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作為世界工廠的中國,隨著在地製造的生產成本提升、人工上漲、人工不足等因素,尤其是以紡織、玩具製造等勞力密集或需要大量人工的產業,越來越多的台灣企業將生產基地移至薪資較低的東南亞國家。由於近年來在中國或東南亞國家發生「血汗工廠」的問題頻傳,包含童工的使用、未成年工的勞動剝削、工廠紛紛發生罷工…等這些問題,而台灣企業雖然較少上述情況發生,但超時工作、過勞死,甚至勞資糾紛等問題,確有可能導致勞動法令的違規。因此,不少歐美品牌商則越趨關注這些情況延續的後續負面效應,選擇轉單以分散風險,確保生產的穩定。
面對目前國際社會逐漸重視處理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CSR)相關等議題,以往傳統的CSR僅限環保、公益等「環境面」的框架,例如社區居民關心的廢水排放問題、淨灘活動、捐獻、企業志工等,維持企業既有的社會形象為主。現今CSR國際趨勢已經跳脫到現在開始注重「社會面」,強調人的重要,重視訓練、安全衛生、工作條件、員工滿意度等企業承諾,例如利害關係人關心品牌供應商所提供的原料是否於血汗工廠中製造、工廠是否有使用童工、又是否有超時工作等。在未來CSR將會朝企業社會公民的走向,強調企業與社會互利的境界發展。
就台灣CSR的現況,以筆者過去待過的工廠為例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台灣以OEM代工廠著名,品牌大廠對供應鏈社會責任的要求:近年來,歐美品牌大公司對亞洲供應商的要求提升,紛紛委託非營利認證機構驗證CSR相關內容,通過或拿到此報告書,品牌大廠才會下單,品牌大廠認為如此可推動全球供應鏈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利害關係人的要求:生產者之所以可以獲得這些他所需要的生產要素,像是人力、自然資源、資本等等,則是從員工、環境以及整個社會而來的。如果企業沒有好好善待消費者,或是對員工、環境、社會十分不注重,雖然短期來說企業可能可以獲得利潤,但畢竟這是不持久即無法永續經營的。因此我們把這些與企業相關的人稱為:利害關係人。也就是說,除了股東跟經營者外,消費者、環境、員工、社會也跟企業息息相關,例如,工廠周邊的居民關心汙廢水的排放或工廠噪音問題,或是消費者關心他們身上穿的衣服、鞋子,是不是由血汗工廠所製造,彼此是互相依賴,互相影響,就是所謂的彼此間存在利害關係。而善待這些利害關係人,也就是企業社會責任。
政府規定:台灣上市櫃公司規定資本額超過50億元的企業,都必須發布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企業也可以依據全球報告倡議組織2017年新版 GRI 準則 / GRI 標準( GRI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 簡稱:GRI Standards ) 編撰CSR報告書,CSR是必須面對的國際潮流,未來在「發行面」也將進一步審核CSR表現程度。
從上述內容得知,企業社會責任已不再是口號,如何在環保、職業安全安衛生、人權與道德規範等面向善盡責任,係企業不可迴避之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規範和標準甚多,筆者整理如表一所示:
表一、CSR相關規範及標準表
準則規範 |
準則規範 |
||
ISO 14001 |
環境管理系統 |
OHSAS 18001 |
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系統 |
ISO 14064-1 |
溫室氣體盤查標準 |
CTI驗廠/ ICTI認證 |
國際玩具工業協會行為守則 |
ISO14067 |
碳足跡 |
ETI |
國際社會責任認證組織 |
ISO9001 |
品質管理系統 |
SA 8000 |
社會責任管理系統 |
REACH |
對化學品的登記、評估、授權及限制的歐盟法規 |
ISO 26000 |
社會責任指引 |
RoHS |
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 |
BSCI |
企業社會責任準則 |
CSM 2000 |
供應商綜合管理標準 |
RBA (2018年前稱EICC) |
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
