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沸沸揚揚,持續多日的長榮空服員罷工,從取消航班和影響人數來說,的確是台灣空運史上最大的癱瘓,再看耗時及企業損失,也足以稱得上是國內罷工史上最大規模,終在第17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後劃下句點。
這樣的事件主要涉及的是集體勞動法裡面最關鍵的三個法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截至108年第3季底,台灣的事業單位團體協約份數總計已累績751份,身為「勞動三法」之一,團體協約對於企業與勞動權益有什麼樣的重要性?
首先,我們先了解什麼是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與雇主協商約定有關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及勞資關係事項或相關事項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權益及經濟生活。簡而言之,《勞基法》提供勞工基礎權益,而工會則代表勞工與資方在這個基礎上,確保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權益,達成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為企業與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相關事項之契約,得穩定企業內勞資關係之和諧。惟企業常認為工會運作侵害其經營權,而對工會產生排斥,再者,亦認為工會透過團體協商爭取會員勞動條件提升之行為,影響其內部資源之分配,造成組織績效不彰,進而影響其團體協約意願。然而,團體協約之內容是可以依據勞資雙方的共同意願進行調整增添或改變的,團體協約具有保障工會會員勞動權益、提升勞動條件,而且有助於勞資關係的穩定、和諧,也是勞資雙方得以藉此共存共榮的基礎,可視為創造勞資雙贏的良性制度。
勞動部啟動「入廠建構企業內夥伴關係暨協助簽訂團體協約」計畫已多年,筆者有幸在這兩年來執行,透過此計畫提供勞資雙方包含集體協商人才培訓、團體協商專家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建構企業內紛爭處理技巧與機制等專業輔導,促使工會與事業單位自行溝通與協商能力提升,解決企業內潛在衝突、預防勞資爭議及促進簽訂團體協約,期讓更多工會與事業單位瞭解團體協約締結的重要,也透過了解專家教授勞資雙方自主協商技巧及簽訂團體協約實務經驗,有助於「預防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與「簽訂團體協約」三大目標,希冀透過政府資源引介,有效協助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加強輔導與鼓勵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契約,促使勞資關係與時俱進,致力營造友善職場,持續維持良好溝通互動,為勞資和諧雙贏再啟新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