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20-8-4)「貝魯特碼頭」硝酸銨(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倉庫大爆炸,造成嚴重傷亡,引發國際關注外,也引發國內緊急盤點各港口,硝酸銨貨櫃滯留之相關問題及缺失。而事隔一個多月(2020-09-16) 「義大利安科納港」爆炸引發大火,巨型蕈狀雲再現,根據義大利廣播電視公司(Rai News 24),安科納市港區內的倉庫可能存放易燃液體,並說附近有一家生產液化氮的公司(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以及一座發電廠與甲烷(可燃性高壓氣體)工廠。間隔3天,「中國北京」(2020-09-19)凌晨也發生大爆炸,北京《新京報》報導,這起爆炸是當地一個村落的出租庭院發生「液化氣罐爆燃事故」(台灣稱瓦斯桶爆炸起火)。再隔3天,(2020-09-21) 「台中東海商圈」氣爆釀4死1傷…接連的爆炸事件,凸顯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困難以及認知危險物品特性及其相關危險意識之必要性及重要性。
何謂公共危險物品? 認識公共危險物品之簡易口訣: 六類、高壓氣體、30倍、任保安。
六類-我國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第二類:易燃固體。
-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請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10/11/10 修正)》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 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及乙烷。
- 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 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30倍-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係指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之作業區。而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
任保安-選任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並經訓練合格者。
我國早在民國70年便發布「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但隨著科技進步、產業升級,製程以及原物料不斷推陳出新,衍生出種種管理困難及事故。故歷年來除不斷逐步修正相關管理辦法外,內政部消防署更於2019-06-11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相關安全管理。
例如,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 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 嚴禁火源。
- 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縫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壓或拉扯。
- 維修可能殘留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機械器具或容器時,應於安全處所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
-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 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 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 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
-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之設備。
- 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至少留存一年。
而除了『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外。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人命財產安全。特於2018-11-16頒布「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主要目的係為輔導業者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完善保安監督制度。
「保安檢查員」與「保安監督人」可否為同1人? 這是常接獲之洽詢電話,雖然行政指導綱領,並無載明不得同1人。但就「保安檢查員」之職責可看出,若保安監督人非第一線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域或處理操作危險物品之人員,則建議另派第一線人員擔任保安檢查員。
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人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三)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使其維持在正常狀態下。
(四)發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或設備有異常情況時,應聯絡保安監督人或相關人員,同時應判斷狀況並為適當之處置。
(五)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時,提供現場救災人員搶救上之必要資訊。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主要為強化其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人命財產安全,惟其人數需求,為有效輔佐保安監督人落實執行保安檢查相關工作,至少選任一人。
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易引起火災,稍有不甚便可能引發嚴重的工安意外。故應落實接受教育訓練「上保安、做公安、大家都平安」。
保安檢查員講習訓練之方式及課程內容如下:
(一)依下列講習方式擇一參加:
-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
- 事業單位自主辦理,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之講習訓練。
(二)保安檢查員應經訓練合格,任職期間應每二年接受訓練一次,訓練課程名稱及時數如下:
-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四小時。
- 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二小時。
- 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一小時。
- 測驗:一小時(測驗及格成績為六十分)。
【參考資料】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 中國生產力中心 消防訓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