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歷史上偉大工程無不是耗費大量人力及損傷的結果,然人類技術一直進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業革命後因內燃機問世,進而發明許多機械設備投入生產作業,降低人力需求也提高生產效率。時至今日拜科技發達之賜,製造業也漸用機械設備取代勞力投入生產,如無人(關燈)工廠…等,但是相對於製造業,營建業施工現場仍須投入大量人力及動力機械共同作業,這樣共同作業的環境對人員、機具的管制就顯得相當重要,一疏忽常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營建業起重工程、土方工程是常見人、機共同作業的施工環境,使用的機械有危險性機械及重機械…等,字義便知有其危險性,也是報章、媒體常報導工安事故的常客。
依勞委會(2008)分析89年至96年起重升降機具所造成之重大職業災害,建議事業單位應實施起重機操作及吊掛管理,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充任,且應施以在職教育訓練,灌輸安全知識及常識,使能平穩操作。對於機具人員管制及作業協調也應落實機具及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前,查驗進場之起重機合格證明、操作人員證照、吊掛作業人員證書等1機3證,始得進場施工,作業更安全。故落實機械設備、人員合格證件查驗及管制是施工安全管理必要手段,對此本文針對機械操作人員資格將做簡單介紹,供管理者及未來有意投入相關作業人員之參考。
一、法定訓練及操作資格
營建業是高風險行業,從業人員除工作所學得的實務經驗外,應取得相關證照並不時的在職訓練,方能降低工作風險,保障勞工生命、財產。本文是討探營建業,故將對前述危險性機械及重機械操作人員法定訓練及操作資格簡介。
二、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
1.定義:
危險性機械因工作風險高,勞動部訂有管理規定,所謂危險性機械,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如下表1所述之機械,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
2.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證照測驗、檢定
對於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資格取得,依勞動部規定都要經過法定訓練及測驗,方能取得合法操作資格,其目的是透過訓練讓勞工了解法規及事故原因、預防與處置。然上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的測驗方式分別於民國101年及104年改為技術士檢定,其操作資格為取得技術士證,已非以往所認知之結業證書,相關測試規定詳如下表2。
至於法定訓練時數部分,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關安全衛生訓練時數、測驗方式、資格證明整理如下表3。
3.營建業起重工程從業人員須具備之證照
目前營建工地常見起重機有:固定式起重機(塔吊)、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組拆塔吊用),然前述起重機檢定職類又有細分,故從業人員須視所操作起重機之類型,選擇訓練課程及檢定職類,以免學非所用,有關各類起重機檢定職類細分如下表4。
4.其他起重工程作業人員資格
工地除前述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教育訓練規則第14、16條規定,工地從事吊掛、堆高機、高空工作車等作業人員等也須具備資格或受相關訓練,方能執行作業。相關作業內容、訓練及資格規定整理如下文及表5。
(1)吊掛作業人員
起重工程常須依賴吊掛、指揮配合作業,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所謂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又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故未來欲投入起重工程行業者,不論是營造業或製造業,選擇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起重機訓練及檢定,其證照將具有一證2用之效。
(2)堆高機操作人員
(3)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洪悅鏜(2010)指出營建業重大職業災害以墜落災害為首位,高處作業更是常見墜落發生,近來為施工便利及安全考量,國內陸續大量引進高空工作車從事高處作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係於高處作業,具有高度危害風險,目前僅須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即可,普遍專業安全訓練不足。目前相關受訓規定如表5所示。
三、重機械操作人員
營建工地土方、整地工程常須藉由重機械(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將基地整理成可以進行主體工程狀態,而未經整理之基地常因高低不平、地層結構不明及施工作業的破壞,若操作人員經驗不足,常造成重機械翻覆意外事故。賴淑貞、蕭炎泉(2014)指出挖土機是營建工程相當重要之施工機械,職業災害都因管理不良,造成不安全的環境或設施和不安全的動作或行為而引起職業災害。洪培元(2006)認為職業災害的發生最根本原因在勞工不安全行為,而不安全行為主要指人的問題,缺乏知識及技術、不正確態度、生理上不適合等,並與勞工的素質具有直接的相關性,建議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及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才能讓勞工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消除不安全的行為。故重機械施工管理,事前做好工作分析及落實機械設備、人員合格證件查驗及管制,都是預防職業災害必要的管理手段。
至於重機械操作人員資格,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礦物局,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63條規定: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然前述資格取得並未如同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須先經訓練再報名測驗取得資格,從業人員只須依其需求報名重機械技術士檢定,通過檢定即取得操作資格,詳如表6所示。
四、結論
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一直是勞動部政策及努力方向,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除具前述資格方能執業外,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堆高操作、吊掛作業人員)、高空工作車作業人員資格者,若持續從事該行業,每三年必須接受3小時的在職訓練。
至於重機械操作人員管理部分,主管機關目前沒有相關訓練規定,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明訂: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及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等掘削用…等營建機械,又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17條規定:車輛系營建機械操作人員須受一般安全教育衛生訓練(至少6小時)及在職訓練(每3年3小時)。基於職業災害預防,建議管理者對重機械操作人員也應落實前述規定。本人投入多年職安教育訓練並接觸學員經驗,訓練課程包含法規、職災案例探討及事故預防處置,完訓學員大都有「三思而後行」、「謀定而後動」等行為態度改變,而不像未受訓前之盲動,此也達成職業安全衛生訓練的初始目的之一。
五、參考文獻
- 洪悅鏜 (2010),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管理與探討,中工高雄會刊,第18卷,第1期。
- 洪培元(2006),由不安全行為談職業災害之防止,工業安全衛生月刊。
- 勞委會(2008),起重升降機具重大職災分析及防災對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賴淑貞、蕭炎泉(2014),營建工程挖土機作業災害防治之研究,2014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 會第12屆營產業永續發展研討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