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家政策研析-瑞士、德國、日本及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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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為了具體瞭解當前全球各國之相關策略為何,收集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及競爭國家如韓國、中國大陸等國際實際案例,分別就其科技創新政策之推行,以及如何補助或協助企業創新研發為一介紹和觀察,並與我國就補助對象、審查標準、主要效果等構面進行比較分析

  首先,根據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2017-2018年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7-2018),在137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15,較上年退步1名。在亞太地區排名次於新加坡(第3名)、香港(第6名)、日本(第9名)和紐西蘭(第13);領先馬來西亞(第23名)、韓國(第26名)及中國大陸(第27名)。

國家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17-16

變動

瑞士

1

1

1

1

1

1

1

0

美國

2

3

3

3

5

7

5

1

新加坡

3

2

2

2

2

2

2

-1

荷蘭

4

4

5

8

8

5

7

0

德國

5

5

4

5

4

6

6

0

香港

6

9

7

7

7

9

11

3

瑞典

7

6

9

10

6

4

3

-1

英國

8

7

10

9

10

8

10

-1

日本

9

8

6

6

9

10

9

-1

芬蘭

10

10

8

4

3

3

4

0

挪威

11

11

11

11

11

15

16

0

丹麥

12

12

12

13

15

12

8

0

紐西蘭

13

13

16

17

18

23

25

0

加拿大

14

15

13

15

14

14

12

1

臺灣

15

14

15

14

12

13

13

-1

以色列

16

24

25

27

27

26

22

8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7

16

17

12

19

24

27

-1

馬來西亞

23

25

18

20

24

25

21

2

韓國

26

26

26

26

25

19

24

0

中國大陸

27

28

28

28

29

29

26

1

泰國

32

34

32

31

37

38

39

2

印尼

36

41

37

34

38

50

46

5

印度

40

39

55

71

60

59

56

-1

越南

55

60

56

68

70

75

65

5

菲律賓

56

57

47

52

59

65

75

1

資料來源: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7-2018.

  針對前述在全球競爭力保持前段之國家,如瑞士、德國、日本、芬蘭等,將針對這些重點對象具有政策意涵之相關產業政策(或補助計畫)推動作法進行研析。

貳、重點國家研析

一、德國

  德國創新創業區域生態模式是政府透過戰略性策略及工具,選定地點,善用大學及企業的能量,以技術領先與人才優勢,強化創業服務體系與建置產學研合作網路,積極促進區域創業動能。

  例如,慕尼黑市是許多跨國企業的據點,德國政府規畫的慕尼黑工業大學創新創業中心UnternehmerTUM,該機構是歐洲最大的企業創新育成中心,除了能為創業者提供一站式連貫的創業全流程諮詢和促進服務,此創新創業中心還擁有一個占地面積約1500平方米的高科技製造車間MakerSpace,被稱為「歐洲獨一無二」的創業基礎設施,可提供創業者和初創企業以樣機和小型量產的形式,實現他們的創意與創新計畫。

  UnternehmerTUM的成功經驗,是以「大小攜手」的概念,透過學校與大公司的豐富資源與引領全球的技術,並結合在地的深根基礎的學術與富創新與彈性的新創團隊,用最有效率與互惠互利的方式來促進創新,新創團隊也能在大企業的支持下無經費壓力的情況下來發揮創意,並且能快速的進入市場,創造雙贏。

  值得注意的是,UnternehmerTUM創新創業中心經費來源僅有10%來自政府,其餘40%來自BMW贊助,而50%則為自營收入,且其收入平均每年都在成長(大約年成長率為10%)。

  而德國的主要執行策略的行動方案為在聯邦政府相關機構的支持下進行研究推廣;聯邦部會參與生物經濟研究,以便著手專題任務和進行政治協商;推廣跨國科研創新合作,建構與國際合作夥伴和研發融資的相關利益者的協調機制。

二、瑞士

  瑞士是聯邦制國家,每州都有各自的憲法、議會與州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聯邦政府則負責推動科學研究和創新。在瑞士《聯邦憲法》第64條就明訂「聯邦政府應推動科學研究與創新」,且制訂《研究與創新促進法》(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romotion Act, RIPA),適用對象包括高等教育機構,以及使用政府資金從事創新研發研究機構。《研究與創新促進法》的立法(或設制)目的,是要確保用於研究與創新的政府資金能夠有效的被運用,並且監測各研究機構的合作情況,必要時將會介入協調。

