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在國際商戰的新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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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最引人注目的科技新聞不是新技術的研發或產品上市,而是宏達電、Apple、Google及相關公司的專利訴訟,以商業利益為劇情發展的核心,一旦敗訴,巨額賠償金或產品禁售令導致可觀的損失,尤以後者影響最甚,將失去特定區域或國家的市場佔有率,等於替未來產品的銷售敲響警鐘。此一系列的專利訴訟戰引發的後續效應,可分為各國政策面及專利在產業應用兩方面來討論。

各國競相成立智財基金

        近年來各國陸續成立智財基金,貯備專利武器因應商業戰局。日韓的動向最引人注目,兩國的智財基金各有商業模式,不僅保護本國廠商的利益,更積極對外擴張,很值得我國借鏡。

        韓國在2010年成立智財銀行Intellectual Discovery,將於2015年達134億台幣規模。揭櫫於網頁的標語是「透過融合與開放創新產生高附加價值」(Create high added value through fusion and open innovation),對產業、企業和技術發展的生命週期每一階段提供客製化智財服務,包含專利活化與合作、智財投資銀行、專利導向應用等業務,是頗具野心的智財商業模式,如果運作成功,將獲得投資利潤和足以增強專利組合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韓國將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納入經營方向,這對中小企業佔所有企業型態98%的我國具有參考價值,除了保護其免於專利不足引起的商業疑慮外,還可節省研發經費與應用已有技術,對於中小企業轉型很有助益。

        日本於2009年成立株式會社產業革新機構(The Innovation Network Corporation of Japan, INCJ),由政府出資90.5%,再提供信用擔保,使其投資能力達3300億台幣。日本的經營模式韓國不同,但一致強調開放式創新的重要。INCJ評估日本具發展潛力的產業,結合同業或上下游成立聯盟,再由INCJ出資成立新公司,發揮群聚效益。

  2011年6月,INCJ在江蘇投資15億日元設立汽車電子零件廠,並取得50%以上股份,該廠是豐田汽車供應商電裝株式會社(Denso Corporation)與另外12家中小企業共同成立。2011年9月,INCJ確定出資200億日元,整合Sony、Toshiba、Hitachi成立Japan Display,INCJ取得70%股份,三間公司各佔10%。可見日本的策略是以政府為後盾,藉由新的風險投資模式,變革現有企業以產生新的價值鏈定位,從事海外投資、擴展國際業務能力。

        法國也在2011年以41億台幣額度成立專利公司,購買法國學術單位產出的專利,避免落入外人手中。中國與以色列在2010年3月成立中以智庫,目標是引進成熟的技術和智慧財產進入中國企業、開發中國市場,中以智庫是中國第一個專利基金。

智財基金的護國保商使命

        各國成立智財公司的目的不外兩項,一是收購國內學術機構研發的專利,避免外國專利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y)獲得,以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二是積極佈局,對未來發展強項先以專利佈局保護。

  專利權的商業意涵與創新、市場競爭、產業發展和國際貿易有關,因此專利交易的影響層面可言及國力興衰,這也是日韓禁止國內學術機構和企業出售專利和技術給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 IV)[註1]的原因,所以自行成立智財基金,由國家進行長期智財規劃,避免本國技術根基被外國收購,喪失長期利益。

        對照日韓兩國在智財權競爭的決心,經濟部將在2011年11月研擬完成「國家級智財戰略綱要(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准,整合跨部會資源協助業者防守國際專利訴訟戰局。從經濟部公佈新聞稿來看,智財戰略綱要目的有三:透過智財佈局創造市場商機、保障發明者及公司的智財保護制度,以及促進智財流通。

  將於近期落實的政策是成立智財銀行(IP Bank),除了短期以反訴型基金為主,長期經營策略是成立信託型和佈局型兩類基金,專利信託給其他專利公司操作,可預期有營收挹注於智財銀行,增加基金規模。

  但反訟型和佈局型基金規模預期各約5和10億台幣,以近期國際大廠收購專利的手筆來看,智財銀行勢必瞄準特定標的下手以增加勝算。國際級的專利戰以商業利益為出發點,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觀摩以智慧財產為營利要素的專利對開發新模式很有幫助。

智慧財產的商業模式專利分類

        專利在產業面的應用不僅是廣為人知的專利檢索,專利的操作技術將往描述產業變化的方向走,提供產業脈動側寫,先期掌握各技術領域的趨勢。現有的專利分類有三大系統,分別是根源於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IPC)的歐洲專利分類(European Classification System, ECLA)和日本專利分類(FI/F-Term),以及自成系統的美國專利分類(United States Patent Classification, USPC)。

  從技術的觀點來看,歐洲專利分類描述該技術的產品、美國專利分類說明技術的應用層面,而日本專利分類提供與該技術關聯的產業。此三大系統各有特點,對於技術變遷、產品發展和產業趨勢提供不同面向的觀察,同時專利是商業行為的先行指標,有預測未來的功用。

        前文提到日韓智財基金的商業模式,這類的方法或技術是否有專利呢?就以此例說明如何透過專利觀察智財產業趨勢。我們有一篇關於智財投資程序的專利US2002099637,在公開說明書看到美國專利分類是705/36,國際分類是G06F17/00。

