作業能改由地面上執行,是否就可以有效降低危害風險。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也就是透過設計或工法,讓勞工較長時間於地面作業,當作業完成或物料成品過大時,我們可以透過大型營建機械吊運至高處做最後組裝即可,現今已有許多營造工法採取此一模式,例如預鑄工法、預鑄建築(組合屋)等。另外,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其概念如在鋼構組配中,於吊運橫樑高處組配時,為避免勞工有墜落之虞,作業時優先於鋼材橫樑上架設「安全母索」,以提供勞工勾掛背負式安全帶之用;或於鋼構組配中,於鋼梁、樓板組配完成後,優先施作構造物上下設備(階梯)等,以利勞工安全上下。
預防(Prevent)
預防的用意是針對已知或已預測出的危害點/處,預先設置相關安全防護設備,例如有墜落、滾落危害之虞的邊緣及開口處可設置護欄、護蓋等安全防護設備。而「護欄」設計,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一款規定: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如圖六所示)。另外,欄杆最為人詬病處,在於強度不足,造成本應攔截勞工的防護措施,形同虛設而造成勞工危害,所以同條第五款規定: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且為防止物體飛落危害,於邊緣及開口處護欄前方周圍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在「消除」與「預防」中,雇主若能建置本質安全的防墜措施,或提供安全無虞的作業環境,將有效改善墜落、滾落中的「不安全作業環境」,且能有效降低本文「不注意立足處環境」所造成的風險危害。
擒墜(Arrest)
擒墜用意在於「路徑管理」,當消除、預防等措施失效時,為有效降低墜落、滾落危害,可於危害發生點適當位置設置攔截措施,如安全帶、安全網等。前述墜落、滾落危害分析中,「未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及「未使用個人防護具」已占傷亡人次數近七成。其中“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法令尤其強制規定,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且應避免使用腰掛式安全帶,在勞工墜落攔截上,腰掛式安全帶常因應力過於集中腰部,攔截時容易造成脊椎損傷,造成勞工更嚴重的身體危害,
所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是非常重要的課題之一,因為防護具使用錯誤往往與未使用一樣危險,例如營造工地「安全帽」的設計,在帽殼及腦袋瓜之間,會透過頭帶、戴具及戴具環的設計,如圖七,保存有中空的緩衝空間,但營造勞工們就喜歡在這緩衝空間塞檳榔、藏香菸,大大降低了安全帽的防護能力;或配戴安全帽時因天氣悶熱未確實扣好頤帶,造成作業時因安全帽滑動而遮蔽視線,造成相關危害發生。
另外,安全帶應掛勾於「安全母索」上,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3條第一~五款規定: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 M2077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其重點在於使用安全帶,不論是安全帶本身,或安全母索,及安全母索鉤掛之錨錠皆須通過國家檢測,且須符合二千三百公斤以上之強度測試,而不變形、損壞、扭曲、破碎等,才堪使用,且雇主不得因成本考量,而隨意購買提供勞工使用;另外,在安全帶“正確”使用上,還有一項勞工常犯之缺失,就是作業時,常將安全帶隨意鉤掛於臨時建築構件上或其他虛設建築體上(如模板支撐上),造成最後一道防護失效。
至於「安全網」部分,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規定: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2Z2115安全網之規定。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如圖八所示)。當然,勞工墜落、滾落並非僅垂直方向掉落,亦可能以拋物線方向墜落,故於建築體邊緣四周設置安全網時,須依同條第三款規定設置: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如圖九所示):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當然若覺得設置安全攔截網仍有墜落之虞,雇主也可於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加強防護,如圖十所示。
警告(Warn)
「警告」即於危險處所設置警告標示,或實施教育訓練等管理措施。其中「教育訓練」猶為重要,很多安全防護措施的設置是立意良善,但往往勞工對於設置的緣由不夠清楚,而破壞了原有的安全規劃,例如:為什麼法令規定不能站立於合梯頂板作業?為什麼移動式施工架上有作業人員時,不得移動施工架?為何勞工於高架作業時,應穿戴防止墜落之背負式安全帶,而非腰掛式安全帶?上述問題的答案其實都不難,但很多安全衛生的管理往往是需要輔以教育訓練,才能與勞工建立共通的溝通語言,否則任憑我們如何的苦口婆心,勞工依舊故我。當然,在教育訓練中如能加強「危害的告知」,讓勞工知悉自己過去不安全的行為,會造成怎樣的危害或職業傷害(可提供相關數據、慘痛代價、血淋淋照片、及案例等),或許下次不用雇主叮嚀,勞工即會自發配戴個人防護具,及遵守相關安全規定了。
結語:透過80/20法則,我們可以知道營造業最大的課題在於墜落與滾落災害的預防,而相關防墜措施其實主管機關皆有明確規範,但為什麼相關職災仍是頻傳呢?筆者認為其重點在於「執行力」,例如個人防護具的“正確”使用可透過教育訓練,及勞工每日上工前的工具箱會議加強指導、督促執行;而“確實”使用,則有賴主管機關戮力監控,及營造廠商(含監造、職安單位)的加強宣導、監控,加上內部的重賞、重罰雙管齊下,必能有效改善;最後,若能將「佩戴個人防護具」及「提供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塑造成營造廠商的企業文化,對於墜落與滾落災害的預防絕對有正面的助益。另外,在監控上,未來若能結合「人工智慧」,將有效解決檢察單位、監造廠商及職安單位人力不足問題,有關人工智慧應用,筆者將於下篇【營造與人工智慧應用上】加以闡述,敬請期待。
【資料來源】
- MBA智庫百科
- 苦勞網
- 營造業重大職災知識平台
-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