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群傑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
近年來全球各地極端氣候頻繁發生,造成全球各地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與社會問題。對此氣候科學家研究指出加速氣候環境惡化的主因,可歸因於人類工業活動 ( 工業革命 ) 大量燃燒化石燃料作為能源,造成大量溫室氣體排放至大氣層內部,導致太陽所照射的幅射熱能聚集無法散去,加劇全球暖化所引發氣候異常,為避免未來升溫超過攝氏 1.5 度對地球環境與生態造成不可逆的衝擊,各國紛紛出台相關法規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管理與設定減量目標。
而溫室氣體盤查 ( 第一者 ) 與查證 ( 第三者 )可以說是設定減碳計畫前的企業體檢,在盤點企業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後,將盤查相關數據作成溫室氣體報告 ( 聲明 ) 與清冊 ( 正式體檢報告 ),並通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的驗證與發證,所盤查數據( 體檢報告 ) 才具有公信力,作為未來企業制定減碳策略與目標之基準、及各國政府課徵碳費依據。本文介紹國際與國內溫室氣體查證相關法規和要求,並闡述企業申請第三方查驗機構之注意事項與常見問題,以期協助企業順利找到合適查證機構並符合法規規範。
國內外溫室氣體盤查 查證法規和規範要求
為因應全球 2050 淨零排放趨勢,各國政府陸續提出國家政策與淨零藍圖,以確保排放總量管制與減碳目標落實,例如:2021 年歐盟提出的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其目的在於預防企業外移到規範較不嚴格的地區產生碳洩漏,要求進口產品依碳含量申報(2023 年 10 月起)並繳納碳費(2027 年開始)。此外 2022 年 6 月美國參議院亦提出美國版的碳關稅草案 ( 清潔競爭法案,簡稱 CCA),與 CBAM 不同的是,該法案預計於 2024 年實施( 無申報期 ),將對進口商及美國國內排放大戶(25 行業)課徵碳關稅,並直接用美國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基準線作為基準進行碳費課徵。
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於 2023 年 2 月公告實施,該法第 4 條明訂,台灣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為加速產業(企業)減碳並強化氣候變遷風險調適工作,第 22 條,由主管機關環保署分批公告列管對象(產業)盤查、申報與登錄管理辦法,公告第一批管制對象鎖定鋼鐵、水泥等排放量逾 2.5萬公噸 CO2e 的產業「排碳大戶」,以確保後續實施分階段徵收碳費,碳交易平台與碳費計價制訂最快於 2024 年上路(尚待子法訂定)。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達成國家「2050 淨零碳排」目標,於 2022 年3 月公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採分階段推動,規劃於 2027 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與揭露,2029 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與確證,若企業屬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應遵守金管會之推動原則、時程與相關準則進行查證與確證。配合政府淨零政策,透過上市櫃公司串聯供應鏈,以達企業永續發展。
在查證之前 釐清該選擇之方案
台灣企業開展內部溫室氣體盤查與第三方查證前,應先釐清企業盤查與查證的目的與範圍,以及企業自身所需遵從國際或國內法規要求,以確保盤查內容與查證協議符合利害關係人與方案要求。特別需要提醒讀者或企業,第三方查證並非必要選項,例如:企業溫室氣體盤查的目的是自我檢視與內部改善,不對外公開揭露或申報指定平台,僅為企業內部使用,此類方案通常稱為「自願性方案」,可視報告使用者 ( 利害關係人 ) 之需求決定是否申請第三方查證,反之,若企業屬環保署公告或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法規規範 ),則必須符合「環保署方案」、「金管會方案」的要求,盤查後必須經過合格查驗機構之第三方查證,以下簡述不同方案要求下,企業申請第三方查驗機構之注意事項:
企業自檢 1
是否為環保署公告排放源 ( 環保署方案 )
企業是否為環保署公告排放源,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2 條事業 ( 企業或組織 ) 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此法規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若企業屬環保署公告之排放源,盤查與查證必須遵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規範執行。
重點檢視項目
• 是否為環保署公告的對象(6產業)
• 是否收到環保署通知(管制編號、函/文)
• 是否為化石燃料用量大戶(排放量逾2.5萬公噸CO2e)
• 是否為用電大戶(排放量逾2.5萬公噸CO2e)
企業自檢2
是否為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金管會方案 )
企業是否為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依據「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永續發展路徑圖推動時程 ( 2023 年∼ 2029 年 ),首批指定揭露對象為上市上櫃公司,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及鋼鐵、水泥業公司,應於 2023 年完成個體公司溫室氣體盤查,並於 2024 年完成個體公司之第三方查證 ( 確證 ),2025 年完成合併報表子公司溫室氣體盤查,2027 年完成合併報表子公司之第三方查證 ( 確證 )。
若企業屬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則盤查與查證必須遵從金管會相關規範執行。
重點檢視項目