  到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查詢,發現705/36變成705/36R和705/36T,T是Alpha Class等於醞釀中的新分類,R代表Residue表示等待歸類的專利。新的應用導致分類產生變化,暗指該產業和技術發生變動。

  截至本文編寫日期(2011-9-20)為止,705/36R有1637篇、705/36T有161篇,觀察705/36R和705/36T內專利的申請人,包含編製專利指數(patent index)供金融機構發行ETF[註2]的智財投資銀行Ocean Tomo、Thomson Reuters、美國銀行等知名企業。705/36T的分類定義是稅務策略(Tax Strategies),可見美國專利分類與應用面相關,詳細定義請見圖一。

圖一、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對705/36R、705/36T分類定義

        不同於美國專利分類,歐洲專利分類著重產品面。歐洲專利分類的G06Q40/00及其下四個子分類與G06Q99/00是智財商業模式的類別。G06Q40/00的子分類包含銀行、交易、投資、保險,G06Q99/00是處理資料的分類,明顯看出歐洲專利分類以產品為導向。

  以此例而言,是指哪些行業使用智慧財產權作為商業模式的一部分,深入研究將可歸類出應用方法。G06Q40/00及其子分類詳細定義如圖二所示。

圖二、歐洲專利局對歐洲專利分類 G06Q40/00及其子分類定義

        日本專利分類是構成產業地圖的重要依據,描述整體產業的產業鏈或分佈。「知財管理」的分類(File Index, FI)是G06F17/60,174,請見圖三,所屬的產業地圖(F-Term)將相關應用分成8大類,包含目的與功效、產業別、業務內容管理、資料輸入與處理裝置、處理方式、資料輸出與處理裝置、遠端傳輸、結構與形狀。每一大類再分多個小項,每小項對應到一組專利。

圖三、日本特許廳對智慧財產管理(知財管理)的File index

        歐、美、日三種分類從不同觀點描述專利,可互補有無,懂得運用分類就可側寫技術領域或產業發展,進一步利用專利管理圖和技術圖,就能觀察哪些競爭者在默默佈局或是技術的消長,而分類本身的變化不啻為產業變遷的代言人。尤其日本專利分類的訂定,是日本政府定期盤點國內企業界能量,針對可能發展的產業擘畫之願景,部分最新的策略地圖不對外公開,只供日本相關業界參考使用,可見日本對運用智慧財產手段發展產業的重視。

改變思惟面對智慧財產新戰局

        智財權積極層面可開拓市場,消極面可保護企業本身的商業利益。專利是屬地主義,規模不大的中小企業面對國外侵權訴訟,甚至放棄當地市場自保,對需要轉型以謀永續經營的國內企業相當不利。國內一般公司行號不甚重視智慧財產,將之視為可節省的支出而非投資,臨訟時以和解或賠償金等方式處理,但都為時已晚。

  現在的專利訴訟不以取得金錢為滿足,而是瓜分未來的銷售利益,或是直接禁止產品的銷售,直接扼殺企業的生存命脈。曾有企業收到存證信函表示該公司的產品侵犯某號專利、律師將於某日到場面談之類的話語,就急於以金錢息事寧人,卻疏忽查證是否有侵權之實。曾有企業遇到這種狀況,卻不知對方提出的專利無效,若企業主懂得查詢專利的法律狀態,或可避免損失、杜絕後患。

        除了訴訟外,專利有其他搭配產業面的應用手法,結合商業行為的需求,這才是促成智財行業茁壯的動力。智財的實務需求與企業的活動息息相關,從日本政府對專利地圖的重視與早期投入,到現在日韓的智財銀行靈活策略,可見結合財務操作是技術面的重要特徵,而日韓政府積極介入智財銀行的經營與大規模的投入,可見未來的智財運作將以創造最大商業利益為導向,不僅是商戰中的利器,更是國家競爭力的一項指標。

〔備註〕

  1. 高智發明(Intellectual Ventures, IV)是國際知名的智財收購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y, NPE),管理資金達50億美元,專利授權收入超過20億美元,股東成員有微軟、蘋果、Google等公司。目前擁有專利已超過3萬筆,無線通訊、軟體領域各佔約30%,半導體、TV相關各佔15-20%,除了在西雅圖自行研發專利外,有系統地收購各國專利,納入各產業領域專利組合中,再藉由授權或其他方式營利。著眼於眼前的授權收入,可能損失未來的產業發展,故日韓對外國公司收購本國智財的態度日趨保守。
  2. ETF是Exchange Traded Funds,全名是「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為「股票指數型基金」,提供投資人參與指數表現的基金,藉此投資一籃子股票,分散投資風險。

【參考資料】

  • 日本株式會社產業革新機構,http://www.incj.co.jp/
  • 韓國Intellectual Discovery,http://www.i-discovery.com/
  • Japan backs Sony, Toshiba, Hitachi LCD merger, Reuters,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1/08/31/us-japan-displays-idUSTRE77U0VL20110831
  • 中國中以基金,http://www.civcfund.com/
  • 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http:// www.uspto.gov/
  •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 EPO),http:// ep.espacenet.com
  • 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http://www.jpo.go.jp/indexj.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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