  2011年《研究與創新促進法》最新修正,瑞士聯邦政府對於創新政策的責任,已從單純的「促進科技研發」推動角色,擴展至「統一教育、科技研發與技術創新」的管理角色。瑞士國家科技與產業發展規劃的主體架構包含:經濟、教育與研究部。

  2013年,歷經組織改造後,新成立聯邦經濟教育與研究部(Federal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ffairs, Education and Research, EAER),有關瑞士科技領域的主管機關,大多都調整為聯邦經濟、教育及研究部職掌。而該部會轄下的「教育、研究與創新事務秘書局」(State Secretariat fo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SERI),是當今瑞士聯邦政府管理科研與創新的主要部門,負責統合各單位的科研活動,並分配教育、研究與創新資源;提供資金給「國家科學基金會」,供其補助基礎的科學研究,並設有科技政策諮議單位「科學技術委員會」(Swis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SSTC)。

  瑞士的政府與私營部門對研發支出規模很大,研發支出在國內GDP的占比有逐漸上升的趨勢,自2008年的2.7%穩定地上升至2012年的3%,私營部門的研發經費也達到歷來最高。人均國內研發經費支出毛額 (Gross Domestic Expenditure on R&D, GERD)幾乎是歐盟28國平均之4倍。2017-2020年期間的計畫已於2016年2月公布,預算規模高達260億瑞士法郎,ERI計畫共有三項戰略重點:教育、研發創新與瑞士R&I系統。

三、芬蘭

  芬蘭政府最高政治層級設置科技政策委員會(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ouncil of Finland, STPC),做為科技創新政策驅動國家創新系統置於核心的關鍵角色,每三年一次定期公布科技政策白皮書,揭示此階段的政策願景與國家策略。

  芬蘭亦定期發佈國家科技創新政策與未來5年發展計畫,於2010年制定公布「2011-2015年的教育科研創新政策指導方針」,揭示新政府任期(2011-2015年)期間的國家戰略輪廓,並提出了未來幾年的科技創新發展計畫,其目的是為強化芬蘭躋身於世界領先知識和技能為基礎的國家地位,發展計畫加速研究和創新體系的改革,精進芬蘭教育科研創新的品質和效益,以促進繁榮和競爭力。

  芬蘭的科技創新治理體制採取集中協調機制,國家創新政策和策略由芬蘭政府領導,決定國家長期發展目標並制定總體指導方針;另一方面,科技相關部會層級資助機構,大學和研究機構有很大的自由度來制定其策略和實施計畫,以長期趨勢增加科研創新系統的競爭力。1987年芬蘭成立科技政策委員會(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ouncil of Finland),作為科技政策制定及國家創新系統的統合與協調機構。

  該委員會由芬蘭總理擔任主席,成員由來自科技創新相關各部會主要部長,國家創新局(Tekes)和芬蘭科學院(Academy of Finland)的計畫管理與補助機構,研發機構以及私營部門利害相關者代表組成。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統籌整體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促進跨部會科技政策協調及研發預算資源配置,並依法建立科技政策議題優先次序的合法基礎,規劃前瞻技術發展,選擇所需要的技術領域,並推動相關方案措施。

  鑒於科技政策委員會一直未能發展出更全面整合多部會的經濟發展策略,在2008年進行政府組織重整,成立具「協調審議」功能的研究與創新委員會(Research and Innovation Council, RIC)取代科技政策委員會,新增其他政策領域部長代表最多6位,其中包括財政部長,目的在於重新定義水平、全面向取徑的決策作用。

  芬蘭為因應知識經濟大趨勢,經歷了決策模式的根本性轉向,從原有的政府主導型決策模式,轉向了整合由上而下(Top-down)協調決策模式與市場驅動、由下而上(Bottom-up)民間各界利害相關者主導的科技和創新政策形成機制。芬蘭施行內閣制,每逢國會大選後,政府會採用公開與廣泛民意參與的互動程序,針對國家創新政策關鍵挑戰議題,彙聚來自產官學研各界利益相關者參與各議題討論會,凝聚國家創新策略之共識。