• 是否為上市櫃公司
• 是否為水泥、鋼鐵產業
• 是否資本額100億元以上
• 是否同時為環保署管制對象
企業自檢 3
是否為自願性方案(國際品牌供應鏈)
自願性方案與指定方案 ( 如環保署方案或金管會方案 ) 不同的是,自願性方案較具彈性,可以通過與第三方查驗機構協議查證內容,包含組織邊界、報告邊界、保證等級 ( 實質性 ) 等等,一般使用 ISO14064-1、ISO14064-3 及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GHG Protocol) 作為盤查與查證準則 ( 規範 ),依其使用目的,可以選擇是否申請第三方查證。
從現實層面來說,國內跨國企業,為符合各國政府所制訂的法規與碳費政策(如:CBAM、CCA 等)以確保產品或服務能全球化銷售;從品牌行銷層面來說,積極響應國際公約所倡議的淨零排放目標,可提昇品牌形象增加消費者認同。因此,企業如身為品牌供應鏈之一,勢必被要求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並提交碳排放量相關資料。
重點檢視項目
• 是否為品牌供應鏈(提前佈局)
• 是否外銷歐盟/美國佔比高(提前佈局)
• 客戶是否已宣示減碳、碳中和、淨零排放(提前佈局)
• 客戶是否為金管會或環保署管制對象(提前佈局)
企業如要進行查證,所需成本評估
企業(組織)提出查證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文件與查證申請書向第三方查驗機構提出申請,收到查證申請後,由查驗機構進行案件審查,並綜合評估個案廠址數量、總排放量、技術類別(製程複雜度)、風險高低、量化方法(含數據、係數)難易度、首次盤查與查證、查證方案、基準年變更、排放源數量、其它等等因素後,酌增減查證人天數與報價。
除上述因素可能影響第三方查證報價,不同查驗機構報價方式與單價的不同,亦可能影響個案的查證報價,依據 2022 年至 2023 年市場報價可能落在 15 到 30 萬之間。
溫室氣體盤查 V.S 第三方查證
通常企業在進行首次申請第三方查證時,經常容易混淆溫室氣體盤查(內部)與外部第三方查證,盤查階段可以依口訣「邊、源、算、報、查」簡要說明之,指的是企業經過相關組織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活動數據的蒐集與計算,彙整溫室氣體報告書的過程,以檢視自身營運活動中直接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工作由企業內部盤查專案小組或盤查輔導顧問執行。
盤查工作完成,產出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聲明書)後,企業下一步需要釐清是否需要向第三方查驗機構申請查證,這裡要注意的是,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聲明書)並非一定要通過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端看企業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聲明書)使用目的以及利害關係人需求決定。
查驗機構現場查證作業可分為 4 個階段,分別為前置作業與廠勘訪談、現場巡查與書面審查、第一階段現場查證、第二階段現場查證,若以每一階段 1 天為例,受查證者(報告負責人)必須規劃至少 4 天時間,期間必須整備場地(會議室)、相關資料與管理文件、投影設備、並每位查證員至少安排 1 - 2 位陪同人員協助查證。
查證的常見問題與誤區
國內企業在申請第三方查證時,最常發生的誤解就是認為第三方查證包含輔導矯正,例如:當查證小組於查證過程中提出不符合事項時,企業會期望直接從查證員得到簡易的解決方案,但實際上第三方查證與企業內部盤查 ( 輔導 ) 有本質上的不同,第三方查證是透過企業所提交的客觀證據,與查證準則與方案要求 ( 準則 ) 是否一致、準則相關規定與要求是否被履行。
換言之,查驗機構是對企業所彙整的歷史數據與相關資訊做成之溫室氣體聲明,判定此聲明是否實質上正確並符合方案準則,是一種評估過程,並在取得不符合事項矯正計畫及修正結果後,核定結果是否符合查證準則者,並對符合查證者核發查證證明。以下彙整查證常見問題,以利讀者參考:
- 查證申請規範
申請查證者應於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若有資料錯誤、不全或不符時,申請查證者應於收到查驗機構通知後限期補正,逾期不受理其申請,特別注意,受理申請不等於絕對會通過查驗機構之查證。
- 查證認證範圍
依據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依據「認證項目代碼說明書」規範,組織型溫室氣體查證共分27 種技術類別,申請查證者應先確認查驗機構是否通過該技術類別的 TAF 認證,以確保查驗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查證意見書(聲明書)之適用性要求。
- 查證人天變動(成本增加)
查證期間如發現重大議題需增加查證人天數之情形,可能會增加查證人天數,進而增加企業支出的查證費用。
- 放棄簽發意見
若查證期間如果無法取得充分的資訊與證據,支持企業的溫室氣體報告(聲明)的資訊,查證小組將不繼續進行查證,且應放棄簽發意見。
- 抱怨與申訴
受查證者如對查證過程、結果或缺失判定有異議時,可當場提出說明或補正相關資料。若經雙方檢討仍無法達成共識時,視同申訴抱怨案件,查驗機構應交付相關單位處理後正式答覆客戶。
台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歐盟的 CBAM和美國的 CCA 等皆是為了因應對氣候變遷問題而制定,雖在對象、細則與執行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和特點,如:管制對象、減排目標、減排措施、碳排放管理、稅費徵收及罰則,但終極目的都是 2050 淨零排放,降低全球暖化造成地球環境與生態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實現永續發展的目標。企業和組織在開展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時,除釐清自身需要遵循國際和國內的法規規範與要求,以確保盤查和查證的正確性和適用性。為達成淨零排放的總體目標,企業和組織應參考國際碳交易市場與國內碳價法規的最新發展,持續調整自身的溫室氣體管理策略,以滿足利害關係人(如:客戶)與各國政府機關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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