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氣體如何符合分廠分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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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4 瀏覽數:3275
過去氣體的使用主要用於工業上,在化工廠內有些反應運用惰性氣體無氧的條件下進行,可以減少火災的發生。而近年來食品工業的技術的發展透過氣體的特性,如惰性氣體在一定條件下不會發生化學反應,故像氮氣用於食品包裝上可以避免與空氣接觸,具有抗氧化與防腐的功用,例如我們常吃的零食裡面充滿氮氣避免氧化保持鮮脆,這些食品用的氣體用於食品上用途如做為推進氣體、發泡劑、包裝用氣體,當然在食品上的運用安全性更需要注意。
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略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即以明文規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從事化工原料或飼料等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與非該廠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及處理。
並於105年6月10日前完成分廠分照等相關事宜,否則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而食用氣體也須接受此管制,工業用的氣體與食品用的氣體當然需要做分廠分照,並作好區隔,相關的規定可以詳見:分廠分照Q&A規定(衛福部網站:105年3月3日FDA食字第1051300522號更新4版)。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1月28日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參考國際間食品添加物管理規範、功能分類、編碼系統及使用規範,調整我國食品添加物標準條文,將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部分,導入食品分類系統。
草案將進行為期180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也將食用氣體納入食品添加物的管理的氣體有: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氮氣,從事這些食品氣體的廠商特別要注意一旦法規實施,除了食品氣體廠需要分廠分照外,也需要符合食品添加物建廠標準,符合GHP食品規範,也需要及時的因應以避免觸法,導致後續無法生產製造供貨給客戶造成損失,應該盡早提前準備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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