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監造與流程管理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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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監造與流程管理之系統,要求是以過程為導向的品質系統模式(如下圖)。從顧客需求鑑別品質管理系統所需的過程,決定這些過程的運用順序及相互關係,有效運作及管制的必要方法,確保提供支援這些過程的運作及監督必要的資源與資訊,監控、量測及分析這些過程,採取必要行動以達成這些過程的預期結果,滿足顧客需求,並持續改善。

  公司監造計畫管理系統包括品質政策與品質目標、品質手冊、標準要求的文件化程序、為確保過程有效規劃、運作及管制所需要的文件(程序書、作業指導書、規範等等)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應注意文件化要求:品質手冊-主要功能為將公司之品質政策及品質系統告知客戶,本公司做了那些工作來確保品質。作業程序書-告知員工如何運作品質系統,以確保達成品質政策及目標。作業標準書-用以描述單一作業之檢驗或作業之規範。表單紀錄-用以記錄作業(檢驗)之結果。

一、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畫、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章節。若工程包括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另增加「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之章節。

二、監造單位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紀錄其重點,包括:

(一)查證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二)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驗及對檢、試驗數據整理分析、管制。

(三)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四)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等。

(五)對廠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核與評估檢討,並要求廠商作出回應。

三、製作監造計畫時,除依契約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參酌其他法令規定訂定,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等訂定。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甲方審核,並於開工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提供廠商配合辦理。

四、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於施工抽查標準表內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明確告知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廠牌不同,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之施工項目,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及檢驗停留點。

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內容,應依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相關規定,訂定審查作業程序及工程品質計畫審查表(如下表):

(一)品質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流程(含流程圖)。

(二)品質計畫審查時限。

(三)對於不符合情形處理之作業規定(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及完成時限訂定。

(四)品質計畫送審情形之管制。

(五)對廠商品管組織人員之審查及核定作業程序說明(含流程圖),及品管組織人員更換、補員期限等相關作業規定。

工程品質計畫審查表

 

 監造工地負責(授權)人:         審查人:

六、稽核計畫應加以規劃,公司在監造計畫管理系統包括品質政策與品質目標、品質手冊、標準要求的文件化程序、為確保過程有效規劃、運作及管制所需要的文件(程序書、作業指導書、規範等等)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劃之期間內執行內部稽核,以決定品質管理系統是否符合所規定之安排及有效的實施及維持,說明監造人員執行品質稽核之權責,並考慮稽核之過程與區域的狀況與重要性,以及先前稽核結果。稽核準則、範圍、頻率及方法應加以界定。稽核員之遴選及稽核之執行,應確保稽核過程的客觀性及公正性。稽核員不得稽核其本身之工作。規劃及執行稽核,及報告結果與維持紀錄之職責與要求,應以文件化程序加以界定。被稽核區域管理階層之責任,應確保採行措施沒有不當之延誤,以消除所發現之不符合及其原因。後續跟催活動應包括所採行措施之查證,及查證結果之報告。對於預定實施之稽核作業,應預先擬定稽核細項,訂定稽核查對表,稽核重點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執行工作者具備執行工作的基本知能,及確實了解自身所肩負的任務與品質責任。

(二)執行工作者確實了解執行工作的標準(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

(三)由作業文件及紀錄確認執行工作者確實依據作業流程執行。

(四)由成果查證,確認執行工作成果符合作業紀錄且品質無虞。

  依上述檢討出之稽核重點,據以訂定內、外部稽核查對表。

七、文件紀錄管理系統作業,對於工程所有相關文件項目詳予表列,並作適當之分類、編碼,規劃其登錄、收發、核定(含送業主部分)、保存、作廢等作業程序及存放管理方式,將其紀錄成果作有系統之歸檔。其紀錄移轉及存檔:

(一)工程完工後,對紀錄資料移轉予業主之項目及程序。

(二)規劃文件最終之存檔位置及存檔年限。

結論與建議:

監造計畫製作時,必須落實以過程為導向的品質流程管理系統,從顧客需求鑑別工程品質所需的過程,運用順序及相互關係,有效運作及管制的必要方法,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畫、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

二、監造單位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紀錄其重點,包括:

(一)查證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二)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驗及對檢、試驗數據整理分析、管制。

(三)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四)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等。

(五)對廠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核與評估檢討,並要求廠商作出回應。

三、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於施工抽查標準表內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明確告知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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