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上的未登記工廠何去何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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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瀏覽數:2138
近年來,隨著臺灣社會逐漸重視公共安全與環境保護議題,過往未登記工廠的議題也引發關注。政府因而在民國90年完成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立法,更於99年增訂33、34條條文,公告特定地區輔導業者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於近期在108年7月24日進行全面修正工廠輔導法規,規劃更完整、更明確的輔導策略,期望於20年內,透過未登記工廠轉補登特定工廠的策略,真正協助到未登記工廠業者所面臨的問題。
工輔法修正重點
一、新增修的政策規定主要有:
- 不准新增:於105年5月20日後才新建的未登記工廠會予以「停水、停電及拆除」。
- 全面納管不得污染:105年5月19日前已經蓋好且有製造行為的未登記工廠,全面納入管理,但屬於低污染的事業才可以申請。
- 就地輔導改善:於105年5月19日前設立的工廠與要符合相關法規:設備設廠標準、環保法規、消防法規、建築法規、GHP法規、設廠標準等。
- 輔導用地合法:藉由20年落日條款:申請特定工廠後,有效期間到129年,期待於129年可以將解決未登記工廠走向用地合法化,回復土地正常分區管制使用。
- 建立檢舉制度:期間未登記工廠有不法使用,則民眾加強檢舉。
二、特定工廠申請的流程步驟說明:
- 特定工廠申請流程
1. 申請納管 → 2. 改善計畫提出與實施 → 3.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 4.申請用地計畫 → 5.申請土地變更 → 6.申請工廠登記。
- 未登記工廠納管申請重要時間點
未登記工廠納管申請到合法經營的各時間期程,如下圖說明111年3月19日前完成納管收件,112年3月19日就須提出工廠改善計畫,需於119年3月19日須完成改善計畫中提出的改善項目應符合環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規事宜最後完後送特定工廠登記申請,取得特定工廠,讓廠商可以安心經營。
但於129年3月19日失效,也是說政府希望到129年3月19日前這段期間未登記工廠都可以轉合法登記,但須注意是後面的用地變更,其實很不容易,如果你不在合法用地中,要把這些地目作變更難上加難,目前各縣市政府正在國土規劃盤點中,除非縣市政府已經納入用地變更的規劃中,對於想變更用地的廠商期待會落空,所以希望各位廠商有耐性的一步步地朝向合法登記的路,朝向合法用地的經營。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中國生產力中心製作)
因應許多廠商已經收到各縣市公文的廠商,就需要特別注意需因於110年3月19日前要提出納管申請書送件至各縣市政府,所以因為篇幅的關係我們就先提出納管計畫的申請所需的文件申請說明。
申請納管:申請期限在條文施行之日2年內提出申請(期限為111年3月19日),申請資格為既有工廠,於105年5月20日以前就存在,目前持續營運屬於低污染行業,若是屬於經濟部公告的「51+2非屬低污染行業或製程」,則無法申請位於限制區域外,若位於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蓋工廠之區域,則無法申請,位於敏感地區也無法申請。
應準備的申請資料有:
- 提出納管申請書(如下表)
- 並檢附文件有如下表說明:
(一)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者,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二)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
如果你是敏感地區的範圍或是屬於高汙染的行業類別真的無法辦理,還有疑慮就多問一下該縣市政府,因為筆者輔導中遇到許多未登記工廠,大都屬於中小型的業者,加上疫情大家生存不易,有些業者還認為可以透過其他關係就可以辦理完成,希望透過此說明,讓這些業者了解,民間有很多代辦說只要花錢就可以辦理通過,希望廠商瞭解自己的現況,如果不清楚可以洽詢各縣市政府的輔導團隊免去花費不必要的成本也無法通過。
如果你多了解法規,就會少花一些冤枉錢,多一些評估作業,少一些損失,可以做一個聰明的業者,在設立各項基礎建設的過程,可以思考未來的策略方向、廠能規劃等、透過精實生產方法檢視整個流程縮短生產時間與製程,增加生產效能抵減你的投資成本,視為經營轉型,創造更好的利潤,合法經營的路勢必要走,但過程透過策略思維與流程改善可以省下很多不必要的浪費。
【資料參考】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卓越經營服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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