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吉卜力風格爆紅 風格未受著作權法保護,藝術家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文/馮震宇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重點摘要》

  1. ChatGPT-4o生成吉卜力風格圖像爆紅,再次凸顯AI與著作權在技術快速迭代下的矛盾。
  1. 依照國際共通的原則,著作權僅保護表達(Expression),並不保護該表達之思想或觀念(Idea),而風格即為一種Idea。
  1. 在各國法律尚未修法明文保護風格之前,《著作權法》並無法對風格加以保護,只能依靠其他防止不公平競爭或欺罔消費者的法律管道,尋求各國競爭法或《民法》的救濟。

 

  在OpenAI宣布提升ChatGPT-4o圖像生成功能,准許付費用戶直接上傳照片並一鍵轉換成十餘種風格的圖像後,立即迎來一波熱潮。其中又以模仿日本著名動畫工作室「吉卜力」(Studio Ghibli) 的吉卜力風格一夕爆紅,不但讓OpenAI 在短短一小時增加100萬用戶,並打破所有AI紀錄,還一度造成OpenAI伺服器負荷過重。

  此股風潮,不但引爆網路,也引發其他AI 業者跟進推出吉卜力濾鏡功能,就連白宮也軋一腳,在白宮官網上曬出吉卜力風的「魔改」照片。甚至幣圈也搭上這班順風車,推出Ghibli幣,僅24小時市值就突破4,000萬美元,漲幅高達100 倍。

  ChatGPT-4o升級後的圖像生成特色,是使用者不需另外調用DALL-E等生圖工具,也不需輸入詳細指令(Prompt),只要輸入概念式指令,就可一鍵生成12種特殊風格。例如,輸入「Restyle the photo into Studio Ghibli art」就可生成吉卜力風格外,還可生成水墨畫、古風、浮世繪、文藝復興、賽博龐克、樂高等風格,生圖功能超強。

  ChatGPT-4o升級版和前幾代AI 圖像生成器最大的不同,是將過往的擴散模型變更為「自回歸演算法」,將圖像視為語言,進而分解圖像為「標記」(Tokens) 後進行訓練,使用者只要用簡單概念如Studio Ghibli 就可以讓4o理解。

OpenAI 未經獲授權
吉卜力欲告無門

  儘管這股吉卜力風受到許多粉絲的喜愛,但其背後也浮現了AI倫理與著作權問題。例如,吉卜力工作室創辦人、現年84 歲的宮崎駿早在2016年受採訪時,就表示對AI 作品「極其厭惡」,認為這「是對生命本身的一種侮辱」。

  縱使如此,宮崎駿也無法阻止OpenAI利用吉卜力之名提供轉換吉卜力風的服務。也因此正和OpenAI 對簿公堂的藝術家Karla Ortiz就直言不諱地指出,OpenAI 是利用吉卜力的品牌、名字、工作、聲譽來推廣OpenAI 產品,「這是一種侮辱、這是剝削。」

  而OpenAI 的作為不但重燃過往的問題,例如,AI 模型訓練數據來源為何?是否取得授權?還引發新的問題,那就是應如何保護具有強烈個人風格的創作者與藝術家?AI 對人類藝術家的未來意謂什麼呢?

  首先,就AI 模型訓練數據來源而言,AI模型不可能無中生有、自行創作出為一般人所熟悉的特殊風格。這也意謂著AI 大模型一定要利用大量該風格的資料進行訓練,方可能讓AI了解,進而依據指令輸出特定風格的作品。同理,OpenAI 也勢必要先利用大量宮崎駿與吉卜力工作室的作品進行訓練,才能讓ChatGPT 能夠在僅根據使用者簡單提示的情況下,就能創作出吉卜力風格的作品。

  根據相關報導,OpenAI 並未取得授權,但若宮崎駿想要提起侵權訴訟,卻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一是要證明其風格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是OpenAI 確有利用其著作進行訓練;三要對抗OpenAI 所可能主張的抗辯。例如,合理使用再加上在美國訴訟費時甚久且耗資甚鉅,故若要在美國訴訟並不是一般人能夠打得起,這也讓OpenAI 有可趁之機。

  此外,此事件也衍生出一個新的疑義,那就是風格(Style) 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若不能,應如何保護創作者風格免於AI 利用?

  對於模仿他人風格的議題,雖是所在多有,但過往都是由人進行,且人會受到時間、精力和能力的限制,影響尚屬可控。相反的,由於生成式AI 生成的速度和產出規模都超越過往,使其對藝術家所產生的挑戰也呈指數級增長,這也讓風格問題在AI 時代被凸顯出來。

作品的「風格」
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就法言法,《著作權法》只有保護特定的表達(Expression),而不保護屬於思想或觀念(Idea) 的風格。《著作權法》無法對音樂流派(如古典音樂)、藝術運動(如印象派)、寫作風格等進行保護。這種限制,一方面是因為傳統《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則是避免讓少數人壟斷整個風格,進而扼殺其他人的創作空間。

美國著作權局曾公開徵求意見,並收到了許多回覆,不過卻意見兩極。

  • 美國作家協會(Author’s Guild)

鑒於AI 可以輕易地創建和傳播缺乏適當署名的類似作品,以及AI 生成作品虛假署名情事激增,故對風格也應加強保護。

  • 美國AI 暨數位政策中心(The Center for AI and Digital Policy)

如果AI可以大規模複製藝術家的標誌性風格,將可能會破壞藝術家創作的市場價值,並不公平的剝奪藝術家的經濟利益。

  • Google 和美國知名的網路著作權團體電子前線基金會(EFF)

