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企業該設置哪些安全衛生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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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引言

  ㄧ般公司行號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大都是ㄧ知半解,當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的勞動檢查所(處、局),到企業實施安全衛生現場稽核檢查時,詢問是否設有業務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師等職務時,仍疑惑說:「有這樣的規定嗎?」

  對企業來說,若想知道該公司之營業性質、組織規模,需從公司營業事業登記證及人力資源分配來分辨,才知該如何設置安全衛生人員之規定?企業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都有這樣共同的反應。也許是政府對企業宣導上未臻詳盡,或業主未主動瞭解等因素所造成,才會形成這樣的結果,所以本文想要與大家分享的,就是這個常被企業忽略的問題。

  本規定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1條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第2條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第2-1條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如下圖解所示:

  所謂「專責ㄧ級單位」依核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為事業單位內之一級單位」之認定如下:

  1. 事業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除應為其內部專責之一級單位外,且須能獨立運作,其單位名稱應與安全衛生有關之確切名稱。
  2. 國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共行政業所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須為專責之一級單位。

  第一、二、三類事業單位區分,各有不同解釋,第一類事業單位設專責一級單位是指董事長  總經理下之安衛部,第二類事業單位設專責一級單位是指董事長  總經理下之環安部,第三類事業單位設專責一級單位是指董事長  總經理  管理部下之環安部,以上請參酌。

貳、企業應如何依其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人員

  可依何謂具顯著風險者、具中度風險者、具低度風險者(請參考本法條【附表一】所示,本文不一一詳述)來區分,但是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需如何設置呢?將依這三種事業類別及屬性來分別解說,以下列圖表說明之:

ㄧ、依事業單位分類設置:

第一類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表(1)

第二類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表(2)

第三類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表(3)

二、依各事業之總機構分類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表:

  備註:以上表格中所指【甲、乙、丙種】為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簡稱,【員】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簡稱,【師】為勞工安全衛生師之簡稱。

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工廠應設置醫師及護理人員: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設置規定詳如附表二、三所示: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表

 附表三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四、管理人員專責與兼職之設置依風險等級分類:

  以上第一類至第三類總機構管理人員均應專職。

  所謂「專職」是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17日勞安1字第0970145834號解釋令:「核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三項所稱『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之規定,指管理人員其工作範圍限於從事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所定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另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款『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規定,指事業單位依『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認可作業要點』申請認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

  準此,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如辦理「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者,應於申請績效認可時一併提出,經本會認可後方得辦理是項工作。簡單的說就是安衛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參、擔任企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資格分析如下:

  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本法條來說,除規範哪些企業要設置安全衛生人員外,另說明擔任安全衛生人員的資格限制,並不是每一個人想要從事該工作就可以擔任之,就資格分析依本法第七條說明有以下幾種狀況供大家參考。

  1. 勞工安全管理師:
  • 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 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 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101年7月1日以後已不適用該資格)
  1. 勞工衛生管理師:
  • 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 領有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 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101年7月1日以後已不適用該資格)
  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
  •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
  • 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103年7月1日以後不適用該資格)
  • 普通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以上資格部分人員為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之學生,既具有同等資格,或於公部門勞動檢查機構任職滿兩年或三年者即可。但大部份企業的安全衛生人員都是透過107小時管理員訓練或115小時安全、衛生管理師訓練後,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舉辦的技能檢定考試及格後所認可的證照(甲級或乙級技術士檢定)

  鑑於企業內部的證照需求,雖錄取率偏低,還是造成大家爭先恐後參加訓練課程,與參加技能檢定考試,可見目前對證照制度的重視性。

  另外就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甲、乙、丙種)的資格聘用說明如後,(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雖無受訓資格限制,但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第三條指雇主對擔任甲種、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受訓時數分別為42、35、21小時。

  第四條指雇主對擔任營造業甲種、乙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受訓時數分別為42、35、26小時。ㄧ般甲種及營造業甲種更需透過電腦化結訓測驗合格,始能領取結業證書。(2)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如事業單位勞工未滿30人者,得由事業經營人或代理人擔任之。

  至於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之資格,為已具有護理人員之資格再接受50小時的訓練課程,通過結訓考試取得結業證書者方得擔任之。

肆、案例說明

  ㄧ般對剛擔任公司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來說,安衛人員應如何設置都不甚瞭解,本文將透過以下案例與題型,提供ㄧ個簡便又快速的方法給您參考。某屬第二類事業之總公司設於台北市,勞工人數計555人,另於南部科學管理園區之分公司勞工人數333人,該公司依法應於總機構及地區性事業如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又該人員是否應專職?(本範例出自於97年度技能檢定考試題型)答案說明如下:

伍、結論

  綜觀以上事業單位要遵循「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模與性質,就有許多方案來實施,從業人員不能真正瞭解法令規定的涵義,即使人員設置符合法令規定。企業還是不時傳出職業災害或意外,如此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就如形同虛設,因此希望管理人員及單位的設置,與管理人員的執行能得到相輔相乘的效果,真正為政府、社會、企業盡一份心力,你我投入勞工安全衛生的領域才有其價值,而不是以應付檢查的心態來推動,這就需要靠我們勞工安全人員的努力了,ㄧ起加油吧!

【參考條文】

  • 「勞工安全衛生法」
  •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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