  就業經濟部彙整國家創新政策形成共識會議結論成果研提總體規劃構想,經內閣層級「研究與創新委員會」集體決策模式決定後向國會爭取國家中程施政計畫認同之國家創新政策。提交國會爭取認可後,各部會署即可依據此政策文件作為規劃中程施政推動方案與可行具體措施,國會即以此為根據監督政府施政績效。

四、日本

  日本科技政策的制定與推動是以「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主要基礎,其中第九條規定,要求國家在推動整體科技振興發展上,政府應制訂有關科學技術振興的「科學技術基本計畫」。在該法附帶決議中,要求需以前瞻10年時程的發展為基礎,據以策劃5年期程的基本計畫,經審議定案就成為政府相關部門據以推動執行的總方針,每5年滾動更新,使推動國家科技發展。並整合依據每年大環境變化而更新制定各年度「科技創新總合戰略」,進一步確認年度應該致力推進措施的重點。

  科技基本計畫自1996年7月開始實施第一期,而第四期計畫原應於2011年3月規劃完成,卻因遭逢311大地震,重新修正與檢討,延至8月才公布,現今已來到第五期科技基本計畫(2016.4-2020.3),此期基本計畫的最大亮點是首次提出超智慧社會的概念論述,對超智慧社會給予定義並將之命名為「社會5.0」。

  所謂「社會5.0」,係透過網絡與實體空間高度融合,將必要的產品或服務在必要的時刻提供給必要的人,跨越年齡、性別、區域、語言的藩籬,完全滿足未來社會人類生活上的各種需求,同步解決經濟發展與社會課題,人們可以享有舒適且充滿活力的高品質生活,追求以人為中心的新經濟社會。

  日本為了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課題而率先倡議「社會5.0」之概念,其目的在於利用科技創新發展,以解決當前面臨的社會變動趨勢:少子化、老齡化、人口結構老化,進一步導致勞動力不足、能源、資源、糧食短缺、環境問題、自然災害、安全保障等社會課題挑戰。

  預期透過先進技術:包括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機器人等工業4.0技術發展為基礎,以及跨領域融合擴展應用到所有產業和社會生活中,藉由科技創新政策方向導引與落實未來社會創造的行動方案達到日本在產業創造新價值與新服務、生活與生存方式的改變,不僅要提升產業競爭力,還要提升生活的便利性及解決日本當前社會存在的問題,實現以人為本的超智慧社會(社會5.0)

參、各國經驗摘要

分析構面

國家整體發展規劃

國家創新系統

主要政策工具與研發資源配置

標竿廠商經營模式

人才培育與計畫管理
瑞士(1)

重視基礎研究(研發支出在國內GDP的占比逐年上升)

機制與我國類似,由聯邦經濟、教育及研究部職掌。

由經濟、教育及研究部轄下的「教育、研究與創新事務秘書局」統合國家各單位科研活動,並分配教育、研究與創新資源;提供資金給「國家科學基金會」,供其補助基礎的科學研究。

注重高附加價值(如:諾華藥廠)

主要人力運用在基礎研究上。

德國(5)

當前「德國高科技策略 2020」的五個策略執行領域包括氣候和能源、健康和營養、人口與貨物流動、國家和社會安全、資訊通信。2030年前要強化生物科技領域。

創新創業區域生態模式:政府透過戰略性策略及工具,選定地點,善用大學及企業的能量,以技術領先與人才優勢,強化創業服務體系與建置產學研合作網路,積極促進區域創業動能。

「工業4.0」即是最知名的政策性工具,在聯邦政府相關機構的支持下進行研究推廣,導入結合運算、通訊、控制功能與感測器的網路實體生產製造系統,並落實到產業界。

利用數位化和創新技術影響它的整個價值鏈,包括網絡物聯繫統,物聯網(IoT)以及製造業中虛擬與現實世界之間的互聯,從組裝到物流,生產中的每一個階段都將受益於工業4.0的布局。(BMW)

