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震宇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
全球著作權界今年最受矚目的新聞之一,就是高齡 95 歲的迪士尼米老鼠(米奇Mickey)的著作權將在 2023 年底屆滿。此消息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各方關注,很多人都在問,那是否意謂從 2024 年以後就可以自由使用米老鼠圖案了呢?迪士尼是否以後就不能再對使用米老鼠的業者提告了呢?
延了又延的著作權保護期
在著作權產業中,迪士尼可能是當今運用著作權商業模式最成功的典範之一,也創作出許多膾炙人口的高價值 IP。其中最有名的角色,首推米老鼠。
米老鼠首次出現是在 1928 年迪士尼有聲黑白卡通片「汽船威利號」。依照美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保護期間基本為 28 年,但可申請延長 28 年,因此原本其著作權早在 1976 年就應屆滿。但是迪士尼在 1976 年成功遊說國會,趁 1976 年美國著作權法修法之際,將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延長為 75 年;嗣後,又再度於1998 年遊說國會成功,通過《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將美國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延長到 95 年,也使得米老鼠的著作權延至 2023 年底屆滿,並從 2024 年落入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
雖然說一旦落入公眾領域,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使用,但就實際面而言,仍面臨許多的挑戰。首先是這次米老鼠保護期間屆滿落入公眾領域的,只限於第一代的米老鼠,其後續的衍生著作並不包括在內,因此使用仍未屆滿之衍生著作,仍有侵權的可能。就迪士尼而言,正有計畫的將其經典動畫改拍,一方面創作出新的衍生著作權,另一方面,則是再度擦亮這些經典動畫的招牌,增加營收。
其次,迪士尼公司早就在因應保護期間屆滿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申請商標。相較於著作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商標權的保護則可以每 10 年無限制延展。除非不延展或拋棄,否則商標權將可以永遠存續。由於迪士尼已經將其卡通人物造型大量註冊商標,故縱使著作權屆滿,這些卡通人物仍可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作者檢索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的商標資料庫,就發現迪士尼公司原本在 2011 年註冊4 件 Disney Epic Mickey 的商標,但是在 2013年被迪士尼拋棄而失效。不過從 2022 年 8 月開始,迪士尼連續申請了 9 件 Mickey & Co. 的商標,涵蓋了大多數美國商標分類的類型。
台美對米老鼠智財保護的差異
在台灣,米老鼠智財保護的情況和美國有所差異。相較於媒體報導米老鼠的著作權在2023 年屆滿,但是根據台灣《著作權法》以及法院的判決,米老鼠第一代的著作權其實在台灣早已屆滿,目前主要是依據後續的衍生著作主張權利。
就我國著作權保護期間而言,民國17 年《著作權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以法人名義的著作權僅有 30 年,且其著作權之保護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因此迪士尼於 1928 年發行的米老鼠著作權在1957 年就已經屆滿。早年迪士尼雖曾以第一代米老鼠著作權控告一家服飾業者侵害著作權,但台北地檢署依據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期間計算後,認為該第一代著作權已經於 1957 年屆滿,而對該業者為不起訴處分。
爾後,當迪士尼在台灣提出米老鼠侵權訴訟時,就改以民國 72 年所註冊的「狄斯奈人物指南 DISNEY CHARACTER GUIDE」的衍生著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並為法院所接受。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在 2011 年的 1 件刑事判決就明確表示,「告訴人迪士尼公司所提出之著作權執照,係以『狄斯奈人物指南 DISNEY CHARACTER GUIDE』中,將數十年來之經典卡通人物造形,加以改編,並特別標明各種造形人物之色澤、表情,故該本指南實已獨立於舊有的人物造形,為一新著作,並自民國 72 年首次發行日起算(告訴人迪士尼公司於民國 72 年 2 月 25 日向內政部登記),仍享有 30 年之著作權保護(其著作權期間至民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止),是本件告訴人迪士尼公司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要無庸疑」(臺中高分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588 號刑事判決參照)。
從這件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明確得知,法院認為迪士尼將已落入公眾領域之著作再創作而生的衍生著作(狄斯奈人物指南)屬獨立的著作,仍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若未經迪士尼的同意或授權而任意利用其中之卡通人物,仍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此外,由於迪士尼公司為行銷其卡通人物進行大量的文宣也發表諸多的圖文等,這些後續的著作若包括米老鼠之衍生著作,仍有可能會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透過商標法 延續智財保護
由於各國法院對於後續的衍生著作是否能獨立取得著作權仍有爭議,因此迪士尼近年來已經大量運用《商標法》來加強對其高價值 IP 的保護。
根據智慧局商標資料查詢系統顯示,僅就米老鼠而論,迪士尼公司從民國 60 年就開始陸續註冊了 26 件 Mickey Mouse 的商標,涵蓋了主要的商品類別,其中有 13 件都是早期米老鼠的圖形商標,另外還用 Mickey & Co. 的文字與圖形申請並獲准註冊,且每件商標在商標權 10年屆滿前都依法提出延展的申請,也因此米老鼠在台灣的商標權有效期間目前最久可到 121 年。
