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所謂急救的涵義是指人發生疾病或意外傷害,危及生命時,在醫護人員未到或未將傷患送至醫院前,人員所作的一切減緩傷患疼痛、降低生命危險所有處理的過程,例如頭部固定、手部包紮、傷口清潔、通知救護中心等程序皆屬急救的概念。
人吃五穀雜糧或多或少會有一些疾病,這些隱藏的慢性疾病不一定馬上危及生命,例如中風、中暑、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異物梗塞等等潛藏的危險病變,不小心發作了,若沒有緊急送醫有可能就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最後變成無法挽救的結果。所以若在疾病或受傷初期,可以緊急作一些簡單的急救措施,將可以減緩與降低危害生命的可能性。
本章節就是要與大家討論,企業內應如何設置「急救人員」的規範與訓練的內容,使讀者可以得到一些啟示,以達救人救已的境界。
貳、法令規章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所謂附表十三之課程訓練時數為十八小時,包含了急救概論、敷料與繃帶、中毒、窒息、緊急甦醒術、創傷及止血、休克、燒傷及燙傷、骨骼及肌肉損傷、神經系統喪失、傷患處理及搬運等項目,早期本項訓練為三十二小時,訓練項目更多元、更深入,因配合法令修定,本項訓練時數亦減少為目前的十八小時。
本項訓練職類除依法設立登記為職業訓練機構可以辦理外,如紅十字會、地區教學醫院、大專院校設有醫護院所、各區衛生所亦會辦理「急救人員」講習,另外還有分為陸上及水上救生兩種,但因為項目與內容與本法規範不同,認證亦有差異。所以在參加訓練時應明確知道,企業訓練的需求是甚麼?免得參加了訓練課程,卻無法取得主管機關的認證,這樣就會影響受訓者的權益,而衍生彼此間的困擾。因此在參加訓練前得仔細評估與遴選訓練單位。
參、企業應如何派訓急救人員
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依附表九之規定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該項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
前項急救人員不得有失能、耳聾、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第一項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者,應再置一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者,代理其職務。
綜觀以上之規範企業主應如何設置「急救人員」,雖有一些概念!但還是會有些不清楚規範的來龍去脈,容後解釋您可能會更清楚其中奧妙。例如企業人數在80人,依規範應至少設置1位「急救人員」,每增加五十人應增設一位,所以原80人只要增加至21人,即超過每50人的規範,總計變成101人就需要設置2位「急救人員」,但是企業考量個別性需求亦可增加其「急救人員」設置的比例。
在人員設置上法令規範是屬基本要求,企業可以高於法令的規定,當組織不幸發生意外時,可即時發揮急救的效果,減少人員損傷與財務的損失,並不是只為符合法令規範而設置。
肆、參加急救人員訓練的好處
我們都知道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日好,花會凋謝人會生病,若是企業有派訓「急救人員」安排在組織裡面,萬一發生緊急事故或傷害,這些急救人員就可以發揮搶救的功能,減緩同仁身體的傷害與疼痛,在醫護人員未到前得到適當的處理與安慰,不但可以降低死亡機率,亦可增進同仁之間的情感交流,可謂是一舉數得。
對參加「急救人員」訓練的同仁來說,亦是一種難得的學習機會,當我們學會這門急救的技巧包括心肺復甦術 (CPR)、包紮、中毒預防等方法,萬一在家中或野外發生意外,即可發揮其功能,尤其是家人,例如發生心臟疾病,沒有了心跳與呼吸狀況(人的腦部如果缺氧超過六分鐘,就會造成腦死狀況),如果我們會操作心肺復甦術,在此刻緊急狀況發揮其功效,有可能會救回您最親愛的家人。
伍、結語
總之學習一項技術或技巧,都希望可以運用這項技巧,唯獨參加「急救人員」訓練這項課程,最不希望派上用場,因為只要派上用場表示有人受傷或生命受到危害。急救人員訓練講師在上課時,常常說這些急救技巧大家都需要具備,只要有朝一日,身邊的親朋好友不幸發生意外,我們可以即時把他們救回來,這樣就值得了。
相信你我一定也有這樣的感受,所以參加「急救人員」訓練,不是應付法令規章,也不是組織內虛設的人員,應該像全民運動一樣,大家一起來參予,生命就更加有意義了!
【參考資料】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