透過「藍卡」法條,並修訂德國法規、放寬非歐盟外籍專業人士至德國工作及居留的條件限制,解決日漸嚴重的人才短缺問題,以確保國際競爭力與創新力。

日本(9)

以「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主要基礎,對超智慧社會給予定義並將之命名為「社會5.0」,追求以人為中心的新經濟社會。

 

「總合科學技術暨創新會議」負責總體科技政策之規劃與統合。研究成果實用化方面,則主要由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的行政法人-日本科學技術振興機構(JST)負責,包括營造區域創新生態場域,執行創新中心(Center of Innovation Program,COI)機制,落實產學合作。

當前日本的科技研發資源多數配合「社會5.0」之發展進行。2018年的3項重點目標領域,包括:革新性網路空間基礎技術(AI/ IoT/ 大數據);革新性實體空間基礎技術(感測器/ 致動器/ 處理裝置/ 機器人/ 光、量子);革新性建設及基礎設施維持管理/ 革新性防災、減災技術。

廠商具備跨領域研發成果實用化的能力,以Panasonic為例,發表了結合科技與看護系統的計畫。例如:研發出在睡眠時可以計算心跳與呼吸數的高科技床,並且把床和輪椅結合,擴大輔具照顧範圍等。

重視產學合作,如Panasonic與日本國立研究開發法人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攜手,設立「Panasonic產總研先進型AI連攜研究LAB」,活用產總研於2016年4月設立的產總研連攜研究室制度。

芬蘭(10)

「改革芬蘭:2015-2020年研究和創新政策綱要」白皮書,揭示透過強化教育、科研和創新活動的品質和效益來改善芬蘭的競爭力、民生福祉,實現為公民和企業,福祉和工作的更好芬蘭2020年願景。

芬蘭的科技創新治理體制採取集中協調機制,國家創新政策和策略由芬蘭政府領導,決定國家長期發展目標並制定總體指導方針;另一方面,科技相關部會層級資助機構,大學和研究機構有很大的自由度來制定其策略和實施計畫,以長期趨勢增加科研創新系統的競爭力。執行面區分為四個層級。

依據「改革芬蘭:2015-2020年研究和創新政策綱要」所關注的最重要主題包括:(1)高等教育系統的大改革;(2)促進科研創新成果的開拓與影響力;(3)強化成長、智慧資本與創業的新源頭;(4)提升全民的整體知識基礎,並選擇性協助發展最新技能;(5)改革公部門,促進更密切的跨組織合作;(6)使研究經費充足且具效能。 重視新技術的社會應用,如MONI區塊鏈支付卡,用於幫助難民用這個「數位身份證」打造「新身份」。

芬蘭的策略方向將是高等教育系統的大改革,系統化監測國家科技人力供需、確保人力資源充足和更新、增加博士級研發人才、發展研究員跨界流動與保障終身職制度、修訂技能導向移民政策等相關法規吸引國際化研發人才與學生。

肆、結論

  如德國之工業4.0、日本之社會5.0,可具體操作化的願景目標,可以使整體計畫進行更有高層次的發展方向能依循。我國目前已經有5+N創新產業在發展執行當中,然考慮現實資源有限的情況,除了提出高遠的願景之外,尚須學習瑞士聚焦在高附加價值之領域(製藥等)。

  另日本有堅實的產學合作基礎,芬蘭則是有清楚的執行層級規劃,德國透過產業界實際執行的計畫,進行人才培育以及概念驗證。人才是整體科技研發,甚至成果商業化成敗的關鍵。

  而瑞士廠商聚焦在利基市場的發展,日本廠商的跨領域發展等,說明了商業模式轉型的重要性。未來需同時考量商業模式之可行性以及未來發展性。以資源有限的國家而言,則必須同時考慮與國外的連結。

  綜上,雖然無法具有全面性的資源投入符合我國產業發展,但在尋找創新資源連結以及發展創新模式方面,或許可以考慮參考前述國家作法,以需求為導向、結合產學能量之創新,進一步協助我國廠商探索最具可行性的創新模式,提升競爭力。

 

【資料來源】

  • 工業局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107年獲補助個案計畫成效追蹤分析報告。
  • 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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