另外,由於迪士尼大量投入的廣宣,不論智慧局或是法院都認定米老鼠已經成為著名商標,若任意加以使用其名稱或圖形都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例如:米老鼠牛排館公司申請註冊「米老鼠牛排館」服務標章,就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米老鼠為著名商標為由,予以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2260 號判決)。
即使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迪士尼公司並未將「米老鼠」認定為上開卡通人物之正確代稱,迪士尼公司於文宣廣告上均以「米奇」稱呼之,故主張「米老鼠」3 字對迪士尼公司而言,非屬商標概念。
然而,法院針對原告的主張明確表示:「一般國內消費者對中文『米老鼠』三個字之認知,係對該著名卡通人物昔時之稱謂,且廣為人知,則消費者聞得『米老鼠』三個字即可輕易與迪士尼公司之『MICKEY MOUSE』,又稱為『米奇』、『米妮』之著名擬人化卡通人物產生聯想,故『米老鼠』觀念上可謂與其相當,是系爭服務標章圖樣上之中文『米老鼠』與該等商標之圖形及文字觀念相同,自屬構成近似。」有了這個勝訴判決,縱使迪士尼在台灣沒有註冊米老鼠三個字,但是業者若任意使用,都仍可能會構成商標之侵權。
從迪士尼在台灣的訴訟歷史觀察,可清楚發現迪士尼早就不單純依賴著作權,而是大量運用《商標法》來保護其 IP。根據作者透過司法院的裁判系統檢索,發現迪士尼所提起的侵權訴訟,只有在早期還在運用著作權,近十餘年來已有超過 50 件涉及米老鼠的案件都是侵害商標,可以看出迪士尼公司智財策略的變革。也因此國內業者不要因為媒體報導米老鼠著作權消滅就真的認為可以任意利用,反而引來訟累。
著作權的反思 Copyleft 運動
米老鼠著作權之屆滿,恰巧凸顯傳統著作權與新興開放趨勢的差異。迪士尼透過以大量訴訟來防止他人侵害其 IP 的策略,乃奠基於傳統著作權的思維,也就是將創作視為其專有的權利,不容許他人加以利用,也限制他人任意使用著作物的自由,屬於一種封閉性的利用模式。縱使著作權消滅落入公眾領域,仍會持續利用商標權或設計專利等機制來排除他人之利用。
相反的,國際間則出現對此種模式的反思,認為智慧創作就是要由社會大眾廣泛的分享與利用,而不宜由少數人專斷,更不宜因為侵權的寒蟬效應而縮減公眾利用的空間,使得與著作權 Copyright 相對應的 Copyleft 運動受到各方重視。
所謂的 Copyleft,最早是自由軟體運動為維護公眾使用他人創作之自由而發展出來的概念,其允許他人得任意修改散佈作品,惟其散佈及修改的行為和作法,則限定以 Copyleft 所規範的方式為之,其最有名的代表,就是軟體的 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 授權。
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又稱創意共享,為一個國際性的非營利組織)的出現,則將 Copyleft 的觀念擴大到文學藝術空間。創用 CC 之宗旨,主要在於透過眾人自願共享智慧成果,讓文化資源得以自由流通、累積,並且激盪出更多的創作。其所採行的 CC 授權模式則以「部分權利保留」為原則,准許著作人自行決定授權條件,將著作開放公眾利用,讓公眾能夠在有條件的授權條款下,合理的使用他人的創作,而不需要擔心侵權問題。
除了一般著作的 CC 授權外,創用 CC 還推出攸關圖像利用的公眾領域標章 (Public Domain Mark, PDM)與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CC0) 兩種標示。前者(PDM)是對已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加以標註,讓公眾可以得知哪些作品已經落入公眾領域;後者 (CC0) 則是對著作權尚未屆滿、但著作權人主動拋棄其著作權的作品加以標記,讓公眾得以知悉。
配合此種開放趨勢,台灣也從西元 2000 年起開始推動數位典藏計畫,將各個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與博物館 (GLAM) 的典藏數位化,並逐步將這些數位典藏開放,以供公眾使用或再利用。其中最受關切的就是故宮博物院數位典藏資料的開放。
雖然如此,但台灣已有些許落後。像是紐約大都會博物館(TheMet)在2017年就展開Met Open Access倡議,將其37.5萬件收藏品之圖像以 CC0 的方式向公眾公開,供社會大眾免費利用。大都會博物館並不是唯一採Open Access 和 CC0 原則向公眾免費公開高解析圖像的機構,全世界已有數十家知名文化保存機構都有類似的作為,包括:美國 National Gallery of Art、美國 Smithsonian Institution、荷 蘭 Rijksmuseum 等, 法 國 The City of Paris Museum 甚至在 2020 年就開放 10 萬張高解析圖像供公眾免費利用。
落入公領域 是再利用的開始
回頭檢視台灣,台灣說了半天的數位典藏開放應用,卻仍在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態,一直沒有達到真正的 Open Access 與 CC0 的目標,開放的都是一些中低解析度圖像。而媒體抓到有人在中國平台販售台北故宮數位檔案,就大作文章,以斗大的標題表示故宮國寶珍貴檔案遭駭,數千筆圖檔驚見中國淘寶賤賣等等,似不了解國際間正朝向開放的發展趨勢,仍沉迷於傳統著作權的封閉保護模式。
故宮所保存的文物也和米老鼠一樣,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落入公眾領域,並無法主張著作權;而忠實呈現原圖的圖像,由於並未具備原創性與表達等著作權要件,也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故台灣若真要發揮台灣的文化影響力,應該像國際博物館看齊,將已經進入公眾領域藏品之高解析的圖像以 Open Access + CC0 的方式向全世界公開。
落入公共領域並不是結束,而是重新利用 (Re-use) 的開始。迪士尼可以發揮創意不重新利用米老鼠,全球在開放運動下也將大量高解析度的圖檔免費開放供公眾利用。不論是封閉模式或是開放模式,都可供台灣學習。(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暨商學院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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