品牌大廠對CSR的重視,然而,不同的行為準則會給供應商造成混淆,因此需要一個規範的認證系統以確保工廠持續符合要求,並且為統一的評估基準。目前業界普遍使用的CSR行為準則來建置社會責任管理系統,係依循責任商業聯盟(RBA)行為準則與SA8000社會責任管理系統標準,其中涵蓋了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道德規範及管理系統等五大構面。而「健康與安全」的構面以台灣OEM工廠既有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來涵蓋;「環境」構面亦以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涵蓋,這兩個構面企業推行已行之有年,「道德規範」構面則以企業目前施行的誠信、內控、反托拉斯法、資訊安全、個資保護法……等來涵蓋。「勞工」構面則以職場人權管理上被廣泛接受的全球認證標準SA8000社會責任管理系統標準來建置。
在一連串「過勞死」案件相繼發生後,如表二所示,工廠的管理問題,引發各界關注。又以表三勞保局核定職業災害死亡給付資料中,過勞死亡屬於腦心血管疾病死亡給付的部分,2012年到2017年6月,過勞死亡給付的總人數為160人,近幾年看來有稍微減少的趨勢,但是2017年人數又大幅上升。尤其是勞力密集的品牌商品代工廠,他們的利害關係人客戶會更加注重企業社會責任中「勞工權益及管理」的問題。
表二、過勞死相關案件整理
年份 |
人員 |
年齡 |
病/死因 |
工作時間 |
2009 |
OO醫院外科住院醫師 |
35歲 |
腦部缺氧 |
連續工作超過30小時 |
2010 |
OO科技工程師 |
30歲 |
猝死 |
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高達111.5小時,工作3年多來平均一天工時高達16~19小時 |
2011 |
OOO研發工程師 |
30歲 |
猝死 |
前半年,平均每月的加班時數高達68小時 |
2013 |
黃姓保全 |
32歲 |
值勤中猝死 |
每個月的工作時數約288~300個小時 |
2015 |
銀行陳姓女員工 |
|
肝功能疾病死亡 |
每天都加班到8、9點 |
2016 |
台中公車司機 |
|
腦出血 |
每日平均上班15小時
|
2017 |
O視道具助理 |
23歲 |
植物人 |
1.劇組休假前通霄工作 2.休假數極少 3.全天工時高達14小時 4.幾乎都單機作業 |
因此為改善全球勞工的作業環境與勞動條件,並確保消費者不會購買到剝削勞工所製成的產品,導入「國際管理系統」也是企業進行勞工管理依循的選擇,針對勞動環境、勞動條件、勞動權利等規範的代表性國際管理標準,就是由非政府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所倡議的SA8000,為全球第一個可用於第三方驗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旨在透過有道德的採購活動,改善全球勞工的工作條件。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制定而成的,內容包括童工、強迫勞工、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要素,若SA8000條款嚴於當地法律則以標準為準,反之亦然。
其中,從管理系統的實施流程如下:
另外,除了公司組織內部的社會責任管理系統外,進而要求供應商共同做到CSR承諾管理,供應商管理擴及層面例如原物料供應商、設備施工承攬廠商、外包廠商、廢棄物廠商、伙食廠商、保全、清潔公司、人力派遣公司…等。首先要做到供應商CSR管理就必須將以上提及供應商分級管理,如圖一由相對應之供應商管轄單位評估重要性後,自行評估分級,例如可依照採購金額多寡…等重要性來進行分級,目的使得供應商亦相互實施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
綜觀以上所述,SA8000非要求企業一蹴可幾達到全部符合所有規定,標準的立意除了認知勞動條件保護的議題外,仍有持續改善的計畫,並藉由供應商管理步驟來監督供應商社會責任,以確保供應商達到社會責任標準要求,最終逐步改善其社會責任表現。
資料來源:
- SA8000社會責任管理系統
- 勞工保險局統計月報:勞工保險職業病、失能、死亡給付人次按職業病成因及行業分
- 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
- 全球永續報告書指南
- RBA 責任商業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