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實施對企業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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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災害對人類帶來什麼影響?

  全球暖化日益嚴重,極端的氣候變遷對環境及人類造成愈來愈多嚴重的衝擊,世界各地頻傳大規模的自然災害,以2022年來說,巴西、巴基斯坦、中國、東澳、印度及孟加拉等國皆受強降雨引發嚴重洪災、歐洲經歷500年最嚴重大旱,主要河流乾枯,影響航運與發電及農業收成、非洲面臨40年來最嚴重的乾旱導致野生動物死亡、引起千萬人飢荒危機、颶風伊恩( Hurricane Ian )襲擊美國、古巴、加拿大等北美地區,造成多人死亡和數萬人流離失所等,皆對人類造成史無前例的災難性衝擊。

  參考英國慈善組織「基督教援助(Christian Aid)」所作發表之「2022年10大損失慘重氣候災害報告(New report: Top 10 climate disasters cost the world billions in 2022)」,光是統計2022年因劇烈氣候變遷造成的前十大損失,損失金額就超過1千6百億美元,這些損失不僅僅是金錢上的損失,還有許多對生命財產難以估算的傷害,也對人類的生存造成危機,像是暴雨頻繁、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河水乾枯、森林野火等全球暖化現象,讓未來的生活也產生警訊,這些氣候災害也提醒我們,氣候變遷對全球各地造成的影響,需要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來應對。

  有鑑於此,氣候議題愈來愈受大家矚目,全世界紛紛響應淨零排放及環境永續發展,隨著2022年舉辦的COP 27落幕,根據Net Zero Tracker截至2023年4月的統計,全球已有超過128個國家,134個區域、247個城市及909家企業宣示或正在規劃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Net Zero),展示出準備用氣候行動來積極應對環境議題之決心,涵蓋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88%。

全球淨零趨勢興起

  在全球積極響應淨零排放的趨勢下,臺灣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理應承擔該盡的責任,且臺灣四面環海,屬於容易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的海島型國家,因此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與臺灣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息息相關,再者,臺灣以出口為導向,許多臺灣廠商都屬於國際品牌供應鏈的一環,面臨今年10月即將試行的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規範以及國際大廠紛紛加入RE100倡議,提出綠色供應鏈要求,減碳行動不再只是面對氣候危機的手段,更是臺灣經濟存亡的關鍵要素,臺灣在響應淨零排放的努力上必需不落人後,才能維持國際競爭力。

  為了呼應國際淨零趨勢,化氣候危機為轉機,與世界共同邁向淨零轉型,我國政府於2022年3月20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環保署、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及金管員會共同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將以科技研發與氣候法治作為兩大治理基礎,將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策略作為主軸,並就風電/光電、氫能、前瞻能源、電力系統與儲能、節能、碳捕捉利用及封存、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資源循環零廢棄、自然碳匯、淨零綠生活、綠色金融、公正轉型等十二項重要領域制定關鍵戰略,以落實淨零行動目標。

淨零排放不再只是口號

  實際上,為能減緩全球氣候變遷情勢、善盡環境責任,我國政府已在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是國際上少數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入法的國家,溫管法實施歷經長達7年的時間,隨著全球氣候變遷愈加嚴峻,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為了跟進國際淨零趨勢、加速接軌「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目標,明確宣示我國的減碳決心,落實世代正義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

  故行政院於2022年4月21日通過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溫管法大幅修法,淨零排放目標入法,並在本年度(2023)年1月10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蔡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自112年2月17日生效,邁向我國氣候法治歷史的另一個里程。

《氣候變遷因應法》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有什麼差別呢?

  本次修法除將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法條由原6章34條修正為7章63條(草案為57條)。主要增修條文為各位整理如下:

  根據立法院於2023年初通過的相關法案,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其主要差異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法案名稱:

修正前法案名稱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後法案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第三章),推動調適能力,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之評估作為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以建構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

  1. 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將修正前的法案目標「國家溫室氣體長期(2050年)減量目標為降至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的50%以下」修正為「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第四條)

  1. 釐清各政府機關的權責及分工:

原法條僅由行政院作為統籌機關,新法條明定由行政院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決策,並明定二十項推動事項權責之主辦及協辦機關(第八條)。

  1. 縮短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檢討年限:

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作為重要氣候施政方針,原法法條規定5年檢討一次行動綱領,調整為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第九條)

  1. 新增專款專用的碳費相關條文:
  • 徵收對象及費率:

修法後增訂碳費條文,規劃對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的來源對象,由大至小分階段徵收碳費,徵收碳費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費率審議會,由審議會進行審議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第二十八條)。

  • 優惠費率獎勵機制:

新法也開放給徵收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只要徵收對象使用再生能源、低碳燃料或使用負排放技術、改善製程及提升能源效率等減量措施,且減少的溫室氣提排放量能達到指定目標,就可以申請優核定優惠費率(第二十九條)。

  • 鼓勵企業提出自願減量措施:

修法後也鼓勵企業提出自願減量專案,透過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企業將取得之減量額度相關資訊公開於指定平台,可進行移轉、交易或拍賣,也可扣抵碳費,作為碳費徵收經濟誘因,促進各企業加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第二十五條)。

  •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徵收之碳費及排放額度拍賣、配售後之所得將會專款專用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將專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例如投入低碳或負排放技術及產業、作為氣候變遷調適使用,並且需要每兩年提出對外公開的執行成果報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

  1. 增列公正轉型,尊重人權:

要求各部會應以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擬訂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落實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並兼顧原住民權益,協助所有受氣候變遷及氣候政策影響之利害關係人(第四十六條)。

