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業者如何優化「工廠改善計畫書」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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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2 瀏覽數:70
截至114年10月底,全國未登記工廠已納管並提交「工廠改善計畫書」送交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初估約已達2.9萬餘家。經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通過者,約有1.9萬餘家,整體核定率為65.5%。
前述,已獲核定通過之納管工廠,於核定日起兩年內,須完成該納管工廠之「廠內設施改善」,並於改善完成後,主動向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目前,全國仍約有34.5%已納管工廠之「工廠改善計畫書」尚未取得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通過。
依作者實務輔導經驗,可歸納工廠於優化「工廠改善計畫書」所遭逢之問題,主要包括有下列幾點:
- 無法順利取得地主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 無法正確計算工廠之「廠地面積、廠房面積及建築物面積」
- 不知如何尋找工廠之「外部消防水源」
- 不瞭解為何需要提交工廠之「建築物安全結構證明或簽證」等問題。
故若已納管之工廠業者遇到上述幾點問題,則作者於輔導時則會建議其可採取之相關做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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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順利取得地主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首先要區分若工廠土地為租賃,而且屬於私有地,其地主有很多,則須要取得同意之地主人數過半數,而且其持有面積合計須超過二分之一。或者,是同意之地主所持有面積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則同意人數將可以不需計算。
但若是遇到地主中有些已死亡,繼承人之間尚無法達成協議,尚未辦理繼承時,則須要等待繼承人完成土地繼承登記後,才能向新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洽詢,爭取獲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若土地屬私有地而且為多位地主所共有,若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單位不願意簽署土地使用同意書,而部分地主確實也不願致使無法取得同意書時,可依照實際情形向法院申請土地分割,將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地號或持分部分不納入納管申請範圍。
但若是屬國有與私有地混合,屬私有地部分,需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屬國有地部分,則應確認是否屬「非公用土地」,若是,則再向主管機關取得合法使用權利證明,即如已具國有基地租賃契約且承租人為工廠事業主體,即可為佐證文件或檢附納管同意函文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開發同意書,並以開發同意書向該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送工廠改善計畫。
待核定通過,再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轄區分署申請土地讓售、交換或委託經營(承租),並於特定工廠登記前,取得所有權或委託經營契約。前述,仍須按中央及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述,為解決尋找取得工廠「土地使用同意書」可採行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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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正確計算工廠之「廠地面積、廠房面積及建築物面積」
首先會先釐清廠地面積:屬包含作業廠房、建築物與使用之空地。而廠房面積:屬包含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至於建築物面積:屬包含辦公室、員工宿舍等相關非用以生產之建築物。
至於,雨遮是否並入計算建築物面積,若雨遮於105年5月19日以前已存在於既有建築物之構造,應視為建築物之一部分,並繪入建築物配置平面圖中。若雨遮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才增建或新設之部分,屬於新增建物,不得列入既有建築物面積,亦不應納入建築物配置平面圖中。
若因圖面資料不完整或現況與登載資料(如航照圖)不符,致使審查單位認為原圖無法清楚呈現工廠建築物之實際配置、使用情形及其與相關法規之符合性,則會要求補正相關資料。
前述,為解決無法正確計算工廠「廠地面積、廠房面積及建築物面積」可採行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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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如何尋找工廠之「外部消防水源」
其所指為位於工廠之廠區或建築物範圍以外,可以提供消防滅火或救災使用之水源,包括有公共消防栓或池塘、埤塘、湖泊、河川、大圳等天然或人工水源等等,然須確認該水源是否經常性是有水,而且其周邊具備有平整暢通之道路、通道或其他可以供消防車輛進出之設施,以便確保消防取水作業時沒有任何阻礙,但也需要確認其位置,是否位在該廠區境界線120公尺之範圍內,以便消防水管長度能夠順利接水使用。
當然,若鄰近其他工廠有裝設外部消防用水塔或蓄水池,而且也已取得消防單位核准,可以先取得該建築物所有人出具「同意提供救災用水源」之證明。同時,該消防用水塔或消防蓄水池也須具備足夠且有效之儲水量,能供救災使用。
在具備上述條件後,得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消防機關提出申請,由消防單位審查確認水量、設施功能及安全性。若周邊無可利用之外部消防水源,於廠區內自行設置替代性消防水源(如消防蓄水池或自設水塔),確保水量足以供消防滅火或救災使用。
前述,為解決尋找工廠「外部消防水源」可採行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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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瞭解為何需要提交工廠之「建築物安全結構證明或簽證」
先判斷工廠座落位置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內,若是則須盤點工廠目前所使用之全部機器設備,其使用電力與熱能總和,是否有超過37.5瓩以上,或是整體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以上,若有則依照現行法規便須要提交。
若工廠座落位置是位於都市計畫外,而且盤點工廠目前所使用之全部機器設備,其使用電力與熱能總和,是否有超過75瓩以上或整體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以上,若有則依照現行法規也是須要提交。
另外,若工廠有承載固定結構物(如重型設備、機械等)或透過補強後,須證明其結構安全等情況,也是需要提交。
前述,為釐清為何需要提交工廠「建築物安全結構證明或簽證」可採行方法之一。
綜合上述內容,為作者整理協助已納管工廠業者於遭逢該問題時,可採取因應做法。已納管工廠業者也可評估後續改善所需投入成本,是否能在未來經營期間,能夠賺回來;亦或是選擇購買或租用合法廠房來進行搬遷,以便持續經營,亦或是直接選擇轉型或關廠,也是其中一項選擇。
隨著對環保與自然環境、消防與工安事故及居住環境品質的意識日漸抬頭,勢必也必須面對解決未登工廠長久以來既存的問題,朝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17條規定。
- 內政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
- 經濟部《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經濟部《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8條之1規定
- 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1131300580號函之附件「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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