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職業安全衛生意識日益提高,致使勞工暴露於噪音作業環境導致之聽力損失,深受政府、業界與勞工的重視。因此針對噪音議題,國內相關法令已有相當的規範。
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中規定:雇主對於防止噪音引起之危害應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並採取必要措施,另對於噪音作業現場之環境,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顯著發生噪音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及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作業環境測定前必須擬定含有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一、噪音作業相關法令:
1.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規定:
(1)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產生之音響超過90分貝時,僱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下表所規定之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值超過百分之50時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防音防護具。
(2)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取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3)噪音超過90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勞工曝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表:
工作日容許暴露實時間 |
噪音音壓級(分貝) |
8 |
90 |
6 |
92 |
4 |
95 |
3 |
97 |
2 |
100 |
1 |
105 |
1/2 |
110 |
1/4 |
115 |
監測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80分貝以上噪音增加5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以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
2.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應依據第十二條規定於勞工受雇或變更作業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並對在職勞工每年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3.根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1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1)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2)噪音危害控制。
(3)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4)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5)健康檢查及管理。
(6)成效評估及改善。
4.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該監測結果應保存三年。
5.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二、噪音有哪些種類
1.變動性噪音:為最常見的一種噪音形式,例如工廠、交通、人聲所引起的噪音均包含其中。
2 衝擊性噪音:從發出到最大振幅的時間小於 0.035秒而稱之為衝擊性噪音,如營建工地的打樁聲、衝床聲、打錘聲、氣鑽聲。
3.連續性噪音:兩次噪音衝擊間隔小於 0.5 秒,即為連續性噪音,如機器運轉聲或是吸塵器所發出的聲響。
三、聽力損失之分類
1、傳導性聽力損失:與中耳、外耳的病變有關,如耳膜破裂、中耳積水等。
2、感覺神經性聽力損失:內耳聽覺細胞、聽神經或腦部聽覺區的病變,如母親 懷孕時患德國痲疹、暴露在極大的噪音(如槍聲)。
3、混合性聽力損失:同一耳內還時發生上述兩種聽力損失。
4、機能性聽力損失:沒有生理器官的病變,主要是個人情緒引發,例如神經性 焦慮症。
噪音作業場所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噪音作業場所 |
應採取之注意事項 |
監測方式 |
對象 |
備 註 |
超過85分貝之作業場所 |
一、依法應公告為噪音作業場所 |
區域監測 |
環境-Lavg |
超過85分貝才稱為噪音作業場所 |
二、人員進入該作業場所應佩帶聽力防護具 三、噪音作業場所每半年應實施環境檢測一次 四、暴露之勞工每年應實施特殊聽力健康檢查一次 |
個人監測 |
人員-TWA |
||
超過90分貝之作業場所 |
五、該場所應公告噪音預防危害注意事項 六、該場所應實施工程改善、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 |
區域監測 |
環境-Lavg |
|
法令容許值TWA-PEL為90分貝,指在90分貝該作業場所一天工作不可以超過8小時。
四、結語:
噪音對於人體的危害是循序漸進且不可逆,故噪音危害在職場很容易被忽視,面對噪音危害,預防即是最好的治療,平時對於員工的教育訓練、或者是噪音源的工程控制都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選工前的體格檢查及任職後的特殊健康檢查都是不可省略,保護勞工健康,是每一位雇主最重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