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對傳播影視產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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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經濟部公布「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中,將代理或經銷中國OTT之相關商業服務納入其中,而身為後續執行相關法律的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訂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OTT TV專法)管理所有在台提供OTT服務的相關業者,由於該法主要管制陸資OTT業者,故被稱為「愛奇藝條款」。

  傳播科技的歷程上,過去,有線電信業者有專法管制,面對OTT產業興起所帶來的衝擊,身為主管機關的NCC一直未見有具體的應對政策。然而,在市場公平競爭機制下,OTT產業理應受到監管控制。當產業結構越複雜,以致相關法規必須越精細時,監管機構勢必要收集更多資訊,技術領域範疇也須涵蓋其中。換言之,監管機構肩負既要了解過去,又要對新知識有所認識的責任,並要能適時修正法條,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與市場平衡性。

  Nuechterlein & Weiser 在2013年出版《Digital Crossroads: Telecommunications Law and Policy in the Internet Age》,提及電信傳播產業在未來競爭政策上,監管機構之謙抑性(humility)有其重要性。所謂管制謙抑性(regulatory humility),是以最小監管成本,保護消費者獲取最大的效益,解決消費者面臨的實際損害,藉以妥善處理市場、企業以及消費者之關係。在結構管制上,可以影響企業的市場行為,避免企業在媒體市場時的不當競爭,並幫助創新企業進入市場,有效的保障消費者權益。因此,管制單位必須保持謙卑態度,扮演好輔助或推動的角色,避免過度干預,限制價格或局限通訊科技在市場上可提供的產品類型,以及其呈現資訊的方式,將可能影響市場的自然發展,阻礙競爭、創新與成長。

  如歐銻銻娛樂董事長范立達於《報橘 BuzzOrange》專訪時所提,OTT的特性來自於「新科技」的支撐,串流影視平台Netflix於美國上市時所掛牌類別為「科技產品」,相較於娛樂業,OTT更多是科技業。然而,管制是根據法規作為標準,電信、通訊、傳播涉及的領域複雜性高,再加上科技時代的日新月異,當立法已經跟不上科技轉變時,難以有效進行管制,在這樣的狀態下,管制謙抑性也將越難以達成。

  因此,相較於《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的落實,或許將愛奇藝落地管制,才能變相刺激台灣影視產業,畢竟消費者選擇影音平台基礎,是如何獲得更多元、豐富的內容。對於臺灣影音產業競爭力的提升,除了仰賴政府扶持外,在經營策略上,應強化臺灣自製內容的產製,以及對傳播產業的投資,可將IP戲劇作為影視產品多元開發之途徑,篩選適合作品進行影視題材再創造,並建立影音產業的附加價值,打造「原創-再創-行銷」的價值鏈。影視產業上可以透過「股份合製」,內容創作與企劃行銷可以由不同公司聯合負責,藉此促進不同產業或是跨國交流的市場合作,有機會導入國際合製模式以提升製作品質,而臺灣做為東西文化交流之地,有媒體、教育、社會與文化的多樣性,跨國製作也可從中探討文化的混雜性。在無涉及政府特定措施下,業者在臺灣傳播產業的振興與推動上,「內容」始終是經營影視產業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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