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使得人們宅在家,實體世界的互動明顯減少,虛擬世界的交流則大幅增加。值此之時,數位藝術品NFT的話題也正火熱延燒。
今年3月間一位藝名叫Beeple的美國藝術家所創作的NFT數位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經佳士德拍賣行以將近美金7,000萬元的天價拍定成交,引發業界熱烈討論。各種NFT商品與交易平台也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不容否認,NFT熱潮亦具有病毒式行銷的威力。
NFT的全稱是:Non Fungible Token,翻譯成「非同質化代幣」。相對於NFT而言,比特幣與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則是同質化代幣。兩者都是屬於記錄在區塊鏈(Blockchain)的代幣。不同的是,同質化代幣具有可替換、可分割性,例如:100個比特幣與5份20個比特幣價值相同且可替換,而非同質化代幣則具有獨一無二的特性,例如:藝術家老王的每個NFT作品都具有獨特性,更與小林的NFT作品不同。簡言之,每個同質化代幣的價值相同而可替換,而每個非同質化代幣則各有不同且非等價。
所謂NFT其實就是在區塊鏈上對於特定資產是由誰發行、交易及取得的紀錄,比方說記載某數位藝術品是由張三所創作且由李四所取得,可以說是刻在區塊鏈上的名字(在虛擬世界多指特定主體的代號)。NFT的標的不限於數位藝術品,其它如電玩遊戲的虛擬寶物與道具、球員卡、演唱會門票、紀念品及各種數位資產等,而音樂歌曲也可以作為NFT,例如:數度摘下葛萊美獎的美國搖滾樂團Kings of Leon於今年3月間將其新專輯《When You See Yourself》一併以NFT發行。
依樣畫葫蘆,獲得金馬獎與金曲獎雙重肯定的電影主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亦可如法炮製而以NFT發行。就像盧廣仲輕柔溫潤的歌聲讓人聽到後就在心裡浮現電影劇情的光影畫面,而將這首神曲刻在聽眾的心裡,NFT則是讓本來可無限複製的數位資產圈出特定數量而刻上所有人的名字,增加收藏價值。然而到底NFT有什麼用處?買到NFT的數位作品是否也可取得著作權?常讓人看得霧煞煞,有必要進一步釐清。
物以稀為貴 NFT加密藝術崛起
在探討NFT的用處之前,先讓我們回顧實體世界現況。知名藝術家的作品在藝廊或是拍賣場販售的價格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實在很高,除了因為藝術家的好名聲與作品的高價值有關之外,也是因為「稀少性」:只此一件或是限量發行。有錢購買的大爺們買到藝術品珍藏展示,滿足了收藏癖與虛榮心,也期待將來高價轉售的利益。
然而藝術品收藏家最大的夢魘就是買到膺品,儘管賣家會附上真品證明書、保證書或是其它憑證資料,但仍可能發生連證明書都是偽造的情形而引發紛爭。另一方面,也有很多藝術家雖然沒沒無聞,但作品深具潛力,因缺乏行銷能力與銷售管道而乏人問津。上述的困境包括如何證明是真品、如何促進市場交易,也會發生在數位藝術品上。特別是數位檔案容易複製,每個分身都長得一模一樣,容易透過網路傳輸。能夠輕易免費取得的為何還要付費?
NFT的問世某程度提供上開痛點的解決方案。NFT在區塊鏈上建構智慧型合約(Smart Contract)並形成對於特定資產是由誰發行、交易及取得的紀錄,可以比擬成不動產登記、商標註冊、股東名冊、藝術品真正證明等樣態。由於區塊鏈採取分散式帳本登錄的技術,具有不可竄改、可信任的特性,這使得奠基於區塊鏈技術的NFT具有證明真實的保障,不像前述關於不動產登記等機制在現實運作上可能發生虛偽造假的情事。
此外,隨著NFT應運而生的網路交易平台如OpenSea、SuperRare、MakersPlace、Lootex等,能協助發行人將數位檔案在區塊鏈上鑄造(Mint)成NFT並進行拍賣或其他方式的販售,且大多須透過電子錢包以虛擬貨幣交易,若輔以多元行銷方案,將使得數位藝術品更容易冒出頭來見世面。尤其是NFT發行人還可在智慧型合約中寫入:其就NFT後續的每筆交易可享有一定比例(例如:10%等)的分潤,更能增加未來的現金流。
我們都知道「物以稀為貴,奇貨可居。」本來數位檔案具有無限量及完美複製的特性,使得人們傾向於免費取得。然而NFT讓藝術家可就數位藝術品圈定某些數量而產生稀少性。這就像書本發行10萬本,而作者就其中10本簽名,即讓那10本具有獨特性而增加收藏價值。
買到NFT的數位作品 著作權歸誰?