就《著作權法》政策而言,創作風格應該不受保護,以便後進創作者可自由利用。

 

  美國著作權局也承認《著作權法》在這一領域的適用是有限的,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為作品單獨元素的風格。因為若對風格提供著作權保護將違反《著作權法》基本原則之一,也就是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

  因為依照這個國際共通的原則,著作權僅保護表達(Expression),並不保護該表達之思想或觀念(Idea),而風格即為一種Idea。此原則也明確地出現在各國的《著作權法》中。例如《美國著作權法》第102(b) 條就明定:「原創性著作之著作權保護,不及於任何觀念、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不論其於該著作中被描述、闡釋、圖示或具體化之形式為何」。美國法院也一再判決表示,風格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美國聯邦第三巡迴法院在2009 年的Douglas v. Osteen判決明確表示,使用特定的寫作風格或文學方法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北加州聯邦地院在2023 年Tangle Inc. v. Aritzia, Inc. 的判決中更直接表示,「風格,無論是多麼有創意,都是一種觀念,不受著作權保護。」(“Style, no matter how creative, is an idea, and is not protectable by copyright.”)我國《著作權法》第10-1 條也明確表示,「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所保護的是概念與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

  智慧局也在解釋函中表示,「若聘請美工設計師依該網站風格另外設計個人專屬著作,如僅是模仿該網站風格概念(如蝴蝶結的概念等),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並未利用到網站內蝴蝶結圖案或照片等受保護之著作,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僅牽涉「概念之抄襲」,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智慧局104年1月20日第1040120號電子郵件參照)

吉卜力工作室商標布局

  吉卜力工作室在台灣註冊了76件商標,包括:龍貓(Totoro)、貓巴士(Nekobus)、魔法公主(PRINCESS MONONOKE)、神隱少女(SPIRITED AWAY) 等重要作品的文字與圖形商標。最新的申請,則是2024年12月10日在台灣提出的「吉卜力工作室」與「STUDIO GHIBLI」申請(申請案號113084956 與113084955),申請範圍涵蓋12類商品(009, 014, 016, 018, 020, 021, 024, 025, 026, 028, 034, 035等商品類別) 與一類服務(041類)。

  吉卜力工作室也在美國申請了42 件美國商標,由於Ghibli 已先被多家公司申請,因此該公司只申請「STUDIO GHIBLI」商標。此外還申請了Totoro, PRINCESS MONONOKE, HOWL'S MOVING CASTLE 等文字或圖形商標,但其中有22件因拋棄而消滅。

  就吉卜力工作室商標布局整體觀察,由於指定商品與服務類別,未能涵蓋AI 相關商品與服務,故對許多AI 業者以GHIBLI Style 進行推廣利用,吉卜力工作室可能無法有效對這些業者提起侵害商標訴訟。

 


圖說:宮崎駿早在2016 年受採訪時,就表示對AI 作品「極其厭惡」,認為這「是對生命本身的一種侮辱」。

《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
藝術家創作的保護傘

  若風格足夠強烈,並透過具體的圖樣或標識加以呈現,仍可能達到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程度。例如,我國法院曾在灌籃高手創作續集(灌籃高手二部)是否侵害日本灌籃高手原著著作權的爭議中,判決構成侵權(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也因此如果以某某藝術家風格生成圖片下指令,而AI最終不僅複製該藝術家的風格,還重製某特定作品的可保護元素,則《著作權法》仍可提供一定的保護。

  問題就在於,如果藝術家風格無法達到著作權保護的程度,是否還有其他可以保護其創作風格的可能呢?其實還是有的,因為各國的《商標法》與《不公平競爭法》(我國為《公平交易法》)等法規也可以提供具有個人風格的藝術家一定的保護。例如,藝術家可以將其名字、肖像申請商標註冊,以建立其個人品牌,即可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仍要看其整體商標布局而定。

捍衛創作風格
可尋求法律救濟管道

  此外,藝術家還可考慮對他人不公平競爭或欺騙性行為尋求各國競爭法或《民法》、《美國普通法》(Common Law) 的救濟。例如,若AI業者刻意以提供生成吉卜力風格服務進行廣宣以吸引用戶,即有可能會構成不公平競爭或欺罔公眾。至於是否當然構成,則要由法院就其行為與利用性質加以綜合判斷。

  在各國法律尚未修法明文保護風格之前,《著作權法》無法對風格加以保護,只能依靠其他防止不公平競爭或欺罔消費者的法律救濟管道。若要受保護,藝術家應及早規劃,而其中特別有效的措施就是註冊商標,但也應配合科技與產業發展,將商標註冊範圍擴及至AI相關商品與服務類型。(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暨商學院合聘教授)

《法律救濟管道》

  • 美國

若有欺騙消費者、利用創作者的聲譽或降低其現有或未來作品的價值、洩露私人資訊,或以其他方式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傷害時,可尋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 的救濟。此外,如果某種特定風格與表演者個人密切相關,還可尋求美國各州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又稱形象權)的救濟。

  • 我國

創作者可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2 條「表徵」(英美法稱外觀Trade Dress)的規定尋求救濟。所謂表徵,係指「以文字、語言、聲響、圖形、記號、數字、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足以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之行為。」由於《公平交易法》之表徵涵蓋觀念,與《著作權法》不保護觀念有別,因此亦可透過公平法來保護「風格」。

由於《公平交易法》第22 條僅對「著名」表徵才加以保護,對無法達著名標準的風格,則可考慮依《公平交易法》第25 條「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尋求救濟。此外,我國也有類似美國「Right of Publicity」的人格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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