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企業老闆要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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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團體協約是什麼?簽訂資格為何?

  雇主與工會簽訂之書面契約,內容包括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等)、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及利用、工會之組織及運作、企業設施之利用、申訴制度、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勞資雙方間共同遵守之事項。上述所提及之書面契約,為雇主及工會之間,作為甲乙兩方所簽訂之契約,故須為依法成立並登記之工會,參照工會法第11條。

  • 按團體協約法第2條之規定:「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 按工會法第11條之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二、 團體協約法律效力為何?

  如上圖所示:團體協約法律位階優於勞動契約,而勞動契約優於勞動基準法。

三、 仍有許多老闆會有疑惑,簽訂團體協約好處在哪?

  以管理層面來說,由工會作為企業勞工之窗口及橋樑,能將員工對於公司的想法或建議統整匯聚,以及可由工會協助企業作員工關懷、社團活動等,以利公司內部組織發展與凝聚員工之向心力。

  成立工會,也是管理策略之一。

四、 案例說明:

  A公司之團體協約未簽訂前,公司人資總務部門總是在處理勞資訴訟問題,工會常發起勞動檢查或勞資訴訟,致該部門業務較無法發揮實質作用,雖公司皆符合目前勞動相關規定,而工會訴求為以提升勞動條件、工會幹部會務假等為標的,因該公司產業型態有分淡季及旺季,公司仍希望工會在這部分可以體諒公司。

  在未簽訂團體協約時,勞資關係是十分緊張並衝突的,具危險性,是故簽訂團體協約為公司有必要與工會協商之任務,調整合適之工作規則、安排內部人才培訓課程,以強化公司內部組織之能量及穩定勞資關係。

五、 結論:

  根據勞動部109年統計國內工會數為5,623家,其中工會聯合組織佔271家、企業工會917家及職業工會4,212家,企業工會僅佔16.3%。又目前團體協約簽訂份數為818份,其中事業單位與工會簽訂有235份、與產業工會有375份,以及職業工會有208份(截止於109年第三季)。

  顯見尚有大部分企業及工會未能運用資源,未來將持續推動勞動部「入廠建構企業內夥伴關係及協助簽訂團體協約」計畫,使更多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在數位升級、智機轉型之間,勞資關係(內部組織管理)是否也應升級轉型,以深化組織管理意識、健全經營體質與強化績效,促成國內企業持續蓬勃發展。

 

參考資料:
勞動部「工會數及會員數」:https://statdb.mol.gov.tw/html/mon/23010.pdf
勞動部「事業單位團體協約及勞資會議現況」: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15418&CtNode=3630&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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