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依馬斯洛需求五層次理論,除了工作要維持基本生活溫飽的第一層生理需求外,第二層便安全需求,安全的工作環境是人們選擇工作最重要的條件。職場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便是重要的一環,若管理不慎,容易導致意外的發生。1931年美國職業安全理論的先驅赫伯特·威廉·海因里希(W.H. Heinrich)在其名著「工業意外事故的防止」,提出有名的「骨牌理論」,將意外事故的前因後果,分為五個相互作用的不同因素,依序為環境、人為疏失、危險因素、意外事故、損失,五個因素像是一套有順序的骨牌,只要抽走其中一項因素,就不會發生災害,並發現88%的意外都是可以預防的。
二、緣由
我國對於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的立法,源於民國18年公布之「工廠法」,而後因經濟快速發展,職業災害次數及嚴重度越來越高,且連續發生電子公司作業女工,有機溶劑中毒及造船公司發生乙炔爆炸,造成死傷等重大工安事故,引起各界的重視,於民國63年公布施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其擴大保護勞工範圍,加重雇主責任及提高罰則。此後為因應我國產業型態急遽轉變,如危害性物質廣泛使用、機械設備欠缺危害防護等缺失、順應國際標準及擴大保護勞工對象等需要,修正多次法條內容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為確認事業單位是否遵循法令規範,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的民國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中,提及之願景、目的為: 以有限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透過事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選列高風險事業及勞動法令規定實施檢查,來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持續降低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基本人權、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確保安全健康的勞動力及工作場域,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文獻探討
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中明訂「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業災害發生大都依循著某一種規則或型態而存在,統計民國98年至民國108年這10年之間的災害類型,前三名大多為墜落、感電、物體倒崩塌。而這幾個類型危害,不僅只發生於營造業,據民國108年50人以上事業單位職業災害統計行業別災害次數分析,第一名為運輸及倉儲業;第二名為住宿及餐飲業;第三名為批發及零售業,依多年前勞動部勞動檢查年報重大職業災害之罹災者及發生災害單位資料發現,罹災勞工未接受安全衛生育訓練者占 71%,因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更是各行各業皆必須重視的。
四、結論
綜觀國內職災事故危害原因,大多普遍圍繞在「人的不安全行為」及「作業中的不安全環境與管理」等因素狀態下,因時、因地、因人伺機發生。然而,職災事故的發生,自有其安全衛生管理缺陷根本原因或基因原因如(1)作業環境的未改善及維持;(2)作業方法之未改善;(3)未建立安全作業標準;(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5)未實施教育訓練;(6)未落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7)未落實監督與指導、未善盡安衛管理職責等。
基於上述,應落實實施對勞工同仁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對現場作業危害的認知不足,而不要為求作業中舒適、方便及效率,有著「樂觀偏差」心態,總認為事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等想法,以至此不安全行為認知成為企業安全管理的隱憂。
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勞工對於此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如勞工同仁不遵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可裁罰3000元之罰鍰。當然,3000元是手段,而非目的。這些法規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醒雇主和勞工重視職場的安全衛生,使所有勞工同仁都被照顧到,締造安全健康的企業文化。
安全衛生管理著重執行,若未落實執行,就沒有安全環境與平安的結果。其實我國對於生產工具及安全衛生的防護措施與要求已規定於法令與標準,然而,職業災害仍然持續發生。顯然,當前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之一為管理未能落實,致相關防護措施失去原有功能,而發生職業災害。應加強促進安全最有效方法,將安全管理內化為企業管理之一環,激勵組織、雇主、管理人員、員工及其代表,採行合適方法,改善安全衛生環境。
經濟活動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人權方面之要求,將越來越全球化。而在國際間普遍提倡企業社會責任,包含工作環境改善、員工健康與安全等社會責任認證,已成為供應鏈及進出口貿易的基本要求。對於一個追求永續經營的企業而言,職業安全衛生不僅是公司內部問題,更須使工作場所中所有員工、承攬商,甚至是顧客、股東等都能感受對其的重視,才能提升經營績效及國際競爭力。
【資料來源】
- Heinrich,Domino Theory,U.S,1931
- 張簡振銘,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 勞動部勞動檢查年報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