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農業初級加工場建置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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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年農業初級加工場的議題討論的十分熱烈,為落實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的決議,希望能建構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管理制度,強化農產品加工品衛生安全,提升農產品附加價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3月26日剛通過「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農業初級加工場正式上路。

  農業初級加工場的法規是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新增第18條,指出「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也就是在現行的工廠登記外,由農業單位發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成為合法的加工場所,透過場證編號及連結食品安全法規,實際登錄生產資訊,以利追蹤追溯(輔導登錄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雖相較於目前的工廠來說,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較為簡易,但也是屬於合法的土地使用與建物,連結農業生產,合法使用農產品加工設施。而農民如考量營運規劃,可依照實際需求申請「農糧加工室」、「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或「工廠登記」,以利後續經營需求。

  目前申請人資格分為三個產業,分別為農糧類、水產類及林產類,無畜產類,須符合農民或農民團體資格,依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容許使用的合法場所,申請登記的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以200平方公尺為上限(也就是約60坪左右)。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需要符合下列的條件:

  1. 原料規範: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

  2. 加工方式:依照「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的規範來進行合法加工行為。

  3. 加工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法令。

  4. 加工設施做落的土地:須自有,林產類得坐落於承租國有、公有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法令。

  5. 用水:水源須合法來源。

  6. 作業場所:產製食品加工場作業場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GHP)」。

  7. 教育訓練規範:

   (1)農民: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至少1人取得加工技術及食安教育訓練及格證書。(3年一次,一次40小時,供食用之加工場每年須回訓衛生講習8小時)

   (2)農民團體:其從業人員至少2人取得加工技術及食安教育訓練及格證書。(3年一次,一次40小時,供食用之加工場每年須回訓衛生講習8小時)

  農業初級加工場不是商業的工廠登記,而是對於食品安全的規範,也就是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e Practice,GHP)」規範,對於加工場的人員及衛生安全進行一定程度的管理,申請時須對於加工使用的原料、來源、年使用量、加工方式、品項、製成率及規劃產能進行思考,並提供加工製程所需的機器設備清冊、加工製程流程圖及說明及建築物、加工作業區及加工設施(備)配置圖說,以利審查單位了解該加工場未來的加工營運規劃藍圖。

  業者須遵守經登記加工的項目如為食品,必須符合糧食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非食品則須符合商品標示法,並且都要留下製作與保存記錄。

  另外,有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中,正面表列有乾燥、粉碎、培炒及碾製4種加工方式,產銷履歷驗證或有機加工驗證者須經過第三方驗證,不包含醃漬、醱酵、製糖、植物油脂之萃取及精煉等高風險或高汙染加工方式。

  為增加農產品競爭力,提升農產品價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提供合法及安全衛生管理的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在食安動盪不安的此時,增加消費者對於台灣的農產品加工之信心,不論是場域的管理或是人員的教育訓練,都有完整的規定,可以期待未來有更多元的初級農產加工品呈現不同的加工樣貌。

 

【參考資料】

  • 107-108年度青年農民專案輔導計畫農產品加工SOP參考文件及輔導案例集(未出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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