讓我們先回到著作權的基本原理:著作與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美術、音樂等著作。而著作所附著之物則為著作物,可能是首次附著之原件或是重製物,例如:原始之油畫或是翻印版。特定油畫的作者雖然將其原始之實體油畫賣出給某收藏家,但仍保有該畫作的著作權,而該收藏家僅是取得著作物的所有權。因此如果就該畫作要進行重製或利用其他著作權能,仍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同樣的,購買CD的消費者只取得CD硬體(著作物)的所有權,但並未取得CD內容(著作)的著作權。
就NFT數位藝術品而言,假設發行人為該藝術品的作者且享有著作權,並就其創作以NFT限量發行,這只是就本可無限複製的作品圈出特定數量,並在區塊鏈上刻上名字(可說是一種數位簽名)以提供交易。買家即便取得作品的數位檔案,但該檔案本來就可以被無限複製,並非核心價值所在。買家其實主要是得到一個在區塊鏈上顯示自己是該特定NFT作品買主的紀錄,不僅增加收藏價值,更彰顯粉絲忠誠及對外炫耀的社群名聲效果,但並未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
NFT在區塊鏈上的真實證明是指確實是特定人以NFT發行,但不表示該特定人有權發行。例如:某個NFT數位藝術品確實為某B所繪製與發行,但其實是抄襲著作權人某A的作品,卻未取得某A的授權。若該發行人就別人享有著作權的創作以NFT來發行,則會涉嫌侵害著作權,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或姓名表示權等,也可能對買主構成詐欺。特別是在NFT熱潮狂襲之際,可能有不肖份子擅自將別人辛苦創作的圖檔、音檔、影像檔等,拿來在NFT交易平台發行,即可能觸法。
NFT平台業者多會於服務使用條款明定其不就發行人對於NFT標的是否有著作權負擔保責任且訂有免責約款,因此買主只能向涉嫌詐騙侵權的發行人提告,卻可能因求償過程繁瑣與費用支出不小而不了了之。對於這類非法案型,除了藉由社群評價機制由社群成員舉發給予負評來杜絕邪惡賣家之外,亦可考慮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也進行NFT,亦即在區塊鏈上記錄特定作品的著作權人及授權資訊,此即屬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乃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基此,NFT藝術品的發行人必須先提出著作權資訊相關證明的NFT,並經過交易平台驗證之後始得將作品以NFT發行,以維護交易安全及保障客戶權益。然而這種雙重NFT的驗證機制卻可能會增加平台的作業負擔與運作成本,未必會成為商業模式主流。
創造稀少性 NFT的美麗與哀愁
誠如《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歌詞裡說的:「既然決定愛上一次就一輩子」,NFT可說是刻在區塊鏈上的名字,形成特定資產是由誰發行、交易及取得的紀錄,有如海誓山盟般,既然刻在區塊鏈上就不會被竄改。
好的作品可藉由NFT來創造稀少性並促進市場交易機會與收益。NFT也可能淪為炒作題材,將普通作品炒高價格,或是把冒牌作品拿來魚目混珠,看誰是最後那個接手賣不掉的冤大頭。優質產品的稀少性可造成價格上漲,但垃圾卻不會因為具有稀少性就變成黃金,眾聲喧嘩之後,終究會還原本來面目。話又說回來,任何新興商品與產業的發展,本來就可能會朝好的與壞的走向同步進行,野蠻生長之後,還是需要修剪規整,以免劣幣驅逐良幣,而能繼續成長茁壯!(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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