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是屬於高風險的工作,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裏,除了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營造業作業主管(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鋼構組配、施工架組配、隧道等挖掘、隧道等襯砌及屋頂作業)、缺氧作業主管及急救人員等相關訓練之外,尚有「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
哪些營造業(丁類)工作場所需要審查?
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五章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第17-20條及「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適用於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為:(1)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由誰來申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申請義務人,應為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原事業單位或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如果申請義務人有變更時,應由變更後之單位重新評估,並申請審查,或以書面概括承受,且經原申請事業單位出具讓渡書,確實辦理。
審查申請應提送文件有哪些?
(1)申請書(2)施工計畫書(3)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4)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章文件(5)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6) 上述資料彙整以光碟片錄製一份以供存檔。
如何實施安全評估?
(1)組成「評估小組」:含工作場所負責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2)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若尚未設置上述之「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認有必要時,應以在國內完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開(執)業人員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之一之人員: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上列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執業人員之一(同時具有兩種資格者得為同一人)。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專業技術之審核及簽章:需由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審核並簽章之,以確保計畫之安全性。
(4)安全評估紀錄:實施安全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詳予記錄。
有關審查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應於使勞工在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作業前30日,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2)送審方式:分為二種,整體送審:應將全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評估辦理完成一次送審。分段申請審查:分項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可明顯區隔者,應函請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惟應於相關危險性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前申請。
(3)經檢查機構同意分段申請審查之案件,應於審查申請書中註明第幾階段送審。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共計76小時,包含法規、專業課程27小時及實作演練49小時,期末有學、術科的4小時測驗,是注重實務學習的訓練;若一直在營造工程領域發展,那麼在營造業工地主任證照、公共工程品管人員證照及職安管理人員證照外,這是一門值得學習的課程。
參考文獻: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勞動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勞動部「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