氣候變遷牽動著企業的決策與行動

  如文章開頭所述,氣候變遷對環境及人類造成的危害愈來愈頻繁的在全球各地出現,危害的程度也愈來愈具威脅性,因氣候變遷所造成的災害皆可能對企業營運活動造成影響,例如暴雨造成的洪災或土石坍方影響產線生產配置、乾旱造成水資源短缺,連帶造成缺電危機及生產用水不足、全球暖化造成平均氣溫上升,影響生產設備的運轉效能、原物料成本增加。

  此外,全球暖化造成的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等現象,增加海水倒灌風險,衝擊沿海地區生產與運輸網路,並威脅員工安全;由此可見,這些氣候災害所帶來的影響對企業在做生產排程、業務活動、資源取得等行為上造成影響,也連帶等使企業的營運成本逐步升高。

  而在國際淨零排放趨勢下,氣候變遷的影響除造成企業營運成本增加,為因應氣候變遷增加或調整的氣候相關政策、法規及市場變動更是主要衝擊企業的主要原因,例如投資者低碳意識抬頭,重視企業是否若實ESG,連帶影響企業的股價與投資價值。

  我國金管會也陸續推出《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等政策法令,要求企業正視ESG議題,並於永續報告書中揭露相關資訊,這些行為意識皆迫使企業進行轉型,也代表著氣候變遷的影響時時刻刻牽動著企業的決策與行動。

排碳不再是免費—碳定價機制建立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成《氣候變遷因應法》後,已由蔡總統於本年度2月15日公告並於同年度2月17日正式實施,預計半年內優先提出12項子法,包含碳盤查、碳費徵收、溫管基金收支辦法等相關子法,並規劃 2024 年開始徵收碳費,碳費機制啟動後,企業必須依據所排放的碳排量,向環保署繳交碳費,雖然碳費徵收的費率及機制尚在討論中,但碳費徵收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成本,也驗證前述之氣候變遷影響著企業的決策與行動、提高企業的營運成本。

  事實上,無論臺灣是否徵收碳費,在世界淨零排放的趨勢下,企業遲早會受各國減碳政策法規限制以及綠色供應鏈需求的影響,比方說,我國預計2024年開始課徵的碳費,首波徵收對象即包含半導體、鋼鐵及石化等直接排碳大戶約289家,這些排碳大戶2021年排碳量約234百萬公噸CO2e(二氧化碳當量),佔全國的八成二。

  另也將用電加製程每年合計排放逾2.5萬噸的電子零組件、化學材料、紡織等239家製造業者納入,其電力間接排放量增加14百萬公噸CO2e,合計逾500家廠商都將因碳費徵收而受到影響。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也將於今(2023)年10月試行上路,除針對原規劃的水泥、電力、肥料、鋼鐵、鋁等五大類產品進行管制,近來並由歐洲議會通過進一步將管制範圍擴大至有機化學品、聚合物塑膠及其製品、氫與氨等,CBAM試行上路後,進口商須每季申報進口產品經第三放驗證的實際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直接與間接電力消費排放、產品於生產國所繳納的碳價類用等資訊。

  除歐盟外,美國也將於2024年推行《清潔競爭法案》(CCA,Clean Competition Act),成為美國版的碳關稅、日本、韓國及加拿大等國也在積極研擬相關碳排放交易制度及碳邊境稅,臺灣以出口為導向,2022年的出口總額更創下4795.2億美元的歷史新高,這些制度一旦啟動對我國產業將造成極大的影響。

因應氣候法修法,企業應該做好怎樣的準備?

  本次氣候法修法中排放量盤查、徵收碳費等減量對策為最受外界注目之焦點,宣告政府透過徵收碳費的市場機制來推動企業減排,減量對策使企業必須將減碳行動正式納入營運行動的一環。

  筆者建議企業在規劃減碳策略時,可先從自身的盤查開始做起,為什麼企業應該先從自身的盤查開始做起呢?首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而事業未有公告排放源的企業(非環保署納管對象),也需要依據金管會提出的《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於2027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2029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查證。

  除遵循政策法規,企業也能透過導入盤查來了解自身組織、產品及服務的的排放現況,並可確認排放熱點(hot spot),發掘減量空間與減排的方向,再因應制訂可行的減排方案。

  筆者也建議企業在設定減量目標、規劃減排行動方案時,應先充分掌握政府政策及法律規範(如碳費徵收機制),瞭解國際碳市場交易現況及碳關稅規定、梳理解跨國企業客戶對上下游供應鏈的減排要求及目標(如Apple、Google、Meta等國際大廠承諾要在2030全面實現淨零),作為企業低碳轉型的參考方向。

  至於盤查後的減碳行動,除導入人力、經費,企業可從多方面進行,例如汰換高耗能的老舊設備,更換節能設備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採購綠電,使用低碳替代能源、導入能源管理系統,優化製程、實施內部碳定價與管理策略,並透過購買碳權抵換剩餘排放等方式循序漸進低邁向淨零。

【資料來源】

  1. 氣候變遷因應法,全國法規資料。
  2. 環保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 國發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國家發展委員會。
  4. 會計計研究月刊第448期,氣候變遷因應法下,企業必知的準備工作。
  5. CSR@天下,台灣最具影響力的CSR交流平台。
  6. ESG遠見,永續共好。
  7. 氣候公民對話平臺,氣候公民對話平臺。
  8. 環境資訊中心,典籍之間 創造環境大不同。
  9. 為環境行動,Greenpeace綠色和平。
  10. 經濟日報,不僅新聞速度 更有脈絡深度。
  11. NET ZERO TRACKER,淨零追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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