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監造與流程管理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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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監造與流程管理之系統,要求是以過程為導向的品質系統模式(如下圖)。從顧客需求鑑別品質管理系統所需的過程,決定這些過程的運用順序及相互關係,有效運作及管制的必要方法,確保提供支援這些過程的運作及監督必要的資源與資訊,監控、量測及分析這些過程,採取必要行動以達成這些過程的預期結果,滿足顧客需求,並持續改善。

品質流程管理系統的持續改善

  公司監造計畫管理系統包括品質政策與品質目標、品質手冊、標準要求的文件化程序、為確保過程有效規劃、運作及管制所需要的文件(程序書、作業指導書、規範等等)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應注意文件化要求:品質手冊-主要功能為將公司之品質政策及品質系統告知客戶,本公司做了那些工作來確保品質;作業程序書-告知員工如何運作品質系統,以確保達成品質政策及目標;作業標準書-用以描述單一作業之檢驗或作業之規範;表單紀錄-用以記錄作業(檢驗)之結果。

一、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畫、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

  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章節。若工程包括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另增加「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之章節。

二、監造單位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紀錄其重點,包括:

  • 查證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 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驗及對檢、試驗數據整理分析、管制。
  • 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 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等。
  • 對廠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核與評估檢討,並要求廠商作出回應。

三、製作監造計畫時,除依契約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參酌其他法令規定訂定。

  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等訂定。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甲方審核,並於開工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提供廠商配合辦理。

四、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於施工抽查標準表內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

  明確告知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廠牌不同,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之施工項目,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及檢驗停留點。

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內容。

  應依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相關規定,訂定審查作業程序及工程品質計畫審查表(如下表):

  • 品質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流程(含流程圖)。
  • 品質計畫審查時限。
  • 對於不符合情形處理之作業規定(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及完成時限訂定。
  • 品質計畫送審情形之管制。
  • 對廠商品管組織人員之審查及核定作業程序說明(含流程圖),及品管組織人員更換、補員期限等相關作業規定。

工程品質計畫審查表

項次 章節 審查項目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情形
計畫範圍 工程概要及客觀環境檢討、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適用對象、名詞定義    
管理責任
  1. 工地品管組織架構是否含專任工程人員
   
  1. 是否訂定工地品管組織架構內各職稱之預定派駐人數
   
  1. 是否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相關人員(或職稱)之職掌(品管人員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施工要領
  1. 是否檢討出日後應訂定之分項工程施工要領項目
   
  1. 是否提示施工要領內容基本大綱
   
品質管理標準
  1. 是否檢討出日後應訂定之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項目
   
  1. 是否說明品質管理標準應檢討之項目
   
  1. 是否標準化品質管理標準表單格式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1. 是否檢討訂定契約內所有材料/設備日後應送審資料(例如型錄、相關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相關證明資料等之事先審查程序訂定)及預訂送審日期
   
  1. 是否訂定材料試驗室應符合之規定
   
  1. 是否訂定材料進場後對於材料狀況之區分管理方式
   
  1. 是否明確訂定材料/設備之自主檢查程序
   
  1. 是否訂定向監造單位申請檢驗或抽驗之程序
   
  1. 具機電運轉類設備工程,是否檢討出機電運轉類之系統架構
   
自主檢查表
  1. 是否檢討日後須訂定之分項工程自主檢查表項目
   
  1. 是否標準化自主檢查表之表單
   
  1. 對自主檢查表之執行人員及不符合管制方式是否作適當說明
   
不合格品之管制
  1. 是否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1. 施工不合格管制是否依可即時改正缺失及重大缺失分別訂定有不同之管制方法
   
矯正與預防措施
  1. 矯正措施辦理時機是否訂定
   
  1. 矯正措施執行流程是否實際
   
  1. 預防措施辦理時機是否訂定
   
  1. 預防措施執行流程是否實際
   
內部品質稽核
  1. 稽核範圍是否訂定
   
  1. 稽核頻率是否訂定
   
  1. 是否含稽核後之缺失列管及回饋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是否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及歸檔規劃    
監造工地負責(授權)人:            審查人:

 

六、稽核計畫:

  稽核計畫應加以規劃,公司在監造計畫管理系統包括品質政策與品質目標、品質手冊、標準要求的文件化程序、為確保過程有效規劃、運作及管制所需要的文件(程序書、作業指導書、規範等等)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劃之期間內執行內部稽核,以決定品質管理系統是否符合所規定之安排及有效的實施及維持,說明監造人員執行品質稽核之權責,並考慮稽核之過程與區域的狀況與重要性,以及先前稽核結果。稽核準則、範圍、頻率及方法應加以界定。

  稽核員之遴選及稽核之執行,應確保稽核過程的客觀性及公正性。稽核員不得稽核其本身之工作。規劃及執行稽核,及報告結果與維持紀錄之職責與要求,應以文件化程序加以界定。被稽核區域管理階層之責任,應確保採行措施沒有不當之延誤,以消除所發現之不符合及其原因。

  後續跟催活動應包括所採行措施之查證,及查證結果之報告。對於預定實施之稽核作業,應預先擬定稽核細項,訂定稽核查對表,稽核重點應包括下列各項:

  1. 執行工作者具備執行工作的基本知能,及確實了解自身所肩負的任務與品質責任。
  1. 執行工作者確實了解執行工作的標準(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
  1. 由作業文件及紀錄確認執行工作者確實依據作業流程執行。
  1. 由成果查證,確認執行工作成果符合作業紀錄且品質無虞。

  依上述檢討出之稽核重點,據以訂定內、外部稽核查對表。

七、文件紀錄管理系統作業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作業,對於工程所有相關文件項目詳予表列,並作適當之分類、編碼,規劃其登錄、收發、核定(含送業主部分)、保存、作廢等作業程序及存放管理方式,將其紀錄成果作有系統之歸檔。其紀錄移轉及存檔:

  1. 工程完工後,對紀錄資料移轉予業主之項目及程序。
  1. 規劃文件最終之存檔位置及存檔年限。

結論與建議:

  監造計畫製作時,必須落實以過程為導向的品質流程管理系統,從顧客需求鑑別工程品質所需的過程,運用順序及相互關係,有效運作及管制的必要方法,應注意下列事項:

  • 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畫、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
  • 監造單位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紀錄其重點,包括:
  1. 查證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1. 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驗及對檢、試驗數據整理分析、管制。
  1. 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1. 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等。
  1. 對廠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核與評估檢討,並要求廠商作出回應。
  • 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於施工抽查標準表內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明確告知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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